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

2010年11月25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11.25
  • 實施時間:2010.11.25
(2010年11月25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省人民檢察院關於對訴訟活動開展法律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會議認為,近年來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依法對訴訟活動開展法律監督工作,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保障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作出了積極貢獻。但是,訴訟監督工作中還存在著監督意識不強、措施不力以及與其他單位協調配合不夠等問題。為了監督和支持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更好地履行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責,促進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根據憲法、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作以下決議:
一、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始終堅持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把加強法律監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作為人民檢察院的根本任務,自覺將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置於黨的領導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之下,進一步增強法律監督意識,切實履行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責,全面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行政訴訟、民事執行、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法律監督,保障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二、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緊緊圍繞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的問題,突出監督重點,強化監督措施,增強監督實效,著力防止和糾正辦案中存在的違法行為,增強證據意識,切實提高案件質量。要著力監督和糾正刑事案件立案環節有案不立、立而不偵、違法立案,偵查活動中刑訊逼供、非法取證、超期羈押、違法扣押凍結款物,審判活動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體罰虐待被監管人以及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問題,促進執法、司法公正,切實維護和保障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要敢於監督,又要善於監督,加大對職務犯罪、瀆職侵權犯罪的訴訟監督,不斷改進監督方法,依法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監督職權。針對在審查案件和受理當事人的控告、舉報、申訴中發現的違法犯罪的具體情形,綜合運用糾正違法、建議更換辦案人、提出檢察意見和檢察建議、提起抗訴、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等手段,加強對執法、司法各個環節的法律監督;不斷加強民事、行政檢察隊伍的專業化建設,強化對民事審判、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不斷完善檢察工作一體化機制、訴訟監督內部協作配合機制、查辦職務犯罪的情報信息工作機制。
三、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廉潔執法,不斷加強對自身執法的監督制約,強化依法接受監督制約意識,保障檢察權的正確行使。採取有力措施加大培訓力度,大力加強檢察隊伍建設,不斷提高自身辦案質量,依法履行訴訟監督職責的能力;對檢察人員的失職瀆職行為,依法依紀查處。進一步完善和落實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深入推進檢務督察,加強對直接受理案件初查、立案偵查和審查起訴活動的監督,加強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執法活動的領導和監督。深化檢務公開,全面落實人民監督員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四、全省審判機關、偵查機關、刑罰執行和監管機關要切實提高對檢察機關訴訟監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依法接受、配合和支持人民檢察院開展的訴訟監督工作。對人民檢察院依法書面提出的糾正違法通知、建議更換辦案人意見、再審檢察建議以及其他檢察意見和檢察建議,應當認真研究並及時以書面形式回復處理情況,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時回復的,應在三十日以內予以書面說明;對人民檢察院根據工作需要借閱、調取相關案卷材料,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五、全省公安機關的刑事立案、撤案等執法活動,看守所和監獄等單位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刑罰執行和監管的變更情況,勞教所對監管人員的監管變更情況,應當主動向人民檢察院通報,接受監督。刑罰執行機關和監管機關應當為派駐檢察機構與監管場所信息聯網、監控聯網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確保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實現同步動態監督。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並提出具體意見的,應當積極補充偵查,對於出於保密需要不宜提供詳細偵查措施的,應提供概要說明;檢察機關要注重開展對基層公安派出所執法活動的監督。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應依照法律規定及時送達各類裁判文書,對公訴案件中以不開庭方式審理的抗訴案件和自行提起再審的案件,改變原審判決結果的,應當及時將裁判文書送達同級人民檢察院;會同人民檢察院進一步完善將量刑納入庭審的操作規範;落實並完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範圍和程式。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的審級制度,規範下級人民法院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案件和上級人民法院答覆案件的範圍和程式。
六、全省各級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偵查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等應當加強工作聯繫與配合,及時協商解決司法或者執法活動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執紀的銜接、協作工作機制,完善司法機關與公安機關、行政執法部門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聯席會議等工作制度。省人民檢察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及省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就具體司法或者執法事項依法制定操作規範,建立長效工作機制。
七、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支持人民檢察院依法開展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督促相關行政執法機關與人民檢察院建立並完善行政執法、執紀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機制。行政執法機關對人民檢察院查詢涉嫌違法犯罪案件情況、要求提供有關案件材料、介入調查的,應當積極配合;對人民檢察院要求移送刑事案件的意見,應當認真研究並反饋處理情況。對重大責任事故案件,應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介入調查,並予以協助和配合。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各級人民檢察院,包括派駐監獄、看守所等檢察機構的基礎建設納入基礎建設總體規劃,切實解決檢察機關的裝備、經費不足等實際困難,為檢察機關有效開展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
報刊出版、廣播電視、網路傳播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監督工作的宣傳,提高訴訟監督的社會認知度,形成訴訟監督的良好社會環境。
八、全省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加強對人民檢察院工作的監督,對檢察機關在訴訟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督促其依法糾正。要支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訴訟監督工作,並對有關機關接受和配合訴訟監督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幫助人民檢察院解決訴訟監督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對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屬於檢察機關訴訟監督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檢察機關應當認真研究,依法辦理,並及時報告結果。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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