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關於加強檢察機關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關於加強檢察機關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關於加強檢察機關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是2011年5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關於加強檢察機關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1年05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1年05月26日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關於全區檢察機關開展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為進一步監督和支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訴訟監督工作,促進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保障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營造全區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的良好法治環境,推進“富民強桂”新跨越,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進一步提高對訴訟監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全區檢察機關要切實增強訴訟監督意識,忠實履行訴訟監督職責,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職權,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司法公正。全區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刑罰執行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要增強自覺接受法律監督意識,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職權,積極配合檢察機關依法開展訴訟監督工作。
二、全區檢察機關要加強刑事訴訟法律監督工作。緊緊抓住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司法腐敗問題,加強對刑事訴訟各個階段的法律監督工作,著力加強對立案、偵查、審判、刑罰執行、社區矯正等重點環節的監督,增強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三、全區檢察機關要加強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以服務民生、化解矛盾、促進和諧為出發點,依法全面開展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強化監督措施,提高監督質量。
四、全區檢察機關要不斷完善訴訟監督工作機制。認真落實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部署,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監督職權,依法建立健全訴訟監督工作機制,綜合運用調查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發出糾正違法通知、建議更換辦案人、提出抗訴、查辦案件等方式,加強對訴訟活動各個環節的法律監督,規範監督程式,增強監督實效。
五、全區檢察機關要切實提高訴訟監督能力和水平。加強檢察隊伍思想政治、專業化建設和職業道德建設,充實隊伍力量,健全考評激勵機制,加強基層基礎工作,推進信息化建設,做到依法監督、規範監督、敢於監督、善於監督。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檢務督察,強化對本級及下級檢察機關執法活動的監督,強化對直接受理的職務犯罪案件初查、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活動的監督,健全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充分發揮人民監督員、特約檢察員、廉政監督員的作用,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保障人民民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六、全區檢察機關要加強與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刑罰執行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的工作協調和溝通。建立和完善執法情況通報、信息共享、聯席會議、檢察長列席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查閱案卷和視聽資料等制度,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
七、全區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刑罰執行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要依法接受和配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建立對檢察機關監督意見的反饋機制,對檢察機關以通知立案書、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建議書等形式提出的監督事項,應當及時辦理並書面反饋。偵查機關應當定期向檢察機關通報刑事案件發案、報案、立案、破案、撤案、拘留等情況,並配合檢察機關對違法偵查活動進行調查。對檢察機關通知立案的案件,應當依法及時立案偵查,立案後撤案或者在兩個月內未採取偵查措施的,應當向檢察機關書面說明理由。釋放被逮捕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另案處理、退回補充偵查後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通知檢察機關。
審判機關對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及時開庭審理、裁判,維持原判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不採納抗訴意見的理由。對檢察機關提出的再審檢察建議,應當予以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依法再審,認為不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公訴案件中以不開庭方式審理的抗訴案件和自行提起再審的案件,改變原審判決結果的,應當在作出裁判後及時將裁判文書送達同級檢察機關。對檢察機關提出的審判、執行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或者侵害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訴訟權利的檢察建議,應當及時辦理並書面反饋。對檢察機關需要調閱或者複製審判卷宗材料的,應當及時提供。
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定期向檢察機關通報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情況以及監管場所安全和重大執法活動的信息。對提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將有關材料抄送同級檢察機關。對檢察機關提出的糾正違法通知和檢察建議,應當及時辦理並書面反饋。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積極會同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健全溝通聯繫、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在移送偵查機關的同時應當將案件移送書及有關材料目錄抄送檢察機關。對檢察機關查詢未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情況或者要求提供有關案件材料的,應當予以配合。對檢察機關針對執法活動中提出的檢察建議,應當及時辦理並書面反饋。
八、全區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依法監督和支持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工作。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提出詢問和質詢、組織人大代表視察等方式,加強對檢察機關開展訴訟監督工作以及相關部門配合檢察機關開展訴訟監督工作的監督,促進檢察機關依法、規範行使法律監督權。對人民民眾反映訴訟活動中的問題,屬於檢察機關職權範圍的,交由檢察機關處理,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反饋處理情況。
九、全區各級人民政府要支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訴訟監督工作。進一步完善經費、裝備等保障體系,為檢察機關開展訴訟監督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
十、社會媒體要加大對檢察機關訴訟監督工作的宣傳力度,提高訴訟監督工作的社會認知度,使全社會進一步了解和支持訴訟監督工作。檢察機關要採取多種形式對訴訟監督工作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擴大訴訟監督的社會效果。
十一、對檢察機關不依法履行訴訟監督職責,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刑罰執行機關不接受檢察機關依法實施的法律監督,行政執法機關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應當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十二、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自治區公安廳、自治區司法廳等部門應當根據本決定精神,制定相關規定和具體的工作程式。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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