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包頭市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條例》的決定

2012年5月4日包頭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12年7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包頭市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包頭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8.23
  • 實施時間:2012.08.23
(2012年5月4日包頭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2年7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包頭市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條例》的決定,已經2012年7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
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8月23日
包頭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廢止2006年3月13日包頭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06年6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的《包頭市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條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20721(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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