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對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檢察監督的意見

2007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七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對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檢察監督的意見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7.08.03
  • 實施時間:2007.08.03
為防止和糾正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犯(以下統稱“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問題,建立健全監外執行檢察監督機制,保障刑罰的依法有效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規定,結合監外執行檢察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對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問題檢察監督的重要意義
長期以來,一些地方對監外執行工作重視不夠,對監外執行罪犯沒有依法交付執行和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加之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員流動性加大,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成為當前刑罰執行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有的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後繼續違法犯罪,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從保障刑事判決、裁定的依法有效執行,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出發,把加強對監外執行罪犯特別是暫予監外執行、假釋、緩刑罪犯脫管、漏管問題的檢察監督,作為監外執行檢察工作的重點,加大檢察監督力度,促進交付執行機關和基層執行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二、建立健全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問題的發現機制
人民檢察院要通過開展舉報宣傳、公布舉報電話、設定網上舉報信箱、落實“檢察官接待日”制度等,認真受理對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的舉報,並在接到舉報三十日內進行調查核實,作出處理。對於實名舉報的,應當向舉報人反饋核實處理的情況。
堅持定期檢查與隨時檢查、全面檢查與重點檢查、單獨檢查與聯合檢查相結合,及時發現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的問題。縣(市、區)人民檢察院每年至少集中開展兩次監外執行定期檢察活動。定期檢察中,要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社區矯正工作機構核實本轄區監外執行罪犯的人數,審查與監外執行罪犯相關的法律文書、檔案資料、統計報表,了解重點罪犯刑罰執行的情況。加強對容易發生脫管、漏管問題的交付執行環節和監督管理活動的重點核查,加強對對嚴重刑事犯罪罪犯、職務犯罪罪犯脫管、漏管的重點核查。
對於關押在監管場所的罪犯變更為監外執行的,派駐檢察機構要及時掌握情況,並於該罪犯變更為監外執行後七日內將相關法律文書的複印件,寄送監外執行地的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監外執行地的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接到相關法律文書後,要及時與公安機關取得聯繫,防止出現脫管、漏管問題。
三、建立健全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問題的糾正機制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沒有按照規定將法律文書送達有關機關的,或者監獄、看守所沒有按照規定將罪犯和有關法律文書交付執行機關的,或者公安機關沒有按照規定對監外執行罪犯落實監管措施的,以及其它原因導致罪犯脫管、漏管的,應當及時向有關責任機關提出糾正意見;對於擅自長期離開執行地脫管、漏管的罪犯,應當建議執行機關依法收監執行;對於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問題突出的地方,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改進監督管理工作的檢察建議。對脫管、漏管的重點環節和重點對象要進行重點糾正。
人民檢察院提出糾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後,要及時掌握糾正情況,注意督促落實。對於提出糾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後,有關機關不予採納的,應當報告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後,認為糾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正確的,應當向同級有關機關提出糾正意見。
四、建立健全糾防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的協作機制
人民檢察院要加強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聯繫,建立監外執行工作的聯席會議制度和信息通報制度。對於發現的可能導致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的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向有關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通報,監督相關機關落實監外執行的工作措施。必要時,每年可進行一次聯合檢查活動,及時研究監外執行工作的突出問題。
人民檢察院要建立防止和糾正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問題的內部協調製度。公訴部門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律文書後,應當在三日內將法律文書複印件送監所檢察部門。執行地的人民檢察院發現罪犯監外執行條件消失或者存在脫管、漏管情況,需要原判決、裁定或者決定機關作出收監執行決定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原判決、裁定或者決定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由該人民檢察院督促有關機關解決。
人民檢察院要建立健全監外執行檢察信息數據平台,對監外執行檢察情況進行微機管理,儘快實現檢察系統內相關信息的聯網,並力爭與執行等機關實行信息資源共享,隨時掌握轄區內監外執行罪犯的變化情況,實現對監外罪犯脫管、漏管問題的有效監督。
五、建立健全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的責任追究機制
負有監外執行檢察職責的檢察人員不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接到有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的舉報不進行調查核實,或者不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或者發現導致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的違法情形不提出糾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導致發生嚴重後果的,應當視情節輕重,依法依紀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由於瀆職行為造成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情節嚴重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建議其主管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作出批評教育、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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