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經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6次會議修正。該《條例》共22條,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6.05.26
  • 修正時間:2017.09.22
  • 施行時間:2006.07.01
公告,修改決定,規定,

公告

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95號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的決定》(NO:SC102162)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6次會議於2017年9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9月22日

修改決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的決定
(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6次會議通過)
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6次會議決定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事項,應當作為重大事項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
(一)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的重大措施;
(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大措施;
(三)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年度計畫調整方案;
(四)省級預算的調整方案、省級決算草案;
(五)省主體功能區規劃、省區域發展總體規劃、全省新型城鎮化規劃實施等有關全省國土空間開發和城鎮建設的重大措施;
(六)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的重大改革舉措;
(七)涉及就業促進、扶貧解困、教育助學、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百姓安居、生態環境等重大民生工程;
(八)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對環境和資源保護有重大影響的建設、由財政資金投入為主的大型建設等重大建設項目;
(九)撤銷市、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
(十)撤銷省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一)授予或者撤銷地方的榮譽稱號;
(十二)加強民主法治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事項,可以作為重大事項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
(一)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
(二)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施的中期評估情況;
(三)行政監察和審計的重大措施;
(四)社會保障制度實施的重大措施;
(五)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重大環境事件發生及處理情況;
(六)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辦理的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下列重大決策出台前,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一)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修改;
(二)經濟體制、產業政策、國有資產管理政策的重大調整;
(三)舉借政府債務、政府重大投資、重大國有資產轉讓和處置;
(四)其他關係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需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法律法規規定須先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事項,省人民政府在報批前,應當依法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四、將第六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根據中央、省委工作部署,結合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研究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和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編制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和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事項的年度工作計畫草案。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和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事項的年度工作計畫草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列入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若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計畫的,由主任會議決定。”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制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和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事項的年度工作計畫,應當充分聽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意見。”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重大事項議案的提請、報告事項的提出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審議重大決策的程式,按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擬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擬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重大決策,在擬訂草案時,應當充分論證,廣泛徵求意見,可以事先聽取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的意見。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可以提前參與草案的起草工作,對相關工作進行專題調研。”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審議重大決策,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和重大決策,可以委託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等進行論證和評估。
“對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係重大調整的重大事項和重大決策,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九、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三項修改為:“必要性、可行性等分析論證報告及說明、有關的統計數據。”
十、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三條,在“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後增加“以及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大決策”,並將“十五日”修改為“二十日”。
十一、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四條,並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時”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審議重大決策時”。
十二、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一款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時”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審議重大決策時”。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以及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大決策,應當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但是經主任會議決定不公布的除外。”
十四、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八條,第二款的“應當認真辦理”修改為“應當認真研究處理,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的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應當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有關國家機關越權作出決定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及代表視察、專題調研、工作評議等形式,加強對有關決議、決定貫徹實施情況的監督。對不執行有關決議、決定或者執行決議、決定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通過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罷免等方式進行監督。
“依照本規定應當在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重大決策,未按要求報告的,應當作出說明,並限期報告。”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個別文字進行了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規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6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規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宗教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適用本規定。
前款所稱的重大事項,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有關程式認定。
第三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事項,應當作為重大事項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
(一)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的重大措施;
(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大措施;
(三)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年度計畫調整方案;
(四)省級預算的調整方案、省級決算草案;
(五)省主體功能區規劃、省區域發展總體規劃、全省新型城鎮化規劃實施等有關全省國土空間開發和城鎮建設的重大措施;
(六)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的重大改革舉措;
(七)涉及就業促進、扶貧解困、教育助學、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百姓安居、生態環境等重大民生工程;
(八)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對環境和資源保護有重大影響的建設、由財政資金投入為主的大型建設等重大建設項目;
(九)撤銷市、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
(十)撤銷省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一)授予或者撤銷地方的榮譽稱號;
(十二)加強民主法治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事項,可以作為重大事項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
(一)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
(二)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施的中期評估情況;
(三)行政監察和審計的重大措施;
(四)社會保障制度實施的重大措施;
(五)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重大環境事件發生及處理情況;
(六)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辦理的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下列重大決策出台前,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一)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修改;
(二)經濟體制、產業政策、國有資產管理政策的重大調整;
(三)舉借政府債務、政府重大投資、重大國有資產轉讓和處置;
(四)其他關係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需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法律法規規定須先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事項,省人民政府在報批前,應當依法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根據中央、省委工作部署,結合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研究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和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編制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和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事項的年度工作計畫草案。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和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事項的年度工作計畫草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列入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若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計畫的,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七條 制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和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事項的年度工作計畫,應當充分聽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意見。
第八條 重大事項議案的提請、報告事項的提出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審議重大決策的程式,按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依照第四條規定提請的事項,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並組織實施的,不作為重大事項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但主任會議認為該事項的實施已經對公民基本權利造成侵犯並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除外。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擬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擬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重大決策,在擬訂草案時,應當充分論證,廣泛徵求意見,可以事先聽取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的意見。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可以提前參與草案的起草工作,對相關工作進行專題調研。
第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審議重大決策,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和重大決策,可以委託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等進行論證和評估。
對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係重大調整的重大事項和重大決策,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第十二條 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一般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基本情況;
(二)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
(三)必要性、可行性等分析論證報告及說明、有關的統計數據;
(四)主要分歧意見等;
(五)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以及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大決策,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同意的除外。
第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審議重大決策時,有關國家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作出說明,回答詢問。
第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審議重大決策時,可以根據需要召開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
討論中對重要問題有重大分歧意見的,主任會議可以決定本次常務委員會會議暫不付表決,會後由有關部門進一步組織論證或者召開聽證會,對議案或者報告修改完善後再提請審議。
第十六條 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以及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大決策,應當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但是經主任會議決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十七條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作出決定。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情況,主任會議認為可以不作出決定的,應當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書面告知有關國家機關。
第十八條 有關國家機關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認真組織實施並在要求時限內報告實施結果。
有關國家機關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當認真研究處理,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的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條 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應當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有關國家機關越權作出決定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及代表視察、專題調研、工作評議等形式,加強對有關決議、決定貫徹實施情況的監督。對不執行有關決議、決定或者執行決議、決定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通過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罷免等方式進行監督。
依照本規定應當在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重大決策,未按要求報告的,應當作出說明,並限期報告。
第二十一條 市、州和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可以參照本規定,結合地方實際,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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