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嚴格遵守黨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自覺接受監督,克己奉公,當好公僕。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傳播不應公開的內容。擔任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委員會職務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盡力做好所在委員會的工作。常委會組成人員違反本守則的,應當向常委會主任會議作出檢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 通過時間:2000年9月22日
  • 公布時間:2000年9月22日
  • 地區:雲南省
守則全文,修訂的守則,審議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守則全文

(2000年9月22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00年9月22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8號公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大常委會組織制度建設,使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依法履行職責,依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努力實踐江澤民關於“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決定,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以強烈的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努力學習法律和其他知識,不斷提高依法行使職權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關心人民疾苦,密切聯繫民眾,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直接聽取人大代表和民眾的意見和要求,積極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情況。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高度重視、按時參加常委會會議和視察、檢查、調查等活動,並提前做好準備,沒有特殊原因,不得請假。要自覺遵守常委會議事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審議質量。
第六條 本守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的守則

(2000年9月22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8年3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為了加強省人大常委會組織制度建設,使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法律和《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定社會主義信念,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牢固樹立黨的觀念、大局觀念、民眾觀念,增強政治意識、法律意識、責任意識、民主意識和團結意識,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決定,自覺服從省委確定的工作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三條常委會組成人員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強烈的事業心,努力學習憲法、法律和法規,掌握依法履行職責所必備的法律知識和其他方面的知識,參加常委會組織的各類學習活動,不斷提高政策理論水平,提高依法行使職權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條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加強與省人大代表的聯繫,密切聯繫人民民眾,關心民眾疾苦,深入民眾和基層調查研究,聽取人大代表和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處理好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與所在單位工作的關係。專職委員應當盡職盡責地從事人大常委會工作,其他社會活動不得影響常委會的工作;兼職委員應當按規定履行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職責,按時參加常委會會議,積極參加常委會和以常委會名義組織的視察、執法檢查和調查研究等活動。視察和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指出,並通過常委會督促“一府兩院”認真處理。
第六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努力提高審議水平和質量。在每次常委會舉行會議之前,應圍繞會議議題進行調查研究,作好審議準備。在常委會會議上,應認真聽取各項報告,積極參加審議和表決。審議發言要暢所欲言,突出主題,觀點明確,實事求是,簡明扼要。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會全體會議的,應當辦理請假手續;不能出席常委會分組會議的,應當向分組會議召集人請假。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的情況由辦公廳統計,每半年通報一次。常委會組成人員一年內連續兩次未經批准缺席常委會會議的,本人應主動向常委會提出辭職。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按程式履行職責,參加對議案的表決,並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第七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牢固樹立和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做引領社會主義新風尚的表率;嚴格遵守黨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做到清正廉潔,克己奉公,當好公僕,不準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八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守國家機密,凡屬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傳播。在涉外活動中,應當模範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九條擔任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委員會職務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所在委員會的工作規則和制度,盡力做好所在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條常委會組成人員違反本守則的,由常委會主任會議責成其向主任會議或者常委會作出檢查。
第十一條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審議修改情況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3月26日下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真審議了《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修訂草案)》,對修訂草案給予了充分肯定,同時也提出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辦公廳與法制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對組成人員的修改意見逐條進行了研究,充分吸納了大家的意見,對守則修訂草案作了兩處大的修改。
一是刪去了第二條最後一句關於“本屆任期內至少向省人大常委會作一次書面述職”的規定。有的組成人員認為,常委會組成人員是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應對代表負責,向常委會述職不妥,建議改為向代表大會述職;有的組成人員認為對什麼時候述職應作明確規定。我們研究認為,規定“本屆任期內至少向省人大常委會作一次書面述職”的本意是為了加強對組成人員的監督,但組成人員“向代表大會述職”不好操作,“向常委會述職”等於自己向自己述職,同樣不好操作,也失去了監督的本意。鑒於刪去這一規定後,並不影響本條關於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的要求,故予以刪去。
二是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第十條關於“常委會組成人員違反本守則的,責成其向常委會主任會議作出檢查”的規定,缺乏責成主體,建議把責成主體具體化。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我們將這一條改為“常委會組成人員違反本守則的,由常委會主任會議責成其向主任會議或者常委會作出檢查”,這樣修改,一是明確了責成的主體是主任會議,二是增加了檢查的受體,將單一的向主任會議作出檢查改為可以向主任會議作出檢查,也可以向常委會作出檢查。操作性更強一些。
另外,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刪去第六條第二款最後一句“常委會組成人員一年內連續兩次未經批准缺席常委會會議的,本人應主動向常委會提出辭職”。我們研究認為,不宜刪去這一規定。其理由: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人大常委會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常委會會議是常委會集體行使法定職權的主要方式,出席常委會會議並發表審議意見,是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職的表現。常委會組成人員如果未經批准缺席常委會會議,勢必影響常委會的依法履職和充分發揮作用。因此,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有比人大代表更高的要求。二是我們參考了十多個省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大都有這方面的要求。例如,北京市、南京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均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離開本市連續二年以上不能出席會議的,無生病等特殊原因一年內缺席時間超過全年會議總天數一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難以履行職責的,可以依法辭去常委會組成人員職務;福建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並經書面請假獲得批准外,一年內累計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時間超過全年會期總天數一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難以履行職責的,應當辭去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職務。”
此外,我們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修訂草案的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個別意見未予採納的,已向提出意見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作了溝通。
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認為,作為我省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應當有自己的行為規範。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制定7年多來,對於規範組成人員的履職行為,加強人大常委會的自身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新形勢下,結合多年來黨和人民民眾對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進行的積極探索和實踐,對守則進行修訂,對於確保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依法履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鑒於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修訂草案屬於常委會自身建設的範疇,不屬於規範全社會行為的地方性法規,所修改的內容只是對原守則的補充和完善,大家的意見也比較一致。根據《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第二十條關於“對部分修改或者內容比較單一的法規案,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也可以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的規定,建議在本次常委會會議上提請表決。
修改後的守則已印發會議,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在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守則,對於規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活動,保障其依法履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工委在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選聯工委以及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於8月23日召開會議,對該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根據選聯工委的意見,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實踐江澤民關於“三個代表”的重要思 想,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因此法工委建議將草案第一條修改為:“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實踐江 澤民關於‘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 法、法律、法規,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草案修改稿第一條)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增加常委會組成人員廣泛聯繫人大代表的內容。因 此,法工委建議將草案第三條第二款的部分內容與第二條合併,將草案第二條修改為:“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密切聯繫人民民眾,聽取和反映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密切聯繫人大代表,聽取人大代表的意見,自覺接受監督。”(草案修改稿第二條)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對常委會組成人員請假的規定過於具體,作為常委會委員,應該知道如何請假。因此,法工委建議將草案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根據常委會會議的預告通知安排好工作,按時出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會會議的,必須提前請假,(草案修改稿第三條第一款)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視察、檢查、調查與做好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準備應分別表述, 因此,法工委建議把有關視察、檢査、調查的要求併入草案第二條,將草案第三條第二款修改 為:“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積極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檢查和調查等活動,因病或者其他特 殊原因不能參加活動的,應當提前請假。”(草案修改稿第三條第二款)
四、草案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關於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發言、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以及如何提出議案、質詢案的內容在地方組織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已有明確規定,建議刪除。(草案修改稿第四條)
五、建議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本守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草案修改稿第九條)
上述修改建議已向選聯工委反饋,並取得一致意見。此外,還對草案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按上述意見修改後形成的草案修改稿,法工委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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