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15年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 頒布單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5.02.11
  • 實施時間:2015.02.11
守則全文,修改情況的報告,修訂草案的說明,

守則全文

(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5年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人大常委會的自身建設,使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道路。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尊重憲法法律權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人大工作。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緊緊圍繞全市工作的大局,以維護和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人大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增強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國家權力的政治責任感,充分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作用。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嚴格依法、依程式辦事,集體決定問題,集體行使職權。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走民眾路線,密切聯繫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深入調查研究,準確、全面、及時地反映和表達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仔細研讀預先送達的會議檔案和有關資料,作好審議準備。在參加常委會會議時,應當圍繞議題主動、充分地發表意見。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認真負責地行使表決權,服從和遵守依法表決的結果。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視察、調研、法規草案或重大事項議案的解讀、要情通報等工作。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或不能全程出席常委會會議的,應當事先按有關規定向常委會主任提出書面請假申請。如請假申請未獲批准,不得缺席會議。
常委會辦公廳應當將常委會會議的請假、出缺席情況印發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並通過市人大常委會公報向全體市人大代表和社會公開。
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常委會會議應當注意儀表、佩戴國徽。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自覺加強學習,積極參加常委會組織的各類學習活動,結合人大工作的特點和要求,努力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和有關法律,熟悉和掌握人大工作所需要的基本知識,提高依法履行職責的能力。
第十一條 駐會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集中精力從事常委會工作;不駐會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處理好常委會工作與其他工作的關係,優先執行常委會組成人員職務。
參加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積極參加所在委員會的活動,遵守所在委員會的工作規則和制度。
第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廉政的規定,保持清正廉潔。
第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嚴守國家秘密,凡屬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傳播。
第十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對外交往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紀律和規定,自覺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十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嚴重違反本守則的,由主任會議提出處理意見或者建議提請常委會決定。
第十六條 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執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6月21日上午,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修訂草案)》。在全體會議上,沒有組成人員提出不同意見。但是會後,有的委員對《修訂草案》個別條文的規定和表述提出了修改建議。經慎重研究,我們提出處理意見如下:
一、關於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的規定要否寫入條文的問題。有的委員提出,這是相關法律的規定,沒有必要在《修訂草案》中再作規定。經研究,《修訂草案》第五條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的表述,是依據現行《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第六條的規定。《守則》修訂後重申這一規定,有助於鼓勵和支持常委會組成人員積極發表審議意見,提高常委會審議質量。因此,建議予以保留。
二、關於將常委會會議出席情況印發全體市人大代表的做法要否寫入條文的問題。有的委員提出,這一做法是必要的,但屬於常委會辦公廳的工作規範,不屬於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的範疇。經研究,《修訂草案》第八條中的這一表述,是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第五條作出的規定,有利於市人大代表對常委會工作的監督,建議予以保留。
三、關於常委會組成人員嚴重違反守則的處理問題。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第十二條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嚴重違反守則“由主任會議提出處理意見”的規定不盡妥當。經研究,這一意見是正確的。鑒於常委會組成人員違反本守則的處理同樣應當體現常委會集體決定問題、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建議將該表述修改為“由主任會議提出處理建議提請常委會決定”。
《修訂草案》已按上述建議作了相應修改,形成了《修訂草案表決稿》。《修訂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委託,就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必要性
現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以下簡稱《守則》),是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於1993年10月22日審議通過的。《守則》作為本市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的行為準則,對規範和引導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發揮了重要作用。十多年來,各級人大在黨的領導下,不斷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在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實踐。黨的十六大以來,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對如何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提出了新的要求,並取得了新的進展。去年以來,根據中共中央9號檔案的精神,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進一步發揮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常委會制度建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今年3月,胡錦濤同志向全黨和全國人民提出了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的新目標和新要求。4月,吳邦國同志在上海視察期間就人大工作必須堅持的政治原則等問題又作了重要指示。常委會黨組認為,這些重要內容應當在《守則》中得到充分體現。為此,根據常委會黨組的意見,辦公廳成立了專門工作小組,啟動了《守則》的修訂工作。
二、關於《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
5月上旬,工作小組成員認真學習了中央和市委關於做好新時期人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檔案,特別是其中對常委會組成人員自身建設提出的新要求,同時借鑑了十多個省市人大常委會的同類守則,著手對《守則》進行修訂。經過反覆研究和修改,形成了《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於5月下旬印發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其間,秘書長還召開部分駐會委員座談會,直接聽取修改意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書面反饋和座談中提出的意見,工作小組對《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又作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修訂草案》(送審稿),經主任會議審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本次修訂增加的重點內容
經過修訂的《守則》,條文從十六條調整為十三條,內容更精練,針對性和規範性更強。修改後增加的重點內容,一是強調了新形勢下常委會工作必須堅持的政治方向和指導思想,即“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道路”(第二條)。二是更加明確了常委會工作的根本宗旨,即“把維護和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人大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第三條)。三是進一步明確了人大工作的主要任務,即“緊緊圍繞黨和全市工作的大局,充分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作用,致力於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發展,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第四條)。四是突出了必須遵循的組織原則,即“堅持民主集中制,嚴格依法、依程式辦事,集體決定問題,集體行使職權”(第五條)。通過這些表述,使中共中央2005年9號檔案中有關人大工作必須堅持的三項政治原則的基本內容在條文中得到了較好的體現。此外,關於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的問題,在《修訂草案》第十條中作了明確表述。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的問題
胡錦濤同志關於以“八榮八恥”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榮辱觀的重要論述,為提高全民族素質、培養大批優秀人才、樹立良好的社會風氣指明了方向。主任會議認為,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應當按照中央和市委的部署,牢固樹立和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時時、處處以社會主義基本道德規範嚴格要求自己,率先垂範,為廣大幹部民眾和青少年作出榜樣。為此,在《修訂草案》中增加規定“牢固樹立和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以社會主義基本道德規範嚴格要求自己”(第十條)。這是當前常委會加強自身建設的重要任務,希望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高度重視,身體力行。
(二)關於常委會的學習制度
堅持和完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學習制度,是加強常委會思想建設、提高組成人員自身素質的重要保證。《修訂草案》第九條中所稱“各類學習活動”,包括常委會舉辦的各種報告會,講座和駐會委員的中心組學習等活動。主任會議認為,現行的《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駐會組成人員集體學習制度》中關於學習時間和學習方法等規定是行之有效的,應當繼續貫徹執行。同時,《修訂草案》充實了關於學習內容的規定,即“結合人大工作的特點和要求,努力學習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基本理論和有關法律,熟悉和掌握人大工作所需要的基本知識”(第九條)。
(三)關於常委會會議的請假制度
常委會會議是常委會集體行使法定職權的主要方式。認真出席常委會會議並發表審議意見,是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職意識的表現,也是提高常委會審議質量和審議效率的基本保證。因此,完善常委會會議的請假制度,保證常委會會議的出席率至關重要。根據部分委員的意見,參照兄弟省市人大常委會的做法,本次修訂中對出席常委會會議的請假制度作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即常委會組成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會會議的,必須事先書面請假,未經批准,不得缺席”(第八條)。“書面請假”,是指事先將請假單郵寄、送達或者電傳給辦公廳秘書處,經呈報常委會主任審核後,由秘書處向請假人電話反饋審核結果。各委員會中不是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駐會委員,列席常委會會議的請假制度參照這一規定執行。同時,還把這幾年已經實行的將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常委會會議情況印發全體市人大代表的做法正式寫入《修訂草案》第八條。
雖然《守則》中只是規定了常委會會議的請假制度,但是嚴格請假制度的精神也適用於常委會組織的印發特定通知的其他重要會議和重要活動。
(四)關於參加常委會各類活動和參加各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活動的關係問題
認真參加常委會組織的各種會議和其他活動,是作好常委會審議準備,保證常委會高質量、高效率地集體行使職權。同時,組成人員參加所在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組織的活動,也是其應盡的職責和義務。對此,《修訂草案》第七條已作了具體規定。除此之外,主任會議認為,各委員會履職過程中互相支持,互相參與,有助於提高常委會的整體工作水平。因此,常委會組成人員要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爭取多參加其他委員會的相關活動。
(五)關於原《守則》的處理
修訂後的《守則》自常委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1993年10月22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守則》同時廢止。
《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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