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議案的若干規定

1983年4月19日四川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議案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
  • 頒布時間:1983.04.19
  • 實施時間:1983.04.19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在大會主席團領導下進行工作。
二、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一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三、大會主席團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大會表決。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各代表團審議,或者同時交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一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由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四、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出單位或提出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五、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議案,交付表決時,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六、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代表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除應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直接處理外,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分別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及其他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於半年內將處理結果答覆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綜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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