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和改進檢察機關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

2014年4月25日寧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和改進檢察機關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
  • 頒布單位: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05.05
  • 實施時間:2014.05.05
(2014年4月25日寧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重要內容,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全市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促進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檢察機關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的重要意義。檢察機關是憲法規定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檢察機關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對於進一步推進“法治寧波”建設,規範民事、行政訴訟秩序,促進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保障民事、行政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檢察機關要切實增強監督意識,把加強法律監督放在重要位置,忠實履行監督職責,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職權,保障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相關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各級審判機關、行政機關要深化對檢察機關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增強接受監督的意識,嚴格依法公正行使審判權和行政權,積極支持配合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為檢察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加大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力度。檢察機關要不斷加強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的隊伍建設,進一步創新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的方式和方法,逐步增強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的力度,依法加強和改進對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全過程的法律監督。要加大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的力度,堅持把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作為強化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的主要途徑,拓寬申訴渠道,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要依法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提高抗訴案件的辦理水平,把辦理抗訴案件作為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的重要手段。
檢察機關要著力構建多元化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新格局。針對社會熱點問題、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和民事、行政訴訟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建立以抗訴、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督促起訴、支持起訴等各種方式綜合運用的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格局。要著力加強對容易滋生司法腐敗的訴訟重點環節的法律監督,加大對司法不公背後的司法腐敗的查處力度。加強和改進對民事、行政訴訟各個環節的監督方法和程式。積極探索對民事執行法律監督的方法和途徑,努力改善人民民眾普遍反映的“執行難”問題。加強和改進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更好地維護司法公正、促進依法行政。要進一步暢通民眾申訴渠道,注重化解社會矛盾,切實發揮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在促進社會治理創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的積極作用。
三、審判機關要自覺接受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審判機關要端正司法理念,處理好依法履職和接受監督的關係,建立並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對檢察機關依法提出的抗訴、再審檢察建議等,審判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審理,原裁判、調解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檢察機關針對民事、行政訴訟活動違法情形提出監督意見的,審判機關應當及時辦理,並在規定期限內將辦理情況書面回復。檢察機關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需要對訴訟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核實的,審判機關應當給予支持配合。檢察機關因實施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需要,有必要調閱案件卷宗材料的,審判機關應當及時提供。
審判機關應當通過定期通報、聯席會議等多種形式,加強與檢察機關之間的信息共享和協調配合機制建設,為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提供工作便利和信息保障。建立健全對民事執行活動加強法律監督的有關機制。
四、行政機關要積極配合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活動。行政機關應加強與檢察機關的協作配合,建立完善相互間信息共享、線索移送機制。對檢察機關提出的監督意見,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辦理並書面回復。公安機關應加強與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聯動機制建設,為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法律監督工作提供便利。司法行政機關要依法履行法制宣傳職責,支持和保障律師規範執業,引導當事人依法表達訴求。
市人大常委會要支持檢察機關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通過開展執法檢查、視察調研、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等形式,加強對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工作和本決定落實情況的監督。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寧波海事法院應當根據本決定,分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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