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1999年10月30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7年7月21日修訂,現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11.02
  • 實施時間:2017年9月1日
  • 修訂時間:2017年7月21日
規定全文,修訂草案的說明,

規定全文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60號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7年7月21日修訂,現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7月21日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1999年10月30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7年7月21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為了保障和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依法履職,堅持從實際出發,促進重大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三條下列事項應當經常務委員會審議,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在本省得到遵守和執行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江蘇省委建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三)保證省地方性法規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得到遵守和執行的重大措施;
(四)省人民代表大會授權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五)推進依法治省,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重大決策和部署;
(六)事關本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措施;
(七)省人民政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調整方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調整方案;
(八)省人民政府預算調整方案、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及上一年度決算;
(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名額的確定;
(十)撤銷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十一)撤銷省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十二)授予或者撤銷江蘇省榮譽公民等榮譽稱號;
(十三)其他應當由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下列事項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常務委員會可以提出意見建議,必要時作出決議決定:
(一)省級預算和全省預算的執行情況;
(二)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以及查出問題整改情況;
(三)上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執行情況;
(四)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的中期評估;
(五)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
(六)事關全省發展重要領域和長遠發展的重大改革舉措;
(七)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等重要規劃的編制、修改和實施情況;
(八)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社會救助、養老、扶貧、物價、就業、收入分配、住房保障、食品安全等涉及全省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和重大項目的實施,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重大財政支出項目;
(九)重大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重大環境事件和公共衛生事件、重大社會安全事件等的應對處置情況;
(十)設區的市、縣(市、區)的設立、撤銷、合併、變更的實施方案;
(十一)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併的實施方案;
(十二)與外國地區締結省際友好關係;
(十三)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大換屆選舉工作中的有關重大事項;
(十四)省人大代表議案建議的辦理情況;
(十五)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貫徹落實情況;
(十六)其他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除省人民代表大會交付的外,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或者由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
有關重大事項的報告,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檢察院提出。
第六條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依照《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議案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七條常務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對於省人民政府提出重大事項報告需要及時處理的,可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查、提出意見,必要時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討論、提出意見,及時反饋省人民政府,並向下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
第八條每年省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會同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機構研究提出年度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意見,並加強與有關方面的溝通協商,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建議議題,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
重大事項議題需要作個別調整或者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調整的,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關於重大事項的議案,一般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報送;關於重大事項的報告,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報送,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報告的除外。
第十條提請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決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可行性說明,相關決策的參考資料;
(二)與重大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方案等;
(三)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情況;
(四)有關方面對重大事項的意見、建議以及協商、協調情況。
第十一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應當加強合法性可行性審查,採取多種形式聽取相關省人大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應當組織相關專家、智庫、專業機構進行深入論證和評估。對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係重大調整的事項,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對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事項,應當公開相關信息、進行解釋說明,並可以根據需要通過網路、報刊等媒體向社會徵求意見。
第十二條常務委員會審議重大事項議案、報告時,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作出說明,回答詢問、聽取意見。
第十三條常務委員會就相關重大事項作出決議決定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遵照執行,並在決議決定規定的時間內報告貫徹實施情況。沒有規定報告期限的,應當在決議決定生效後六個月內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不需要作出決議決定的,可以將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中的意見建議形成審議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在閉會後十日內轉送報告機關研究處理。報告機關應當在六個月內報告審議意見辦理情況,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執行常務委員會關於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過程中,認為需要變更決議決定有關事項的,應當報常務委員會重新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決議決定貫徹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必要時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將有關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作為常務委員會監督議題,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進行監督,責成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銷:
(一)應當由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及時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
(二)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的事項而不報告的;
(三)應當由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而擅自作出決定的;
(四)對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不執行的;
(五)對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審議意見不研究處理的;
(六)對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告貫徹實施情況的;
(七)對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或者提出的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常務委員會會議經審議組成人員過半數不贊成的。
違反本規定的相關責任人員,常務委員會按照相關程式督促有關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有關情況,應當向省人大代表通報,通過網路、報刊等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的委託,現就《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修訂的必要性
依法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是憲法法律賦予地方人大的一項重要職權。《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1999年10月30日經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實施近20年來,對規範省人大常委會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監督法等法律相繼頒布實施,《規定》的部分內容已不符合上位法規定和現實需要。
今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下發10號檔案,印發了《關於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向本級人大報告的實施意見》。在全國人代會期間,習近平總書記對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提出明確要求。張德江委員長參加江蘇代表團審議時,要求江蘇在落實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方面帶個頭。3月底,中共江蘇省委及時出台了我省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各級人大根據法律法規,從實際出發,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規和具體辦法,進一步明確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範圍、程式以及保障措施。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檔案精神,並與上位法的有關規定保持一致,有必要在深入總結我省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規定》進行修改完善。
二、關於《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
省委李強書記對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檔案精神,啟動對《規定》的修改提出明確要求。在史和平常務副主任主持下,成立起草小組具體負責《修訂草案》起草工作。起草小組在認真學習領會中央和省委檔案精神,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參考了各省的相關法規,起草形成《修訂草案》的初稿,並以多種方式分別徵求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成員、各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同志和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以及省人大代表的意見,以書面形式徵求了省政府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的意見,還委託各設區的市和部分縣級人大常委會組織討論。在此過程中,法工委多次參與討論,起草小組根據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對《修訂草案》稿進行了反覆研究和修改。7月11日,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討論,決定將《修訂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關於修改的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
起草《修訂草案》的總體思路:一是以中央和省委檔案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對《規定》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和修改;二是在認真總結提煉的基礎上,將我省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實踐中形成的比較成熟的做法上升為法規規定;三是堅持從實際出發、有序推進,在制度設計上留有操作空間,通過今後的實踐,積累經驗、逐步完善。
《修訂草案》共十八條,分別對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原則、範圍、相關程式和工作機制、決議決定實施的監督和保障等方面進行了規範。與原有的《規定》相比,《修訂草案》修改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於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的原則。《修訂草案》根據中央和省委檔案精神,增加了第二條規定: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依法履職,堅持從實際出發,促進重大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
(二)關於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範圍。《修訂草案》根據中央和省委檔案精神和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從兩個方面作了細化。一是應當經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的事項,增加了省委建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省人民代表大會授權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及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在本省得到遵守和執行的重大措施;推進依法治省、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重大決策和部署;省人民政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調整方案等。二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以及實踐中已經形成“一府兩院”向人大報告制度的事項,增加了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上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執行情況;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的中期評估;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事關全省發展重要領域、關鍵環節和長遠發展的改革舉措;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等重要規劃的編制、修改和實施情況等。
需要說明的是,省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重大事項的報告,既是了解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代表人民管理地方國家事務的需要,也是監督“一府兩院”工作的具體體現。因此,應當向人大常委會報告的事項,與人大監督的事項互有交叉互有重疊是正常的,特別是監督事項中與廣大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社會廣泛關注,屬於重大事項的,這次修改列入了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內容。
(三)關於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程式。《修訂草案》規定: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依照《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議案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進行。省人大常委會會議閉會期間,對於省人民政府提出重大事項報告需要及時處理的,《修訂草案》規定:可以由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查、提出意見,必要時由主任會議討論、提出意見,及時反饋省人民政府,並向下次常委會會議報告。
(四)關於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工作機制。根據中央和省委檔案精神,提出:每年省人代會召開前,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會同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工作機構研究提出年度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意見,並加強與有關方面溝通協商。在省人代會閉會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建議議題,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省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畫。同時,明確了提交常委會的重大事項議案、報告的報送時限、報送內容等。為保證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對於加強調查研究、開展合法性審查、進行科學性論證、組織公眾參與等,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五)關於加強對決議決定貫徹實施情況的監督。為督促和保證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得到有效執行,按照中央和省委檔案相關內容,並根據監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決議決定貫徹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必要時由主任會議決定將有關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作為監督議題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對於違反規定的情形,明確要求:省人大常委會應當依法進行監督,責成有關方面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銷。
以上說明連同《修訂草案》,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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