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的三年實施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的三年實施意見》的通知在2005.09.1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的三年實施意見》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5年09月12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9月12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的三年實施意見》已於2005年8月24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各地在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的三年實施意見
當前,我國正處在體制深刻轉換、結構深刻調整和社會深刻變革的歷史時期,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檢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對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提出了明確要求,為認真貫徹中央關於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初步意見,適應形勢發展的客觀需要,進一步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現對2005年至2008年檢察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檔案內容

一、檢察改革的指導思想、目標和原則
2005年至2008年,是檢察工作改革、發展的重要時期。檢察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總體思路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中央關於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部署,落實檢察工作主題和總體要求,總結我國檢察工作的實踐經驗,從提高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實際需要出發,積極穩妥地推進檢察體制創新和工作機制創新。
今後三年檢察改革的總體目標是:通過不斷深化改革,重點解決當前制約檢察工作發展的體制性、機制性問題,努力做到檢察體制更加合理,檢察工作機制更加完善,檢察工作保障更加有力,檢察人員素質進一步提高,全面增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發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
檢察改革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堅持黨對檢察工作和檢察改革的領導,堅持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性質及地位。
--有利於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提高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保證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通過深化檢察改革,完善監督程式,規範監督措施,增強監督實效,維護司法公正。
--有利於服務改革開放穩定大局,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尊重和保障人權,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促進依法治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職能作用。
--堅持從中國國情出發,總結檢察改革的有益經驗,科學吸收和借鑑國外檢察制度的有益成果。
--堅持依法進行,循序漸進。改革的各項措施要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凡與現行法律有衝突的改革措施,應當在修改有關法律後實施。
二、檢察改革的主要任務
(一)
改革和完善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制度,切實維護司法公正,保障人權
1、探索完善刑事立案監督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訴訟相銜接的工作機制,研究探索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不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監督機制。研究完善立案監督的方式,強化立案監督的效力,適時提出立法建議。
2、健全對偵查活動中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的監督查處機制。依法完善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中排除非法證據的規則。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中排除非法證據的規則和關於完善查處刑訊逼供等涉嫌犯罪行為工作機制的規定。
3、健全刑事審判監督機制,完善刑事抗訴制度。探索完善對死刑覆核程式和死刑執行活動的檢察監督制度。研究開展死刑覆核監督的措施,依法完善對死刑執行活動監督的制度,健全工作機構,規範監督工作程式。最高人民檢察院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相關規定。
4、完善對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制度,進一步加強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建立健全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的監督機制。最高人民檢察院商有關部門制定、完善有關規定。
5、建立健全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的長效工作機制。與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羈押狀況通報制度、羈押期限的批准、備案機制和羈押期限屆滿前告知、提示和換押制度。建立監獄、看守所、勞教所與檢察機關的信息交換系統以及定期聯席會議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完善有關規定,並適時提出立法建議。
6、探索建立檢察機關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在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中有瀆職行為或其他影響公正辦案情形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更換辦案人員的制度,明確檢察機關發現辦案人員瀆職的途徑、建議更換辦案人員的具體情形以及提出建議更換辦案人員的程式。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規定,並適時提出立法建議。
7、健全司法工作人員瀆職案件的查辦和移送機制。建立偵查監督、公訴、反貪污賄賂、反瀆職侵權、控告申訴檢察、民行檢察等業務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機制,拓寬發現司法工作人員違法犯罪行為的渠道,建立和完善案件線索審查、調查和移送、查處的銜接與配合機制。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完善司法工作人員瀆職案件查辦和移送的相關規定。
8、完善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審判、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範圍、措施和程式,探索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執行活動進行監督的方式。探索建立民事、行政公訴制度和人民檢察院參與民事、行政訴訟的制度。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調取法院審判案卷的具體辦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加強對有關問題的研究,適時提出立法建議。
9、根據勞動教養制度的改革,最高人民檢察院配合有關部門研究檢察機關在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活動中的監督職責、措施和工作程式,建立檢察機關對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工作的監督制約制度。
10、最高人民檢察院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關規定,完善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的制度,規範檢察長、受檢察長委託的副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的具體程式。
(二)
完善檢察機關接受監督和內部制約的制度,保障檢察權的正確行使
11、進一步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完善和規範人民監督員的產生方式、職責許可權、組織形式和監督程式,推動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範化、法律化。最高人民檢察院完善相關規定,並適時提出立法建議。
12、建立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的備案、批准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決定立案偵查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對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作出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備案、批准的具體規定。
13、建立以糾正違法辦案、保證案件質量為中心的檢務督察制度。對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公訴等各個環節進行跟蹤監督,形成統一、全程、嚴密、高效的執法監督體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完善相關規定。
14、健全和規範執法責任制與責任追究制度,重點明確執法領導責任制和執法人員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合理確認執法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修改完善人民檢察院錯案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15、全面實行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制度,進一步完善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以及在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過程中聽取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意見的程式,實行犯罪嫌疑人約見檢察官控告違法行為的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完善有關規定。
16、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最高人民檢察院修改、完善檢務公開的有關規定,依法擴大檢務公開的範圍,拓展檢務公開的途徑,完善檢務公開的工作機制,健全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制度,提高檢務公開的及時性和實效性,在訴訟各個環節充分保障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
(三)
創新檢察工作機制,規範執法行為
17、進一步規範檢察機關偵查工作,健全職務犯罪偵查一體化工作機制。依法制定搜查、扣押、凍結等偵查措施的具體操作規程。在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中逐步推行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等收集言詞證據活動的全程錄音、錄像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統一的錄音、錄像操作規程。
18、繼續深化審查逮捕方式的改革。進一步規範介入偵查的範圍、方式和程式,健全審查逮捕中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制度,對審查逮捕工作文書實行繁簡分流,完善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的銜接機制。
19、進一步深化公訴方式改革。繼續深化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探索公訴部門引導取證的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被告人認罪案件普通程式的簡化審理程式,實行量刑建議改革試點。
20、在檢察機關實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專人負責制,有條件的地方逐步設立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機構。探索實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訴制度和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出庭支持公訴方式。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完善檢察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相關規定。
21、在檢察工作中進一步完善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工作機制和工作制度。針對輕微犯罪和初犯、偶犯、過失犯罪等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小的犯罪嫌疑人的特點,完善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工作機制。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制定相關指導意見。
22、進一步深化檢察委員會制度和工作機制的改革,規範議事程式,加大決策事項的督辦力度,適時修改檢察委員會組織條例,提高檢察委員會議事質量和效率。
23、嚴格依法規範執法行為和辦案程式。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制定統一的各項檢察業務工作執法操作規範,對執法活動中的崗位職責、人員管理、執法流程作出具體規定。
24、推行檢察業務、隊伍和信息化建設"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結合業務規範化、隊伍專業化和管理科學化建設,形成工作流程規範、質量標準科學、監督制約嚴密、考核及時準確、管理手段先進的科學管理機制。有條件的人民檢察院都要按照"三位一體"的機制進行管理。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統一的"三位一體"規範化建設標準和績效考核體系。
25、進一步完善司法解釋工作機制,最高人民檢察院修改完善司法解釋工作程式的規定,實行司法解釋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制度。
26、改進檢察工作巨觀指導機制。建立適應檢察工作全面協調、健康發展要求的評估機制。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分別制定有關檢察工作評估和分類指導的規定。
27、建立和健全對外交流機制,完善檢察機關國際和區際司法協助與合作制度,規範檢察機關內部個案協查和司法協助工作機制。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完善有關制度,理順辦理涉外案件的內部協調機制,探索犯罪嫌疑人外逃的職務犯罪案件的取證、引渡、遣返以及追繳贓款贓物的有效途徑與方式。
(四)
完善檢察機關組織體系,改革有關部門、企業管理檢察院的體制
28、逐步改革鐵路、林業等部門、企業管理檢察院的體制,將部門、企業管理的檢察院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明確有關檢察院的經費來源、人員編制、選拔任用以及案件管轄權等。
29、規範人民檢察院派出機構的設定。研究制定人民檢察院派出機構管理辦法,明確派出機構的設定條件和審批程式,規範派出機構的法律地位和職權範圍。
30、改革檢察機關司法鑑定機構。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的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相關規定,完善檢察機關司法鑑定機構和人員的管理機制,明確檢察機關內設鑑定機構的職責和工作程式。
(五)
改革和完善檢察幹部管理體制,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檢察隊伍
31、落實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上下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體制,採取措施加大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領導班子的協管力度,探索實行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選的提名制度。
32、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通過考試錄用工作人員的制度,實行面向社會、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中公開選拔初任檢察官的制度。逐步建立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從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中擇優選拔的工作機制。省級人民檢察院每年要有計畫地從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應屆畢業生中選調優秀學生充實基層人民檢察院。完善檢察官教育培訓制度,建立與國家司法考試、檢察官遴選制度相配套的任職培訓制度。
33、推行檢察人員分類改革,對檢察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完善檢察人員分類改革的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確定檢察官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係。
34、完善檢察官晉升、獎懲、工資、福利、退休、撫恤、醫療等保障制度,協調落實檢察津貼。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相關規定。
35、研究制定貧困地區檢察官選任錄用的特殊政策,採取措施吸引人才到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檢察機關工作。通過實行幹部交流、掛職、特殊津貼等措施,保障貧困地區檢察機關的隊伍穩定和檢察工作的協調發展。
(六)
改革和完善檢察機關經費保障體制,切實解決基層人民檢察院經費困難問題
36、探索建立人民檢察院的業務經費由國家財政統一保障、分別列入中央和省級財政預算的制度,在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實行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的業務經費由省級財政統籌保障、省級人民檢察院統一管理的試點工作。落實"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檢察經費保障制度,根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檢察工作需要,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商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縣級人民檢察院經費基本保障標準。完善中央財政對貧困地區檢察機關專項轉移支付的管理方式。
三、完成檢察改革任務的主要措施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
認真貫徹中央關於司法體制改革的部署,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全國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任務,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不斷探索。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要高度重視檢察改革工作,一把手要親自抓,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領導。要把推進和落實檢察改革擺在檢察工作的突出位置,作為每年安排工作的重要內容。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級人民檢察院要成立檢察改革領導小組及專門工作機構,精心組織實施各項改革措施,確保如期完成各項改革任務,務求取得明顯實效。
(二)明確責任,周密部署
檢察改革事關檢察工作的全局,要在中央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統一領導和組織下進行。最高人民檢察院統一組織實施涉及檢察體制的改革和對全局工作具有重要影響的制度與機制改革,要加強與中央有關部門的溝通和協商。需要修改法律的,要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適時提出立法建議。對於最高人民檢察院部署的改革措施,各省級人民檢察院要按照中央和高檢院的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推進檢察改革的具體實施方案。要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各項具體改革措施都要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列出推進和落實的時間表,認真做好各項改革措施的落實工作。
對於需要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統一組織實施的改革措施,高檢院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制定規劃,有關內設機構要切實負起責任,做好統一部署、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對於由各省級人民檢察院根據本地情況具體落實的改革措施,各省級人民檢察院要切實負起責任,積極發揮組織協調作用,精心制定計畫,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證檢察改革的各項工作要求得以落實。
(三)深入調研,科學論證
各級人民檢察院和有關責任部門,在制定具體方案時,對重大改革措施要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要大力做好與檢察改革相關的理論研究工作。對人民民眾關心的改革措施,要通過多種形式充分聽取各界民眾的意見,切實做到民主決策、科學決策、依法決策。要注意認真研究檢察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總結經驗,積極推進各項改革的健康開展。
(四)加強督促,強化指導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級人民檢察院的有關業務機構是各項改革任務的主要承擔者,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下級對口業務部門的督促和指導,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保證檢察改革順利進行。在改革方案實施過程中,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每半年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一次進展情況。對改革過程中的重要部署、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級人民檢察院要通過指導、巡視、座談等多種形式,了解檢察改革的總體進展情況,加強對檢察改革的進展和落實情況的檢查和評估,及時解決改革中出現的突出問題,確保各項改革措施和要求得到認真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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