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1998年1月19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8.01.19
  • 實施時間:1998.01.19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自身建設,促進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依據憲法、法律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實際,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在中共福建省委領導下,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致力於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模範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省地方性法規,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自覺接受選舉單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要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省地方性法規,掌握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知識。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切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認真從事常務委員會的工作。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還擔任有其他職務的,其他職務的業務工作和社會活動要儘量服從常務委員會工作的需要。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自始至終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通過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書面請假。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並經書面請假獲得批准外,一年內累計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時間超過全年會期總天數一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難以履行職責的,應當辭去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職務。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一年內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情況,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負責統計,並在下一年度的第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書面公布。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就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做好審議準備。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應圍繞提交會議審議的議案認真審議,充分發表意見。
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參加對議案的表決,並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要按照常務委員會的分工參加各工作機構的工作。非特殊原因,應參加常務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組織的視察活動和執法檢查。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要密切聯繫選舉單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注重調查研究,聽取選舉單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的意見、要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反映情況。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因事外出時間較長的,應電話或函告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以便於聯繫。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審議議案和視察檢查活動中要公正廉潔,不得牟取不正當利益。在外事活動中,應模範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要嚴守國家機密。凡屬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傳播。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嚴重違反本守則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作出檢查。
第十三條 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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