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機關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

2011年5月20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機關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1.05.20
  • 實施時間:2011.05.20
(2011年5月20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於世平所作的《關於我市檢察機關依法開展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會議認為,全市各級檢察機關在黨委的領導下,在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下,圍繞“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不斷加強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為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和諧穩定,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人民民眾對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更加迫切。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應當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進一步加強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促進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切實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服務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為此,特作以下決議:
一、各級檢察機關應當圍繞“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堅持“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宗旨,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全面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做到依法監督、規範監督、敢於監督、善於監督,及時糾正執法、司法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確保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二、各級審判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支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自覺接受監督,依照法定職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加強工作聯繫溝通,把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與審判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結合起來,形成協調一致、具有監督合力的長效工作機制。
三、各級檢察機關應當以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影響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的突出問題為重點,進一步加大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力度,依法糾正訴訟活動中的各類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加強對偵查機關刑事立案和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對刑事立案中有案不立、違法立案、立而不偵、偵而不結、不應當撤案而撤案、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對偵查活動中刑訊逼供、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違法扣押凍結款物、違法變更強制措施以及違反羈押和辦案期限規定等問題,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加強對刑事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對審判活動中定性錯誤、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量刑畸輕畸重以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問題,應當依法予以糾正。重點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量刑、二審不開庭審理後改變一審判決、審判機關依職權決定再審案件和死刑案件的法律監督。
加強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法律監督。重點防止超期羈押、體罰和虐待被監管人員等侵犯被監管人員合法權益問題的發生,依法糾正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問題。
加強對民事審判、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重點加強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侵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案件、嚴重違反法定程式和裁判不公等案件的法律監督。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時,應當依法提出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
四、各級檢察機關應當依照憲法和法律基本原則,結合工作實際,積極探索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方式、手段和措施,增強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預見性、針對性和實效性。針對訴訟活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通過調查核實、建議更換辦案人、傳送糾正違法通知、提出檢察意見和建議、提起抗訴、查處職務犯罪等手段,依法及時糾正。
五、各級檢察機關應當與審判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建立聯席會議、信息共享等制度,加強聯繫和溝通,協調處理訴訟活動中出現的問題。
偵查機關應當及時將重大刑事案件的發案、報案、立案、破案、撤案以及嚴重違法偵查行為的投訴受理情況向檢察機關通報。釋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共同犯罪嫌疑人另案處理、退回補充偵查後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通知檢察機關。對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的,應當按照補充偵查意見在法定期限內進行補充偵查。對重大、複雜、疑難案件,檢察機關可以提前介入偵查活動。
審判機關對檢察機關建議再審的案件,應當認真審查。對符合再審條件的案件,應當依法再審。對決定不再審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檢察機關說明理由。審判機關對抗訴案件、公訴案件中以不開庭方式審理的抗訴案件和依職權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在宣告判決、裁定後及時將裁判文書送達提出抗訴或者同級檢察機關。各級審判機關應當會同同級檢察機關推行量刑建議制度,落實檢察長列席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規範借閱和調取卷宗程式,明確民事調解和民事執行法律監督的範圍、程式和措施,保障檢察機關依法有效地開展法律監督工作。
刑罰執行和監管機關應當積極配合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同步監督,及時向檢察機關提供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信息。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接受檢察機關對監外執行和社區矯正工作的法律監督,建立完善相關工作制度。
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機制,積極推進行政執法、行政監察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保證行政執法、監察過程中發現的職務犯罪以及其他犯罪及時移送有關司法機關。
六、各級檢察機關應當加強自身建設,全面提升檢察隊伍整體素質,努力提高法律監督能力,正確行使法律監督職權,切實保障法律監督質量。進一步健全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機制,規範法律監督活動,強化檢務督察,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依法接受行政執法、司法機關的制約,不斷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深化檢務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市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領導,總結和推廣經驗,加強理論研究,促進全市檢察機關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科學發展。
七、各級人民政府要支持檢察機關依法獨立開展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督促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與檢察機關建立並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機制。對檢察機關依法提出的檢察建議,應當認真研究處理,及時向提出建議機關反饋處理意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檢察機關依法開展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提供經費保障,不斷改善檢察機關執法條件。
八、新聞、宣傳、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要加大對檢察機關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宣傳力度,提高法律監督的社會認知度,積極營造開展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輿論氛圍。
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監督和支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通過聽取檢察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視察、調研等方式加強對檢察工作的監督,加強對審判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接受和配合檢察機關開展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情況的監督。
各級檢察機關應當將法律監督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事項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接受監督。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交辦的屬於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檢察機關應當認真研究,依法辦理,並及時報告辦理結果。
十、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機關依據本決議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規定和工作程式。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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