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民事訴訟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民事訴訟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經2014年9月25日江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通過。該《決議》分充分認識加強民事訴訟法律監督的重要意義、全省檢察機關要全面履行民事訴訟法律監督職責、全省審判機關要接受配合檢察機關開展民事訴訟法律監督工作、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民事訴訟法律監督工作的監督4部分。

簡介,決議內容,

簡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民事訴訟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
(201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
為進一步推動我省民事訴訟法律監督工作的開展,切實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特作如下決議。

決議內容

一、充分認識加強民事訴訟法律監督的重要意義。檢察機關是憲法規定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民事訴訟法律監督工作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檢察機關民事訴訟法律監督工作,對於推進依法治國,完善司法權力運行制約機制,滿足人民民眾對司法公正的新要求、新期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更好地貫徹實施民事訴訟法,做好民事訴訟法律監督各項工作,全省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增強法律監督意識,把民事訴訟法律監督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進一步加大對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充分發揮其在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定中的作用;全省審判機關要充分認識加強檢察機關民事訴訟法律監督的重要意義,增強依法接受監督的自覺性,積極支持配合檢察機關開展民事訴訟法律監督工作。全省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要進一步加強民事訴訟相關法律的宣傳,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民事訴訟法律監督途徑反映訴求。
二、全省檢察機關要全面履行民事訴訟法律監督職責。檢察機關要全面履行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責,認真辦理民事申訴案件,監督審判機關糾正確有錯誤的民事生效判決、裁定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調解,依法開展對審判人員審判違法行為和民事執行活動違法情形的監督工作,切實提高監督質量和效率,保障民事訴訟相關法律的正確實施。要著力解決侵害人民民眾合法權益、影響司法公正的突出問題,加強對容易滋生司法腐敗的訴訟重點環節的法律監督,嚴肅查處司法不公背後的司法腐敗。要加強民事訴訟法律監督工作的隊伍建設,最佳化辦案力量配置,改善隊伍人員結構,提高民事檢察人員的監督能力和水平。
檢察機關要積極主動地與審判機關加強工作聯繫,不斷增進共識,在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同時,妥善做好合法裁判的息訴維穩工作,支持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民事審判權和執行權。
三、全省審判機關要接受配合檢察機關開展民事訴訟法律監督工作。審判機關對檢察機關提出的抗訴,應當依法及時審理。對檢察機關提出的檢察建議,應當認真辦理並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書面回復。檢察機關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需要審判機關配合的,審判機關應當給予配合。審判機關要通過定期通報、聯席會議等形式,建立與檢察機關的信息共享和協調配合工作機制,共同維護司法公正。
四、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民事訴訟法律監督工作的監督。各級人大常委會要把監督和支持檢察機關開展民事訴訟法律監督工作作為行使監督權的重要內容,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視察調研、案件評議等方式,督促檢察機關加強和改進民事訴訟法律監督工作,對檢察機關報告的民事訴訟法律監督工作的重大問題或者重要事項,監督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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