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8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已經2014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7月21日
修訂的守則
(1993年9月14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14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了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度建設,保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法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履行各項職責。
第三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堅定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圍繞統籌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協調推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貫徹落實黨中央及省委的決策部署,勤勉盡責。
第四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致力於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增強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政治責任感,當好人民公僕。
第五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尊重憲法、法律權威,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道德修養,按照“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要求,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六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深入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用科學理論武裝頭腦,指導實踐;熟悉憲法、法律和法規,掌握人大工作的法定程式和依法履職所必備的知識;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人大工作。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切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嚴格依法辦事,優先履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職務,認真做好常務委員會的工作。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對其履行職務給予支持。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和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嚴格遵守會議紀律,一般不得請假。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一般應當在會議召開三日前,通過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書面請假;未獲得批准的,不得缺席會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應當注意儀表,佩戴出席證,並簽到。會議期間,臨時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全體會議、聯組會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秘書長請假;不能參加分組會議的,應當向分組會議召集人請假。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一般在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議題,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就會議有關建議議題開展調查研究,聽取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民眾以及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會議材料,做好審議準備。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的各種會議上,應當遵守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認真進行審議,提高審議質量。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聯組會議、分組會議上,應當圍繞會議議題主動發表審議意見。審議意見應當實事求是、切中主題、簡明扼要。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通過常務委員會簡報等方式公布。
第十二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通過提出詢問、質詢,提議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等方式,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回應社會關切。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對議案的表決,並服從表決的結果。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外出從事其他工作或者社會活動,超過一個月的,應當將具體時間告知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常務委員會的視察、專題調研和執法檢查,做到深入實際,了解實情,注重實效;可以提出建議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民眾路線,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保持密切聯繫,深入調查研究,聽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以利於常務委員會決議和決定等更好地體現人民利益和意志。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成員應當分別聯繫若干名基層代表和一個代表小組,其他組成人員分別聯繫若干名基層代表,並與代表小組和代表保持經常性聯繫,聽取意見和建議。
建立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與人民民眾聯繫的網路平台,向社會公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電子信箱等聯繫方式。
第十七條 擔任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職務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的工作規則和制度,積極從事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的工作和活動。
第十八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保持清正廉潔,不得利用執行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發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優良作風,模範遵守國家機關關於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等規定。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守國家秘密。凡屬於規定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二十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應當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二十一條建立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行職務檔案制度,記錄組成人員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會議審議發言,參加視察、專題調研和執法檢查,以及與代表和人民民眾聯繫等履行職務情況,並以適當的方式公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承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行職務檔案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二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違反本守則的,給予批評;情節嚴重的,應當向主任會議作出檢查。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未經批准一年內兩次不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應當提出辭去組成人員職務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 本守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決定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度建設,保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法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守則。 ”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履行各項職責。 ”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堅定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圍繞統籌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協調推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貫徹落實黨中央及省委的決策部署,勤勉盡責。 ”
四、將第二條修改為第四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致力於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增強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政治責任感,當好人民公僕。 ”
五、將第三條修改為第五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尊重憲法、法律權威,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道德修養,按照‘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要求,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
六、將第四條修改為第六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深入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用科學理論武裝頭腦,指導實踐;熟悉憲法、法律和法規,掌握人大工作的法定程式和依法履職所必備的知識;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人大工作。 ”
七、將第七條修改為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一般應當在會議召開三日前,通過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書面請假;未獲得批准的,不得缺席會議。 ”
第三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應當注意儀表,佩戴出席證,並簽到。會議期間,臨時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全體會議、聯組會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秘書長請假;不能參加分組會議的,應當向分組會議召集人請假。 ”
八、將第十四條修改為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民眾路線,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保持密切聯繫,深入調查研究,聽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以利於常務委員會決議和決定等更好地體現人民利益和意志。 ”
本決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修訂草案)》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指導思想
一是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堅持“三者有機統一”。常委會組成人員自身建設直接關係常委會職權的有效行使。我省於1993年制定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以下簡稱《守則》),2009年進行了修訂。該《守則》實施以來,對於加強常委會制度建設,保障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國家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進一步完善,特別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推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和實踐創新,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對人大及其常委會自身建設提出了新要求,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履職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守則》進行修訂是完全必要、十分及時的。修訂過程中,堅持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同時,堅持貫徹落實憲法法律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增強法規的現實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體現“三嚴三實”要求,密切常委會組成人員與省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聯繫。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是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的內在要求。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照“三嚴三實”要求,踐行黨的民眾路線,加強與省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聯繫,聽取和反映其意見和要求,促進常委會決策充分體現人民意志和利益。這是法規修訂的重點方面,增加了一些具體明確的規定。
三是以加強制度建設為抓手,切實提高議事質量與議事效率。常委會組成人員肩負著立法、監督、重大事項決定等重大職責,要依法有效地行使這些職權,就必須大力加強制度建設,切實提高常委會議事質量與議事效率。修訂中,著重就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常委會會議和提高審議質量等有關方面,作進一步細化,明確相應責任,增強了法規的可操作性和約束力。
二、修訂過程
根據常委會黨組意見,2013年8月,法制工作委員會即著手《守則》的修改工作,對近幾年外省、市、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的制定和修改情況,進行了全面研究。《守則》修改情況先後三次在安徽人大網公開徵求意見,兩次書面徵求各市人大常委會意見,並書面徵求了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各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和綜合辦事機構意見。期間,根據常委會2014年工作要點分工,多次將修改情況向朱讀穩秘書長匯報。同時,法制委員會赴黃山市、旌德縣進行了立法調研,法制工作委員會先後赴滁州市、和縣,淮北市和蕭縣進行了立法調研。根據3月19日主任會議意見以及各方面意見,5月4日上午,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認真研究修改;5月4日下午,向常委會黨組作了匯報,根據常委會黨組意見再次進行了修改。5月14日上午,主任會議聽取了《守則》修改情況的匯報,形成了《守則》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
三、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
修訂草案條文從十七條充實為二十二條,對原有的十七條中的十四條作了修改,內容更豐富,針對性更強。修改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增加關於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的規定
一是將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寫入立法目的,使立法宗旨適應新的形勢發展要求。(修訂草案第一條)
二是將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不斷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寫入法規,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政治素質要求進一步作出規定。(修訂草案第二條)
三是將“三嚴三實”作為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基本要求,規定“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修訂草案第三條)
(二)進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創新工作方式方法
1.完善常委會會議的請假制度。依法出席會議、開好會議,對於人大常委會依法履行職能至關重要。為進一步嚴格請假,對有關請假制度作了進一步細化,增加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嚴格遵守會議制度”、“一般應當在會議召開三日前”書面請假、“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應當簽到”等規定,進一步增強了可操作性。(修訂草案第七條)
2.完善監督方式。規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通過提出詢問、質詢,提議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等方式,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回應社會關切。”(修訂草案第十條)
3.建立履職檔案制度。規定“建立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行職務檔案制度,記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會議審議發言,參加視察、專題調研和執法檢查,以及與代表和人民民眾聯繫等履行職務情況,並以適當的方式公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承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行職務檔案的具體工作。”(修訂草案第二十條)
(三)進一步完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行為規範
一是優先執行組成人員職務。常委會組成人員是常委會工作的主體,依法行使職權、開展常委會工作既是組成人員的一項政治權利,更是一項應盡的法律義務和責任。據此,規定組成人員應當“優先執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職務”。(修訂草案第六條)
二是提高審議質量。常委會會議是常委會集體行使職權的主要方式。會前開展調查研究,認真研究會議材料,會中主動發表審議意見,是提高會議質量的重要方面。因此,對會前準備、會中審議的相關規定作了進一步細化和充實。(修訂草案第八條、第九條)
三是密切與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聯繫。加強常委會組成人員與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聯繫,既是踐行黨的民眾路線、改進工作作風的重要要求,又是保障組成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提高常委會工作水平的重要基礎性工作。為此,對組成人員密切與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聯繫作出比較明確的規定。(修訂草案第十五條)
四是廉潔從政。廉潔從政是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基本行為規範。只有做到廉潔從政、秉公用權,才能真正地代表人民掌好權、用好權。因此,要求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自覺遵守中共中央八項規定等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保持清正廉潔,不得利用執行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修訂草案第十七條)
(四)進一步完善了履職監督的規定
為了保證常委會組成人員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切實履行職責,對違反《守則》的監督措施作了進一步明確,增加了三種應當辭職的情形,增強了剛性約束力。(修訂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同時,修訂草案還對常委會組成人員嚴守國家秘密、遵守外事紀律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修訂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5月20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訂草案在安徽人大網公開徵求意見。6月27日,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公開徵求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7月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並於7月8日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對常委會組成人員行為規範嚴格要求問題
修訂草案有多個條款對常委會組成人員行為規範作出規定,組成人員總體上對這些規定表示贊同,對個別條款表述和內容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如第一條關於“三者有機統一”、第三條自覺踐行“三嚴三實”、第十七條遵守中共中央八項規定以及《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規定。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守則是規範常委會組成人員履職行為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政治面貌不盡相同,明確在法規中規定執行黨內有關規定是否合適,建議研究。有些組成人員提出,在法規中應當將“三嚴三實”的內容予以完整表述。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認為: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我國根本政治制度,其具體制度建設應當遵循“三者有機統一”。“三嚴三實”和中共中央八項規定是中央提出的進一步加強作風建設的新要求,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均應遵守。常委會組成人員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應當模範遵守作風建設方面的各項要求。因此,在守則中對這些方面作出明確規定是必要的。同時,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將“三嚴三實”內容予以完整表述,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三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自覺踐行‘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要求,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修改稿第三條)
將修訂草案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發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優良作風,模範遵守國家機關關於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等規定。”(修改稿第十七條第二款)
二、關於常委會組成人員密切聯繫代表問題
修訂草案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每年聯繫代表小組不少於兩次,聯繫基層代表不少於四次”。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該規定太過具體,建議作原則性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加強常委會組成人員與省人大代表的聯繫,是提高常委會工作水平和改進工作作風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守則對組成人員聯繫代表小組和代表的次數作出具體規定,將現有的制度規定上升為地方性法規規定,增強了制度的剛性約束力,也增強了法規的可操作性。建議對該款內容以不作修改為宜。(修改稿第十五條第二款)
三、關於常委會組成人員違反守則請辭問題
修訂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辭去組成人員職務的幾種情形,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第二項規定不夠周延,應對一些特殊情形有所考慮。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是一種普適性的嚴格要求,實踐中可能會有一些特殊情況,如生病住院、出國學習工作等,是否適用本項規定,由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比較合適,以體現從嚴要求的立法初衷。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在本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具體表述為:“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經主任會議研究同意的除外”。(修改稿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修改稿還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條序調整,不再一一說明。
以上說明和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