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的實施意見

《銀川市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的實施意見》是2014年5月22日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公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的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14年5月22日
  • 發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檢察院
發布信息,意見全文,

發布信息

銀川市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的實施意見
(銀檢發〔2014〕17號)
各縣(市、區)、上前城地區人民檢察院,市院各部門:
為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進一步提高檢察工作透明度和檢察執法公信力,確保檢察權在陽光下運行,根據高檢院、區檢院關於深化推進檢務公開工作的精神,結合我市檢察工作實際,現就全市檢察機關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意見全文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及全國、全區檢察長會議精神,按照進一步深化檢察工作機制改革、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的要求,牢固樹立“以公開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潔”的理念,堅持“依法、全面、及時、規範”和“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原則,正確處理公開與保密的關係,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前提,在繼續鞏固以往檢務公開成果的基礎上,以加強檢察機關執法辦案過程的信息公開為重點,以讓人民民眾在檢察機關辦理的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為目標,進一步深化對檢務公開重要意義的認識,準確把握檢務公開基本原則,充實檢務公開內容,拓寬檢務公開渠道,建立健全檢務公開相關制度,更好地保障人民民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不斷提高檢察執法公信力、親和力和人民民眾對檢察工作的滿意度。
二、深化公開的主要內容、方式及責任主體
全市檢察機關要在繼續貫徹落實高檢院《關於在全國檢察機關實行“檢務公開”的決定》基礎上,按照高檢院《關於進一步深化人民檢察院“檢務公開”的意見》和最近下發的《人民檢察院辦案流程信息網際網路查詢工作規定(徵求意見稿)》的要求,將檢務公開延伸到執法辦案全過程,努力實現由執法職責公開向執法狀況公開、執法程式公開向執法依據公開、執法結果公開向執法過程公開的轉變。深化公開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綜合性公開內容及責任部門
1.公開內容:
(1)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重大部署。
(2)高檢院司法解釋、本院有關規定及規範性檔案的背景和內容。
(3)檢察機關工作紀律和規範。主要包括檢察機關職能
任務,受案範圍和立案標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義務,以及檢察機關辦理案件的有關法律規定和制度。
(4)檢察機關重大事項決策、檢察機關業務建設和隊伍建設方面的重大活動、重大舉措及其它需要向社會公開的內容。
2.公開時限:以上各項內容均要求主動及時公開。第(1)、(3)、(4)項在檢察機關各辦理環節作出決定後5個工作日以內公開。
3.公開對象:向社會各界公開。
4.公開形式:兩級院檢察入口網站、檢務公開大廳電子屏(控申接待大廳電子屏)、“檢察開放日”,新聞媒體宣傳報導。
5.責任部門:辦公室牽頭,政治處、政研室、反貪局、反瀆局、預防處、控申處、技術處協助配合。
(二)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方面公開內容及責任部門
1.公開內容:
(1)有較大社會影響案件辦理進展和結果(如逮捕、移送起訴、判決等情況,及時公開)。
註:“有較大社會影響案件”主要指上級領導關注、在本地有較大社會影響、民眾反映強烈、輿論媒體高度關注的職務犯罪案件,民眾多次上訪控告的職務犯罪案件,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職務犯罪案件,重大事件背後的職務犯罪案件等。市院查處的處級以上、基層院查處的科級以上幹部職務犯罪案件原則上應公開。處級以上,紀委移交案件及其他敏感案件經市院審核後決定是否公開。
(2)職務犯罪案件查封、扣壓、凍結等涉案財物處理結果的公開。對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決的案件,查封、扣押、凍結等涉案款物處理情況應依法公開。
(3)危害民生、侵害民利的典型案例(適時公開)。有可能激化當事人矛盾、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社會效果不好的,經上級院審核後可以不公開。
(4)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的不立案、不起訴、撤案的決定書等檢察機關終結性法律文書是否公開,應當徵求當事人意見,當事人明確要求不願公開的可以不公開。相對不起訴的案件不宜公開。
2.公開時限:以上各項內容允許公開的在檢察機關各訴訟環節作出終結性結論後5個工作日以內公開。
3.公開對象:向社會各界或案件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公開。
4.公開形式:兩級院檢察入口網站、檢務公開大廳(控申接待大廳),新聞發布會。
5.責任部門:由案件管理辦公室牽頭,反貪、反瀆、偵監、公訴、政治處等部門協助配合。
(三)訴訟監督工作方面公開內容及責任部門
1.公開內容:
(1)不(予)批捕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法院已作出
生效判決案件的起訴書(主動公開),民事行政案件不立案、
不支持抗訴決定書(依申請公開)等終結性法律文書。對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未成年人犯罪等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死刑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等重大、敏感案件的起訴書不宜公開。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明確請求不願公開裁判文書的、可能激化矛盾影響社會穩定或者負面影響較大的可以不予公開。
(2)案件所在環節、辦案部門、承辦人員、辦案時限、處理結果等程式性信息(主動公開)。
(3)案件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依申請公開)。
(4)對犯罪嫌疑人延長羈押期限或變更強制措施的辦理情況、理由和依據(依申請公開)。
2.公開時限:以上各項內容,主動公開的在檢察機關各訴訟環節作出終結性結論後5個工作日以內公開。依申請公開的在檢察機關收到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公開。
3.公開對象:主動公開內容向社會各界公開。依申請公開內容向申請人口頭或書面公開。
4.公開形式:主動公開內容在兩級院檢察入口網站、檢務公開大廳電子屏(控申接待大廳電子屏)、案管辦案件查詢系統公開。依申請公開內容通過書面答覆形式向申請人公開,口頭或書面公開均應由申請人簽字認可。
5.責任部門:案件管理辦公室牽頭,案件所處檢察環節的業務部門、上前城檢察院協助落實。
(四)控告申訴案件的公開內容及責任部門
1.公開內容:控告申訴案件的辦理情況、理由和依據(依申請公開)。
2.公開時限:在檢察機關收到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公開。
3.公開對象:向申請人公開。
4.公開形式:口頭或書面向申請人公開,申請應按要求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經報送領導審批後,將特定內容用適當的方式向申請人或相關人員公開,口頭或書面公開均應由申請人書面簽字認可。
5.責任部門:控告申訴處牽頭,案件涉及的業務部門協助落實。
(五)隊伍建設方面的公開內容及責任部門
1.公開內容:實名舉報檢察人員違法違紀行為處理情況和結果(主動公開)。
2.公開時限:在檢察機關各辦理環節作出終結性結論後5個工作日以內公開。
3.公開對象:實名舉報人。
4.公開形式:向實名舉報人答覆,口頭或書面公開均應由申請人書面簽字認可。
5.責任部門:紀檢監察處牽頭,政治處協助落實。
三、深化檢務公開工作的保障措施和機制
(一)健全“五項工作制度”
1.健全法律文書說理制度。凡以院名義做出的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訴、不抗訴、不受理、撤銷案件、不予賠償、申訴案件維持原決定等終結性處理決定,應對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適用做出分析性說明,向當事人和有關單位闡述作出決定的事實認定、法律依據及辦理程式。將說理作為一項程式性要求納入案件辦理流程和案件質量評查內容,進一步規範說理文書的內容、格式等,對應該說理而未說理的或達不到規範要求的,在案件質量評查中予以扣分。市院將繼續組織開展釋法說理優秀法律文書評選活動。
責任部門:案件管理辦公室牽頭,反貪、反瀆、偵監、公訴、民行、控申等作出終結性決定的部門落實。
2.健全風險事項評估和公開審查、聽證答覆制度。在辦案各環節中進一步落實好案件風險評估制度,對於可能影響穩定,案件事實、適用法律方面存在較大爭議或在當地有較大影響的擬作不起訴、不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申訴案件,檢察機關主動或依當事人、其他相關人員(部門)申請組織開展公開聽證、公開答覆,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
責任部門:公訴、民行、控申等業務部門分別牽頭落實。
3.嚴格執行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制度。全市檢察機關要把司法公開、司法民主和保障人權的司法理念貫徹到執法辦案的全過程,在職務犯罪偵查和辦理審查刑事、民事行政、控告申訴等案件中,要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落實告知制度,確保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及時了解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正確行使訴訟權利,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責任部門:偵監、公訴、反貪、反瀆、民行、控申部門分別牽頭落實。
4.完善“檢察開放日”制度。分門別類邀請社會各界人士,通過參觀、展示、互動等途徑,全面了解了檢察機關的性質職能、機構設定、隊伍建設、執法規範化建設、工作創新以及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查辦大要案等工作情況,最大限度地保障社會公眾能夠直觀地感受和了解檢察機關和檢察工作。在邀請人員上,既要有一定比例的黨政領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人民監督員,也要兼顧到企業、單位、社區、鄉村等其他社會群體。在開放形式上,除傳統的宣傳欄、宣傳展板和宣傳手冊外,應當積極利用新媒體手段擴大客群面,儘可能地讓普通老百姓通過檢察開放日近距離感知檢察機關和檢察工作。“檢察開放日”一年至少兩次,上半年主要展示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執法規範化建設、工作創新舉措等工作情況;下半年主要展示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查辦職務犯罪大要案等工作情況。
責任部門:辦公室牽頭,政治處、政研室及各業務部門協助落實。
5.落實新聞發言人制度。加強新聞發布工作,對主動公開的內容以及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社會高度關注的、處理上意見爭議分岐較大的、矛盾糾紛難以化解的案件等,根據需要及時通過新聞發言人或在檢察機關入口網站發布權威信息等引導輿論。新聞發布工作一年至少兩次,上半年主要發布隊伍建設、執法規範化建設、工作創新以及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情況;下半年發布查辦職務犯罪大要案工作情況。
責任部門:政治處牽頭,相關部門協助落實。
(二)完善“五項保障機制”
1.建立檢務公開考評機制。科學制定檢務公開考評辦法和指標體系,明確檢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案件管理部門和各業務部門的工作分工和責任要求。市院將檢務公開考評工作納入基層院整體檢察工作績效考核範圍。
責任部門:政治處牽頭制訂,各責任部門為考評監控部門。
2.建立健案件辦理情況依法公開查詢機制。全市檢察機關應當在案件管理部門設立專門的案件辦理查詢服務台,負責受理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的查詢申請,並報分管業務工作的副檢察長批准,由相關業務部門提供查詢服務。案件辦理情況公開查詢既要保障訴訟參與人在檢察環節的合法權益,又要嚴格審批制度,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嚴守案件秘密。查詢人對所查詢案件信息有異議的,相關業務部門要認真核查核實,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控申部門對受理的案件,能夠明確答覆的,要依法作出書面答覆。
責任部門:案件管理公室牽頭,偵監、公訴、反貪、反
瀆、民行、控申、上前城院協助落實。
3.完善民意收集轉化機制。及時關注網際網路、新聞媒體,入口網站檢察長信箱、留言板等內容,收集民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和信息,定期匯總分析和研判分流。委託社會調查機構,徵求人民民眾對各單位在執法辦案、工作作風、隊伍建設等方面的意見和評價。作出重大工作部署、制定重要規範性檔案要公開徵求律師、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意見建議。
責任部門:政研室牽頭,政治處、紀檢監察處協助落實。
4.加強新媒體公開平台建設機制。完善兩級院檢察入口網站,及時改版和完善網頁內容。探索建立案件程式性信息同步網際網路查詢、舉報申訴線索受理和流轉、法律諮詢、民意收集和反饋等線上服務系統;開闢專門板塊接受社會公眾對檢察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控告、舉報和投訴,並及時向實名控告、舉報和投訴人進行信息反饋。完善陽光檢務大廳、控申接待大廳建設,在案件管理部門或兩級院檢察入口網站提供案件程式性信息查詢服務。建立健全檢察機關官方微博、微信、微空間等新興媒體公開平台,拓寬與民眾聯繫渠道。組建全市檢察系統網評隊伍,加強對輿情的分析研判與應急處置,提高檢察幹警新媒體時代輿論引導能力。
責任部門:政治處牽頭,監察、控申、案管辦和技術處分別協助落實。
5.建立完善重大問題專家諮詢機制。全市檢察機關要進
一步推進完善專家諮詢委員會制度,通過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士,如法律學者、大學教授、醫學專家等參與檢察工作,就辦案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諮詢和研討,進一步拓寬公眾參與司法的範圍和途徑,提高檢察機關辦案的專業化水平。
責任部門:政研室牽頭,有關業務部門配合。
(三)落實“四項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兩級院黨組要將深化推進檢務公開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成立以檢察長為組長、各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工作領導小組,一把手親自抓,其他院領導按照分工具體負責。兩級院辦公室要切實負起組織協調職責,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取得實效。
市院成立“銀川市人民檢察院深化檢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市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李學軍。
副組長:市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曹湘寧。
市院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張鳳寬。
市院黨組成員、政治處主任胡文君。
成員:各內設機構的主要負責同志。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院辦公室,辦公室主任兼任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市院辦公室副主任負責日常具體工作。市院各部門和各基層院也應明確相應負責人員和聯繫人。
2.加強工作指導。市院在抓好本級院深化檢務公開工作的同時,要切實採取措施加強對基層院的檢查指導。定期聽取工作情況匯報,適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幫助基層院及時解決開展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
3.注重宣傳報導。採取民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加強對檢察機關性質、職能、作用及深化檢務公開工作的宣傳力度,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爭取人民民眾和社會各界的廣泛理解和支持;將檢務公開工作與檢察宣傳工作緊密結合起來,以公開促進宣傳,以宣傳深化公開。
4.妥善處理公開與保密的關係。在全面深化推進“檢務公開”工作的同時,要正確處理好“檢務公開”與檢察保密工作的關係,除依法應當公開的內容外,檢察工作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處(科)室討論案件記錄、檢委會討論案件記錄以及法律規定保密的案件等,不得對外公開。檢察工作中的保密事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檢察機關保密工作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銀川市人民檢察院
201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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