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執行〈通告〉第二條有關規定的具體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執行〈通告〉第二條有關規定的具體意見》的通知在1989.08.22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執行〈通告〉第二條有關規定的具體意見》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9年08月22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8月22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各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各鐵路運輸法院、鐵路運輸檢察院,各海事法院:
現將《關於執行〈通告〉第二條有關規定的具體意見》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通告》第二條有關規定的具體意見
為了便於各地更好地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須在限期內自首坦白的通告》第二條的有關規定,現提出如下具體意件:
一、個人貪污、受賄、投機倒把情節特別嚴重,罪該判處死刑的,在《通告》規定的期限內投案自首,積極退贓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不論數額多大,一律不判處死刑。
二、個人貪污、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個人投機倒把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應當判處重刑的,在《通告》規定的期限內投案自首,積極退贓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也可以免予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分。
三、個人貪污、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個人投機倒把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通告》規定的期限內投案自首,積極退贓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免予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分。
四、個人貪污、受賄數額不滿一萬元的,個人投機倒把非法經營數額不滿五萬元的,或者非法獲利數額不滿三萬元的,在《通告》規定的期限內投案自首,積極退贓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免予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分。
五、個人受賄使國家利益或者集體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在《通告》規定的期限內投案自首,積極退贓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在決定從寬處理時,應當從嚴掌握。
六、個人貪污、受賄、投機倒把構成犯罪的,在《通告》規定的期限內,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坦白全部罪行,並且積極退贓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上述規定,適當從輕、減輕處罰,也可以免予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分。
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犯投機倒把罪、受賄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通告》規定的期限內投案自首,積極組織退贓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免予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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