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 時間:1988年7月15日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發布: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議事規則,會議召開,議案提出,報告審議,免案審議,發言表決,修訂草案的說明,

議事規則

(1988年7月15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會議召開

第三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常務委員會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四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請假的以外,應當出席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第五條主任會議擬定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六條每次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召開時間、地點和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議題,至遲應當在會議舉行前十五天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如果議題中有重要的地方性法規案,應將地方性法規草案於會議召開前送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第七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列席會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委員、顧問,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各自治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各地區人大工作機構的負責人一人列席會議。必要時,可邀請部分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第八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召開全體會議,並召開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
第九條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對議案和工作報告進行審議時,應當通知有關部門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問題。

議案提出

第十條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審議的議案,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出議案的委員說明。
第十一條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代常務委員會擬定議案草案,並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案,地方性法規修正案,必須附法規案和法規修正案草案、關於草案的說明及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人事任免案,應當如實提供被任免人員的有關材料,並於會議召開前十天書面送達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第十五條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聽取有關工作報告的議案和其他議案,提議案的機關應當在議案文本中寫明提請審議的理由和內容,並且應當附有關資料,並於會議召開前十天送達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第十六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機關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章 地方性法規案的審議
第十七條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案,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八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或者有關地方性法規修改的議案,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該項法規案的說明。
對於審議當中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問題和意見,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匯同起草部門進行研究,在聯組會議上作修改情況的報告或者補充說明。
第十九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根據審議中委員提出的意見,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有關專門委員會繼續審議,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向下次或者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適用本規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報告審議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文本,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前十天,送達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主任會議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將工作報告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工作報告後,由分組會議進行審議;必要時,召開聯組會議進行審議。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工作報告後,可以對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對工作報告是否作決議,主任會議確定議題草案後,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與有關部門研究,向主任會議提出建議。
主任會議已確定建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作決議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當與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決議草稿,提交主任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對報告作決議的,經主任會議確定,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與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決議草案,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工作報告通過的決議,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行文通知有關部門執行,並予公布。

免案審議

第二十六條 對人事任免案,由主任會議進行研究,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人事任免案,應當寫明被任免人員的簡歷和任免理由。如果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任免人員的情況提出詢問,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負責答覆。
提請任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秘書長、廳長、局長、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提請任命的機關負責人必要時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就提請任免情況作說明。決定任命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任命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時,被提請任命人員應當到會與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見面。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人事任免案,應當充分醞釀。審議中,如果部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贊成表決,經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主任會議決定,本次會議可暫不付表決,由提請任免的機關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意見作進一步考察了解後,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六章 質詢案的審議
第二十八條 質詢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九條 質詢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質詢案以書面形式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並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審議質詢案時,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出席會議,發表意見。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如果對被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時,可以繼續質詢並要求再作答覆。
第三十條 在審議質詢案的過程中,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對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發言表決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在全體會議上的發言,一般不超過十五分鐘;在聯組會議上,第一次發言一般不超過二十分鐘,第二次對同一問題的發言一般不超過十分鐘。
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適當延長發言時間。
第三十二條 表決議案必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三十三條 對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人員,應當逐人表決。根據情況,也可以合併表決。
第三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表決議案,採用無記名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的委託,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和修訂過程。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議事規則)自1988年7月15日施行以來,對保障省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議事規則頒布實施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經過兩次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頒布實施,我省也先後制定了立法條例、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廢止了地區人大工委組織條例等地方性法規,1999年常委會主任會議也通過了主任會議議事規則。今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通過了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法。在當前的工作實踐中,我省議事規則中的一些規定已不能適應工作需要。因此,為進一步保障和促進人大常委會依法履職,主任會議根據中共中央〔2005〕9號檔案精神,決定對常委會議事規則進行必要的修訂。
根據主任會議的安排,研究室於去年底成立了議事規則修訂小組,並將任務落實到人,先後收集了北京、上海、山東、安徽等省區市的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以及我省曲靖、大理、楚雄、德宏等州市的相關資料。今年3月,到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諮詢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的修改情況,並匯報了我省的相關問題。今年5月完成初稿後,在研究室內部反覆徵求意見。6月,組成調研組赴山東、安徽兩省學習考察。7月,與法制委行政立法處交換了初步修訂意見。8月,邀請各委員會、辦公廳領導對議事規則的修訂進行了論證,廣泛聽取和採納了大家的修改意見。監督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後,我們又依據監督法的有關規定對議事規則再次進行修改。9月8日,經向主任會議匯報,根據主任會議的意見,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現在提交本次會議審議的修訂草案稿。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涉及條目變更的內容。
1、依照相關法律的體例,增加第一章總則和第八章附則的標題。
2、鑒於議事規則原第三、五章均屬於對議案的審議內容,而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專設有《議案的提出和審議》一章。因此,將議事規則原第二章的標題改為《議案的提出和審議》,取消原第三、五章,並將上述兩章的內容作適當修改後調整入本章之中。其中,還要說明的是,(1)由於立法條例第三章第二節依據立法法的規定,已經對原第三章作了比較好的補充和完善,故刪去原第三章,寫成新的第十八條。(2)由於原第五章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內容不應僅限於人事任免案,故將其改寫為新的第二十二條。
3、按照議案提出的主體、要求、說明、審議、撤回、暫不表決的順序,對第三章條款作了相應調整,將原第十五條調整為新的第十四條、原第十六條調整為新的第二十一條。同時,根據監督法關於撤職案的審議規定,增加了第二十條。
4、根據監督法的規定,新增《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一章,增加了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
5、考慮到監督法對執法檢查的規定比較詳細,地方組織法和監督法對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均有較詳細的規定,且我省監督條例修訂又必然涉及這一問題,我們沒有對執法檢查和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增設專章,只增設了第十、十一條。
6、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釋義,質詢案不屬於議案,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也將質詢單列一章,且地方組織法和監督法對質詢案的提出和審議均有較詳細的規定。因此,將原第六章標題改為《質詢》,將原第十三條調整為新的第三十八條,並根據監督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取消了“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的前提規定。同時,依據地方組織法對原第二十八、二十九條作了必要修改,改寫為新的第三十九條。
7、根據監督法關於審議和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的規定,對第四章標題作了修改,增加了第二十四、二十九、三十一條,修改了該章的有關條款。
8、根據工作實踐,增加了第二十六條。
9、根據常委會實際議事程式,將原第三十二條調整為新的第四十四條。
由於上述變更,對原議事規則的各章和各條序號依序作了變更。
(二)修訂的其他主要內容。
1、在工作實踐中,舉行省人大常委會會議的日期和日程均由主任會議決定,且主任會議議事規則也有明確規定,但在原議事規則中沒有這方面的內容。因此,在第五條增加第一款“舉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日期和日程由主任會議決定。”
2、由於專門委員會是人大的工作機關,工作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是常委會的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因此,將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各委員會、辦公廳和研究室簡要表述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部門”。
3、由於省人大常委會設立的工作委員會是根據主任會議授權開展相關工作,因此對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中涉及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的內容進行了修改。
4、雖然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六條沒有賦予地方法院院長、檢察長提出議案權,但第四十四條第(十一)項要求常委會依照法院組織法和檢察院組織法任免有關人員。而法官法、檢察院組織法和檢察官法都明確規定由法院院長、檢察長提請常委會任免有關人員。因此,在第十二條增加了第四款,明確法院院長、檢察長有權提出人事任免案權。
5、在工作實踐中,受主任會議委託代擬議案草案的包括各委員會、辦公廳和研究室,因此對原第十一條(新的第十三條)作了修改。
6、根據監督法的有關規定,增加了第十二條第五款有關提請審議撤職案的內容。
此外,還對個別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以上說明及修訂草案,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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