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城市規劃區濕地保護的決議

2014年10月15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城市規劃區濕地保護的決議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10.15
  • 實施時間:2014.10.15
(2014年10月15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實施情況的報告。會議認為,《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2012年5月1日施行以來,全省各地依法開展濕地保護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為了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區濕地(以下簡稱城區濕地)保護,嚴禁非法侵占、破壞城區濕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特作如下決議:
一、充分認識加強城區濕地保護的重要意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必須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省委“發展升級、小康提速、綠色崛起、實幹興贛”方針,充分認識加強城區濕地保護的重要意義,更好地發揮濕地蓄水防洪、淨化水質、維持碳循環、保護生物多樣性等生態服務功能。要正確處理城市建設與濕地保護的關係,決不能把城區濕地作為荒地開發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部門應當會同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廣泛深入宣傳《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濕地保護知識,並結合每年2月2日“世界濕地日”開展宣傳,動員社會各界和廣大民眾自覺參與城區濕地保護。
二、加快推進城區濕地保護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要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對本行政區域城區濕地資源的全面調查,建立城區濕地檔案和地圖資料庫,並進行持續監測,及時掌握動態變化。為了更好地接受廣大人民民眾和社會輿論監督,全省城區濕地資源調查情況,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告,並適時發布城區濕地資源動態變化情況。要更加嚴格依法保護城區濕地,面積8公頃以上的城區濕地應當納入省重要濕地名錄。沒有列入省重要濕地名錄的城區濕地,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採取有力措施加強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遵循“保護優先、科學恢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原則,編制城區濕地保護專項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區濕地保護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定期對城區濕地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指導相關部門做好城區濕地的保護管理工作,確保規劃得以實施。
三、堅決防止非法侵占、填埋城區濕地現象發生
城區濕地是公共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監管,定期對徵收、占用、埋填城區濕地的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城區濕地用途的,有關部門應當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恢復濕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態特徵,並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對造成城區濕地遭到非法侵占、填埋的,除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應依法追究當地有關行政領導的責任。
確需占用城區濕地的,應當徵得同級林業主管部門的同意,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占用城區的重要濕地,應當徵得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同意,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依照有關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對依法占用城區濕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費,專項用於濕地生態保護。
四、著力修復和提升城區濕地生態功能
保護本行政區域城區濕地的生態環境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盡的職責。要針對城區濕地周邊的工業生產、畜禽養殖、生活污水等污染防治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督促有關企業和個人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採取污染防治措施,實現達標排放。對生態環境已經遭到破壞的城區濕地,本著尊重自然、愛護自然、順應自然的原則,因地制宜開展生態修復。提倡自然和近自然護岸,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在不影響防洪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對現有硬質護岸進行生態改造,開展濱岸濕生植物帶的恢復和重建,充分發揮濕地的水體淨化功能,維護城區濕地的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凡是符合建立濕地公園條件的都應當申請設立,已經建立的濕地公園應當加強管理,撤銷或者變更必須經原審批單位同意並公布;對面積較小、暫不具備建立濕地公園條件的,應當建立濕地保護小區加以保護。
五、切實加強對城區濕地保護的組織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區濕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必要的協調機制,及時研究、協調解決城區濕地保護的主要問題,保障濕地保護工作正常開展所需經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發展改革、財政、水利、農(漁)業、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衛生、旅遊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斷提升城區濕地保護管理水平。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切實履行法定職權,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調研等形式,開展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督促和支持同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保護好城區濕地。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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