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各委員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各委員會的規定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
  • 頒布時間:1983.04.28
  • 實施時間:1983.04.28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使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能夠更好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行使職權,決定在常務委員會下設立各工作委員會。現將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根據工作的實際需要,除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經設立的民族委員會外,設立政治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並設定相應的辦事機構。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時可設立其他委員會。
二、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其人選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通過。
三、委員會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⒈草擬需要由常務委員會擬訂的地方性法規,研究有關方面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並提出意見。
⒉研究草擬常務委員會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有關議案;為常務委員會擬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做好準備工作。
⒊對國家法律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訂的地方性法規以及通過的決議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提出報告。
⒋對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⒌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