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了保障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 地區:江西
  • 類型:檔案
  • 通過時間:2004年11月26日
基本信息,規定條款,審議結果的報告,

基本信息

名稱:江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通過時間:2004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規定條款

第一條為
第二條本省各級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各方面工作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長遠性的事項,以及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相關的重大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作出決議、決定:
(一)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重要決策和部署;
(二)本級人民政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部分變更;
(三)本級人民政府對本級預算的部分變更和本級決算;
(四)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人的決定而報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重大問題;
(五)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命令;
(六)授予或者撤銷地方的榮譽稱號;
(七)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工作中的有關重大事項;
(八)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以及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
(九)人民代表大會授權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由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聽取意見和建議:
(一)貫徹實施憲法、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
(三)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四)預算外資金的收入、支出管理情況;
(五)預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
(六)國民經濟建設布局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重要情況;
(七)農村改革、農業發展、農民增收以及農村重大政策的貫徹實施情況;
(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資源保護規劃以及森林、礦山等資源和江河流域的污染防治規劃的執行情況;
(九)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及實施情況;
(十)特大自然災害、特大疫情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
(十一)義務教育、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重要情況;
(十二)歷史文化名城、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及備案的重要情況;
(十三)社會治安、司法、行政監察和審計工作的重要情況;
(十四)辦理代表建議、批評、意見的重要情況;
(十五)與外國地方政府建立友好關係;
(十六)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重大事項,應當每年至少向人大常委會報告一次;其他的重大事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或者按照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報告。
第五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和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併方案;
(二)城市總體規劃及其局部調整中涉及到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的重大變更,經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同意後,按照審批許可權報請批准的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式進行。
第七條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重大事項的報告或者議案應當包括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及其說明,以及與該重大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依據。
第八條人大常委會對有關重大事項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遵守和執行,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執行情況。
第九條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江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修訂草案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原規定作了較大的修改完善,更為全面且具有針對性,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委員的審議意見逐條進行了討論。11月19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的修改意見進行了審議,省人大農委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1月20日上午,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對修訂草案的修改情況進行了研究,形成了《江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修訂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表決稿),同意提請本次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根據委員意見,為與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相銜接,第六條作了兩處修改:一是在第十九項補充了修改規劃的內容,作為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重大事項。二是將第二十一項修改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整體規劃的編制、修改和實施情況。”
此外,修訂草案表決稿還對修訂草案的部分文字用語作了修改。
以上報告連同修訂草案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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