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為了加強常委會自身建設,使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根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制定本守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 地址:四川
  • 相關: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性質:人員守則
簡介,內容,修訂的守則,

簡介

為了加強常委會自身建設,使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根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制定本守則。

內容

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維護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依法行使職權,認真履行義務;堅持黨的領導,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學習憲法和法律法規;學習依法行使職權所必備的人大制度理論及科學文化知識,增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觀念,提高依法行使職權的能力。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不得無故缺席。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常委會會議的,應當提前書面請假。未經批准一年內三次缺席常委會會議的,應當依照程式辭去常委會委員職務。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每年度統計通報常委會組成人員本年度出席常委會會議情況。
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其他社會活動應當服從常委會工作需要。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會議通知做好有關會議內容的審議準備。在常委會會議上應當就審議的議題發表意見,參加對議案的表決。
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議案應當遵守常委會議事規則和其他有關程式性規定。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密切聯繫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每位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固定聯繫三名以上人大代表,聽取並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加強調查研究,按規定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執法檢查等活動。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保持清正廉潔,嚴守國家機密,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九條 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修訂的守則

(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常委會自身建設,使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根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黨的領導,維護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依法行使職權,認真履行義務;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學習憲法和法律法規、人大制度理論及科學文化等知識,認真貫徹‘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提高依法行使職權的能力。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常委會會議是法定職責,應當根據會議通知提前做好工作安排,保證按時出席。除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請假外,不得缺席常委會全體會議:
(一)因病住院或者遵醫囑需要臥床休養的;
(二)因公出國出境訪問的;
(三)參加重要會議並要主持或者講話、發言的;
(四)需完成重大應急工作的;
(五)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請假的。
常委會組成人員需要請假的應當在會議召開三日前履行書面請假手續,由常委會秘書長批准;臨時有特殊情況需要請假的,應當向常委會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履行請假手續;不能出席常委會聯組會議或者分組會議的,應當提前向聯組會議主持人或者分組會議召集人請假,並向常委會辦公廳備案。常委會委員未經批准一年內連續兩次或者累計三次全程缺席常委會會議的,應當依照程式辭去常委會委員職務。
常委會辦公廳每年度統計通報常委會組成人員本年度出席常委會會議情況。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舉行前,應當針對會議議題開展調查研究,準備審議意見,確保發言質量。
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議案應當遵守常委會議事規則和其他有關程式性規定。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密切聯繫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每位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固定聯繫三名以上人大代表,聽取並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帶頭依法履行代表義務,積極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學習培訓等活動。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其他社會活動應當服從常委會工作需要。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保持清正廉潔,嚴守國家機密,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九條 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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