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決議

2010年9月29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決議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09.29
  • 實施時間:2010.09.29
  • 類別:地方性法規
簡介,決議,

簡介

(2010年9月29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王振華所作的《關於全省法院民事執行工作情況的報告》。
會議認為,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認真履行職責,民事執行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積極貢獻。
會議指出,加強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對於實現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宏偉目標,切實維護法律尊嚴,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決議

為了促進人民法院加強民事執行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特作如下決議:
一、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要從維護司法權威的高度切實重視和加強民事執行工作。依法運用國家強制力,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是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的具體體現。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要提高認識,統一思想,進一步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堅持正確的執行工作理念,創新執行工作方式,將執行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要以加大對廣大民眾關注的民事執行工作為重點,自覺接受法律監督、輿論監督、民眾監督,不斷提高執行案件實際執結率和執結標的到位率,努力提升執行工作的公信力。對惡意逃避債務、暴力抗拒執行的,要用足法律賦予的制裁措施,維護司法權威。
二、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加強執行工作制度建設和工作機制建設。要建立完善統一管理、統一協調的執行工作管理機制,統一執行機構職能和內設部門,建立執行快速反應機制。要建立完善執行流程管理制度,加強立案、審判與執行之間的銜接,形成執行工作合力。要進一步規範評估、拍賣、執行款物管理等執行行為,建立完善執行案件查詢、執行告知、執行情況通報、執行聽證等執行公開制度。要建立完善人民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儘快實現與有關部門之間的數據交換、信息共享。要建立完善法院系統上下一體的執行信訪審查處理機制,規範執行信訪案件的辦理流程。要實行以提高執行效率為重點的績效考核考評辦法,完善工作激勵制度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三、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加強執行隊伍建設。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健全執行組織機構,嚴格按標準充實業務骨幹,實行執行人員與審判人員的交流,最佳化執行隊伍結構。要加強執行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特別是基層法院執行隊伍既要提高法律知識水平,又要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要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執行人員的人身安全。要不斷加強執行隊伍的作風建設,嚴肅紀律,防止腐敗,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違紀違法行為,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維護執行隊伍的良好形象。
四、全省各級執行聯動機製成員單位要依法履行義務。要在黨委領導下,堅持和完善聯席會議制度,解決執行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確保生效法律文書得到有效執行。各級人民法院要主動加強與公安、工商、金融、國土、住建、海關等部門的聯繫,建立執行聯動機制,對有財產卻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的被執行人,在市場交易、行政許可、行業準入、高消費、出入境等方面進行嚴格限制。各級執行聯動機製成員單位,都要遵照中央有關部門《關於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履行好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的特定義務。有關成員單位不履行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處理。
五、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要堅決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對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政府拖欠債務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帶頭執行。公務員作為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的,所在部門或單位要配合人民法院進行教育,情節嚴重的應分別追究政紀和法律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要設立專項資金,對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而申請執行人生活嚴重困難的,給予適當救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在人員、經費、裝備、車輛等方面給予保障。
六、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與支持。要通過加強地方立法、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視察等形式,加強對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與支持,排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干預,促進依法執行。各級人民法院要將執行工作的重要部署和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同級人大常委會,向相關單位發出的執行工作司法建議抄送同級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或專門工作機構。各級人大代表應模範遵守法律,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人大代表對執行案件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可通過人大常委會的相關工作機構轉送人民法院,支持人民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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