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工作的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工作的意見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1年11月28日發布,自2011年11月2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工作的意見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布日期:2011年11月28日
  • 實施日期:2011年11月28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檢察機關
  為進一步加強內部監督,深入推進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自身反腐倡廉工作,促進嚴格、公正、文明廉潔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人民檢察院監察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內部監督工作的重要意義
1、加強內部監督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保證檢察事業科學發展的必然要求。加強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的立身之本,加強內部監督是檢察機關的發展之基。不重視對自身的監督,必將損害檢察事業的發展,甚至動搖檢察制度的根基,法律監督也就不會有公信力。各級檢察機關要把內部監督工作放到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保證檢察事業科學發展的大局中來認識和把握,進一步明確內部監督工作的關鍵作用,切實保證檢察機關更加有效地擔負起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重要職責,提升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和社會形象。
2、加強內部監督是確保檢察權依法正確行使、防止檢察權濫用的有效措施。加強內部監督是履行好法律監督職責的基礎和前提,是源頭治腐,確保嚴格、公正、文明、廉潔執法的重要舉措。檢察機關只有切實加強內部監督,才能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檢察權,正確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能。各級檢察機關要突出抓好內部監督機制建設,不斷加強對自身執法活動的監督制約,確保檢察機關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保證檢察權依法正確行使。
3、加強內部監督是加強檢察機關自身反腐倡廉工作、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中央關於《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中確定了教育、制度、監督、改革、糾風、懲治六項工作部署,其中監督是關鍵,如果監督不力,教育、制度、改革、糾風、懲治等各項部署都可能落空,懲防體系建設也難以奏效。各級檢察機關要緊緊抓住監督這個關鍵環節,把加強內部監督作為檢察機關懲防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完善監督體制機制,改進監督方法和措施,加大監督制約力度,促進檢察機關自身反腐倡廉建設,提升檢察機關懲防體系建設的綜合效應。
4、加強內部監督是落實從嚴治檢、建設高素質檢察隊伍的迫切需要。加強內部監督,本質上是對廣大檢察人員政治上的關心和愛護,是對廣大檢察人員切身利益的真正維護,是檢察隊伍建設的重要保證。各級檢察機關和廣大檢察人員要牢固樹立自覺接受監督的觀念,用比監督別人更嚴的要求更高的標準來監督自己。要堅持從嚴治檢方針,努力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淨,秉公執法、清正廉潔,通過加強內部監督工作,全面提升檢察隊伍建設水平。
二、加強內部監督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5、總體要求。加強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工作,要進一步健全黨組統一領導,檢察長負總責,班子成員分工負責,紀檢監察部門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全體檢察人員共同參與的工作體系。要堅持把內部監督制約放在與強化法律監督同等重要的位置,以領導幹部為重點,以執法規範化為核心,以制度建設為關鍵,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不斷加大監督力度,增強工作實效,為檢察事業科學發展提供有力保證。
6、基本原則。堅持黨組領導,齊抓共管;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突出重點,統籌推進;堅持依法依紀,從嚴治檢;堅持分工協作,相互制約;堅持改革創新,與時俱進。
三、加強內部監督工作的重點和方式
7、加強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檢察院重大決策部署,決議決定、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加強對中央、高檢院重大決策部署和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加強對高檢院和上級院決議決定、命令指示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加大問責力度,堅決杜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現象。
集中開展專項檢查。針對不同地區、個別部門在不同階段、不同時期集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妥善處理存在的突出問題。
加大跟蹤督辦檢查力度。深入分析研判在貫徹執行中央、高檢院重大決策部署和規章制度、高檢院和上級院決議決定、命令指示過程中出現的傾向性和苗頭性問題,採取交辦、督辦和直接辦理等方式,加大督促檢查力度,制定改進措施,及時制止和糾正與中央、高檢院和上級院的決策部署、規章制度和決議決定、命令指示相違背的錯誤決策。決議,確保政令檢令暢通。
大力開展檢務督察。進一步完善檢務督察的內容、重點和方式方法,採取明察暗訪、現場督察、突擊督察、交叉督察等手段,加大督察工作力度。
嚴肅查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為。依據黨內法規和高檢院相關規定,查處違反中央和高檢院決策部署、規章制度和決議決定、命令指示的行為,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黨內問責制和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和領導的責任。
8、加強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監督。加強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特別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的監督;加強對領導班子特別是一“把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等情況的監督;加強對領導幹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廉潔自律和遵守相關規定以及工作作風的監督。認真執行中國共產黨《關於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的規定,健全黨內民主決策機制,落實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工作機制;完善黨組和檢察委員會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式,完善領導班子各成員之間的監督制約機制;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和《檢察機關領導幹部廉潔從檢若干規定(試行)》(高檢發紀字〔2001〕12號),認真落實中央《關於基層黨組織實施黨務公開的意見》,加強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情況的監督檢查。
完善上級院參加下級院黨組民主生活會制度。認真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上級人民檢察院參加下級人民檢察院黨組民主生活會的暫行規定》(高檢發〔2004〕6號),組織專題民主生活會質量測評,加大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黨組專題民主生活會的指導和監督力度。
進一步推行述職述廉制度。各級檢察院要結合年度工作情況,明確述職述廉的時間、內容、方式和要求;各級檢察院領導班子成員、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每年要向本院黨組述職述廉;下級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每年要向上級檢察院黨組述職述廉。
組織開展巡視。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巡視工作暫行規定》(高檢發〔2004〕6號),高檢院對省級檢察院、各省級檢察院對所轄分、州、市級檢察院領導班子在一個任期內,至少開展1至2次巡視工作。
實行上級院負責人與下級院負責人談話制度。認真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人與下級人民檢察院負責人談話的暫行規定》(高檢發〔2004〕6號),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人要針對不同情況分別與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及其班子成員進行了解情況談話、任職談話和誡勉談話。
建立領導幹部廉政檔案。制定《關於建立檢察機關領導幹部廉政檔案的實施辦法》,完善各級檢察院領導幹部廉政檔案,記錄領導幹部的個人信息、獎懲情況、述職述廉情況、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將其作為領導幹部勤政廉政考核的重要依據,加強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情況的監督。
嚴格執行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嚴格執行《關於檢察機關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暫行規定》(高檢發〔2006〕23號),實行個人重大事項雙重報告制度,領導幹部個人及家庭發生重大事項,按規定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應向上一級檢察院報告。
9、加強對執法辦案活動的監督。加強對執法辦案重要崗位和人員以及關鍵環節的監督;加強對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和執法不廉問題、社會關注高和民眾反應強烈的突出問題的監督。認真落實執法辦案各項制度。嚴格執行《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高檢發〔2007〕12號)、《人民檢察院執法辦案內部監督暫行規定》(高檢發〔2008〕4號)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執法活動監督的若干意見》(高檢發〔2011〕10號),制定執法辦案內部監督實施細則,建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追究的執法辦案內部監督機制。
進一步充實和完善“一案三卡”等監督形式,切實抓好案前、案中和案後的監督。加強辦案一線黨組織建設,在黨員達3人以上的辦案組設立臨時黨組織,充分發揮臨時黨組織對執法辦案活動的領導、監督和保障作用。深入開展案件質量檢查、案件複查和重點案件回訪,進一步規範檢察人員執法辦案行為。
健全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監督制約機制。全面實行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認真執行《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高檢發〔2005〕43號)和《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系統建設技術規範》、《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技術工作流程》,加強對訊問活動的監督,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著力推行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上提一級的辦案機制,認真執行《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高檢發〔2009〕17號)。堅持和完善自偵案件不訴、撤案報上一級院批准制度和立案報上一級院備案審查等制度,加強和完善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執法活動的監督措施。嚴格執行《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規定》(高檢發〔2010〕9號),健全和規範違法違規扣押凍結和處理涉案款物長效機制。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直接立案偵查案件安全防範工作及責任追究暫行規定》(高檢發紀〔2009〕8號)和《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細則》(高檢發政字〔2005〕59號),嚴格規範訊問、詢問工作,規範辦案區設定和管理,發揮司法警察的職能作用,狠抓辦案安全。
建立和推行檢察人員執法檔案制定。把執法辦案人員的辦案數量、質量、效率、效果以及執法辦案活動中的獎懲等情況記錄歸檔,並作為年度績效考評的重要依據,納入年度考核內容。
積極推廣“制度+科技”等預防手段。充分利用網路信息技術實施辦案流程動態管理和質量監控檢查,發揮科技在內部監督工作中的作用。上級院業務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執法辦案全過程的流程監督和網上動態監督。
10、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堅決防止和糾正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等不正之風。
建立健全乾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乾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報告評議制度、領導幹部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制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等相關制度,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的監督。
實現過程監督和效果監督的有機結合。認真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制定檢察機關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辦法,明確監督的具體對象、內容、環節和程式,增強監督的剛性和實效。
進一步完善紀檢監察部門對幹部選拔任用的監督程式和方式。紀檢組組長要全程參加幹部選拔任用民主推薦、考察、醞釀和討論決定等工作流程;紀檢監察部門要對貫徹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適用政策法規和遵守組織人事紀律情況實施監督,特別要對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和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履行監督程式;幹部選拔任用方案在提交黨組會研究討論前,需書面徵求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下級檢察院領導班子成員的配備,應事先聽取上級檢察院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並保證其有必要的時間履行相應的程式。
加強對幹部任職迴避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嚴格執行領導幹部教育管理各項工作制度,加強對幹部交流、重點部門主要負責人和重點執法崗位人員輪崗交流的監督。
11、加強對重大經費開支、政府採購、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加強對重大經費開支、政府採購、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規範檢察機關財務管理,從源頭上防治腐敗。
加強對經費開支的監督檢查。制定出台檢察機關重大經費支出監督辦法,重大經費開支由各級檢察院黨組或檢察長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並按經費開支額度實行分級審批。定期對財務情況進行監督審核,按規定公開財務信息。
加強對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制定出台對政府採購、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投)標等工作實施監督的辦法。政府採購和工程項目以公開招(投)標為主要方式,依照有關規定規範操作,嚴禁利用非正當方式干涉物品採購和承攬工程項目的行為。
嚴格審計制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對重大專項活動經費開支的審計,對各級檢察院檢察長及主管計財工作的副檢察長等審計對象,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嚴格執行“收支脫鉤”和扣押、凍結款物管理規定,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扣押處理涉案款物和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四、加強內部監督工作的基本要求
12、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檢察院黨組要把強化內部監督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檢察長要帶頭履行監督職責,自覺接受監督,對內部監督工作負總責,其他班子成員要按照職責分工抓好分管部門的內部監督工作,各業務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一崗雙責”職責。明確各部門的內部監督職責,落實監督責任,細化監督措施,切實把監督寓於各項檢察工作之中,形成內部監督工作的整體合力。
13、完善監督制度。把制度建設作為強化內部監督工作的基礎,下大力氣抓緊抓好,抓出實效。以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各項制度為重點,以制約和監督檢察權運行為核心,努力健全發現問題、糾正錯誤和追究責任的機制,形成用制度管權、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體制機制,提高內部監督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水平。以提高制度執行力為抓手,加強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制度落到實處。
14、營造監督氛圍。牢固樹立監督者必須接受監督的意識,既要用於監督別人,更要用於接受監督。領導班子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正確對待監督、主動接受監督,樂於接受監督,習慣接受監督,學會和適應在有效監督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把強化內部監督與自覺接受外部監督緊密結合起來,深化檢務公開和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接受人大監督,民主監督,新聞輿論監督以及其他執法司法機關依法制約的工作機制,不斷拓寬接受監督的渠道,創新接受監督的方式,形成多種形式監督的整體效能。
15、發揮職能作用。檢察機關紀檢監察部門要充分履行內部監督工作組織協調職能,完善與政工部門以及各個業務部門的協作配合機制,整合內部監督的資源和力量。各級檢察院黨組要支持紀檢監察部門履行職責,高度重視紀檢監察隊伍建設,配齊配強紀檢監察部門的機構和人員。紀檢監察部門要嚴於律己,模範遵守法律、紀律和規章制度,自覺接受其他部門和廣大檢察人員的監督。
16、嚴肅責任追究。充分發揮執法監察、巡視、檢務監督等監督平台的作用,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凡因疏於監督檢查,致使班子成員或單位發生嚴重違紀違法行為,要按照相關工作制度和檢查工作紀律,嚴肅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有關部門責任人的責任。
各級人民檢察院要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制定貫徹落實措施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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