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

2011年7月29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1.07.29
  • 實施時間:2011.07.29
(2011年7月29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為貫徹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加大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後法律執行的監督力度,深入推進重慶法治建設,強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法律的規定,以及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各級檢察機關應當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責,進一步增強法律監督的主動性,依法對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刑罰執行和監管機關的訴訟活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活動,以及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行為實施法律監督。
二、各級檢察機關應當重點監督司法、執法活動中的以下違法行為:
(一)刑事立案活動中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立而不偵、久偵不結的;偵查活動中故意遺漏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實,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違法採取搜查、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及強制措施,違法變更逮捕措施的;
(二)刑事審判中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量刑畸輕畸重、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中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侵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或者裁判不公的;
(三)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員,超期羈押,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在監外執行、社區矯正中脫管、漏管的;
(四)行政執法活動中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及貪污賄賂、瀆職侵權違法線索、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追究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犯罪行為。
三、各級檢察機關可以採取審查案卷材料、調查核實違法事實、建議更換辦案人、提出糾正違法意見、提出檢察建議、提出抗訴等方式依法進行法律監督。
各級檢察機關應當對在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帶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進行綜合分析,並向相關部門提出改進工作的檢察建議。
四、各級檢察機關應當把查辦職務犯罪作為法律監督的重要途徑和措施,並結合執法辦案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和措施,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
五、各級偵查機關應當依法接受並配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
(一)定期向檢察機關通報刑事發案、報案、立案、破案等情況;
(二)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配合檢察機關開展偵查監督;
(三)對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按照檢察機關提出的具體意見,在法定期限內補充偵查完畢;未按要求補充偵查的,書面說明理由;
(四)釋放被逮捕的人、變更逮捕措施或者逮捕後撤案的,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檢察機關;
(五)及時辦理檢察機關提出的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意見。
六、各級審判機關應當依法接受並配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
(一)及時辦理檢察機關認為審判、執行活動違反法律規定或者侵害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訴訟權利而依法提出的監督意見;
(二)在法定審理期限內審結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的案件,並及時送達裁判文書;維持原判決裁定的,在裁判文書中說明不採納抗訴意見的理由;
(三)及時審查檢察機關對法院判決、裁定和調解提出的再審檢察建議,依法再審的,及時送達裁判文書;認為不符合再審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四)將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納入法庭審理的量刑程式,並在裁判文書中說明量刑理由;
(五)不開庭審理被告人抗訴的刑事案件,及時向檢察機關送達裁判文書;
(六)完善檢察機關介入死刑覆核程式的工作機制;
(七)通知檢察機關派員參加以聽證或者庭審方式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及時向檢察機關送達減刑、假釋的裁定和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依法及時辦理檢察機關提出的糾正意見;
(八)與檢察機關共同探索民事公益訴訟、民事執行監督,推進支持起訴、督促起訴等工作;
(九)在規定時限內辦結檢察機關因民事調解、行政賠償調解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而提出的抗訴;
(十)對可能判處被告人無罪、死刑的案件,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與檢察工作有關的其他議題,邀請同級檢察機關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
七、刑罰執行和監管機關應當依法接受並配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
(一)通過建立信息平台,實現派駐檢察室與監獄、看守所、強制性教育措施執行機構等監管場所的信息網路互聯互通;
(二)及時將提請減刑、假釋,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所外就醫、所外執行、提前解除強制性教育措施、延長強制性教育措施期限的有關材料通報檢察機關並聽取意見;
(三)發生被監管人員脫逃、傷殘、死亡等事故的,及時通知檢察機關派員參與事故調查;
(四)接受檢察機關對監外執行和社區矯正工作的法律監督,並會同檢察機關建立健全相關制度。
八、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接受並配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
(一)完善和落實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台;
(二)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環境污染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後,及時通知檢察機關參加調查;
(三)及時向偵查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線索,並抄送檢察機關;及時向檢察機關移送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違法線索;
(四)與檢察機關加強行政監察、審計信息的溝通和工作配合,完善相互移送案件線索機制;
(五)及時辦理檢察機關提出的移送涉嫌犯罪線索的監督意見以及針對行政執法工作中提出的檢察建議,並書面反饋結果。
九、各級檢察機關應當加強與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刑罰執行和監管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的工作協調,健全情況通報、信息共享、案件諮詢、研究重大問題等工作機制,依法妥善解決法律監督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各級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刑罰執行和監管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覺接受並積極配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對檢察機關依法查閱、調取或者複製相關法律文書和案件材料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提供。對檢察機關依法提出的監督意見和事項,應當認真調查處理,並在規定時限內書面反饋處理情況。
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刑罰執行和監管機關不接受檢察機關依法實施的法律監督,行政執法機關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依法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對不接受檢察機關監督意見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各級檢察機關應當完善監督制約機制,規範法律監督行為:
(一)健全啟動監督程式、決定監督事項、提出監督意見內部審批制度,規範建議撤案、不批捕、不起訴、抗訴和提出檢察建議等執法行為,並向有關機關說明理由;
(二)完善職務犯罪案件線索管理制度,規範職務犯罪案件辦案程式,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要按照規定的程式和範圍接受人民監督員的監督;
(三)加強檢務督察,落實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強化對下級檢察機關執法活動的監督;
(四)完善檢務公開制度,增強法律監督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民眾對法律監督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五)及時辦理並書面回復偵查機關提出的複議、覆核意見,以及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刑罰執行和監管機關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認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行為違反法律或者檢察紀律提出的書面意見。
十一、各級檢察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切實提高監督能力,充實監督力量,完善監督機制,提升監督實效。檢察機關不依法履行或怠於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切實保障檢察經費,改善執法條件。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宣傳,形成法律監督的良好社會環境。
十三、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依法監督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定期聽取和審議檢察機關關於法律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以及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刑罰執行和監管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關於接受並配合法律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並通過執法檢查、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和開展專題調研、組織人大代表視察等方式,支持和督促檢察機關開展法律監督工作。
各級人大常委會對經過審判監督程式作出的判決、裁定的信訪申訴,涉及問題重大的,經研究認為確有進一步審查必要,可以交由本級檢察機關依法處理,本級檢察機關應當書面回復處理結果。
各級檢察機關對社會影響較大、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案件提出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的,應當將相關法律文書抄送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
十四、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及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本決定的各項要求,制定實施辦法,同時報市人大常委會。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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