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

2010年9月29日西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0年09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0年09月29日
  • 頒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2010年9月29日西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已經西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0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9月29日

具體內容

為了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促進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保障廣大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法律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對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作如下決定:
一、檢察機關應當準確把握並忠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要始終堅持中央關於西藏工作的指導思想,自覺將法律監督工作置於黨的領導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之下,進一步增強法律監督意識,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不斷提高法律監督工作水平,確保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
二、檢察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強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加強對偵查機關刑事立案和偵查活動的監督,依法糾正刑事立案環節有案不立、違法立案,偵查活動中刑訊逼供、超期羈押、違法取證、違法扣押凍結款物等問題;加強對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依法糾正審判環節徇私舞弊、違法裁判、有罪不究等問題;加強對民事審判、行政訴訟活動的監督,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法律規定的抗訴情形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加強對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依法糾正減刑、假釋、監外執行等方面存在的違法問題。
三、檢察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強預防和查辦職務犯罪工作。堅決查處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對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和職務犯罪易發、高發領域,積極開展犯罪分析、預防調查、警示教育、預防建議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等工作,注重發揮法律監督在預防職務犯罪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的長效機制。
四、檢察機關應當全面加強自身建設。要加強檢察隊伍思想政治、專業素質和職業道德建設,不斷提高法律監督能力;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加大科技強檢力度,夯實法律監督工作根基;完善和落實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檢務督察等工作,強化對自身執法活動的監督;自覺接受審判機關、偵查機關的制約,不斷深化檢務公開,主動接受社會各界和人民民眾的監督,同時要完善人民監督員監督制度,認真執行錯案責任追究制,不斷提高檢察幹警的政治業務素質,促進嚴格、公正、文明、廉潔執法,確保法律監督工作依法進行。
五、審判機關、偵查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職權,自覺接受並積極配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支持、配合檢察機關開展法律監督中的有關調查、核實工作,對檢察機關依法提出的糾正違法通知和其他檢察建議、意見,應當及時辦理並回復辦理情況。
對危害國家安全和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件,偵查機關應當與檢察機關建立和完善發案、立案、破案、撤案和審查逮捕、起訴工作情況的通報制度,對於重大、複雜、疑難的刑事案件,檢察機關可以提前介入偵查活動。
審判機關對檢察機關依法提起的刑事、民事、行政抗訴案件,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審理,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糾正;對檢察機關提出的再審檢察建議,應當及時審查是否啟動再審,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依法再審;對公訴案件中以不開庭方式審理的案件和自行提起再審的案件,應當及時通知同級檢察機關,改變判決結果的,應當及時將裁判文書送達同級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應當會同審判機關積極開展量刑規範化工作。審判機關要會同檢察機關依法落實並完善借閱、調取審判案卷和檢察長列席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等制度。
刑罰執行和監管機關應當積極配合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刑罰變更執行活動的同步監督。刑罰執行和監管機關擬提請呈報罪犯減刑、假釋、監外執行的,應當依法將有關材料送檢察機關核實,並聽取檢察機關的意見。配合檢察機關對監管活動的監督,進一步規範監管場所管理工作,糾正監管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六、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偵查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工作協調與配合,建立健全檢察工作與偵查工作、審判工作和刑罰執行工作的監督制度、協作配合機制,促進提高司法、執法水平。
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法律監督工作,保障檢察經費,改善執法條件。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與檢察機關的工作協助、銜接機制,改善執法環境。
行政執法機關對檢察機關查詢涉嫌違法犯罪案件情況,要求提供有關案件材料、介入調查的,應當積極配合,對檢察機關要求其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意見,要認真研究並反饋處理情況。
行政監察機關、審計機關等部門應當加強與檢察機關信息溝通和工作配合,完善相互移送案件線索機制。
八、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宣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活動提供協助和配合,積極舉報職務犯罪線索,反映執法和司法活動中的違法問題,形成法律監督的良好社會環境。
九、各級人大常委會要依法監督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各級人大常委會要採取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項調研,必要時提出質詢、詢問和開展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加強對檢察工作的監督,支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法律監督工作,並對有關機關接受和配合法律監督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對於人民民眾向人大常委會反映的訴訟活動中的問題,屬於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權範圍的,交由檢察機關依法處理,檢察機關應當認真辦理並報告結果。檢察機關有關法律監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在依法履行法定程式的同時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大常委會。
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自治區公安廳、自治區國家安全廳、自治區司法廳等單位應當根據本決定,分別或者聯合制定相關規定和具體的工作程式。
地方性法規(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