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1997年7月17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5年11月25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 時間:1997年7月17日
  • 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7年7月17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5年11月25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會議質量和議事效率,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為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三條 常委會會議審議議案、決定事項,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維護憲法、法律的尊嚴,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密切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及時反映人民民眾的意願,自覺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參加集體行使職權的活動。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列席會議的人大代表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會議的舉行
第六條 常委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七條 常委會會議的會期由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決定;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擬定,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決定。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需要臨時調整會議議程的,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會議決定。
第八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一般在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主要建議議題通知常委會組成人員、列席人員及有關機關和單位。準備提請會議首次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應當於會議舉行的七日前送達常委會組成人員。
臨時召集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九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當會前以書面形式通過常委會辦公廳向會議召集人請假。
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的情況應當在會議期間通報,並在《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公布。
第十條 常委會會議須有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第十一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有一名負責人列席會議。
不是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常委會副秘書長、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常委會工作部門負責人列席常委會會議。
根據需要,可以邀請全國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和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列席會議;可以通知有關部門或單位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列席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十二條 本市公民及有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旁聽常委會全體會議。
第十三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先通過會議議程,然後按議程逐項進行。
第十四條 常委會會議以全體會議、分組會議形式進行,根據需要,可以舉行聯組會議。
第三章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五條 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的下列事項,可以作為議案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的有關事項;
(二)《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確定的有關事項;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市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審議、決定的事項和常委會認為需要審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議案,主任會議應當向常委會會議報告,並向提議案人說明。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經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九條 提請常委會審議的議案,提議案人一般在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提出,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議案的說明。
審議期間,經主任會議同意,提議案人可以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二十一條 向常委會提出對本市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個別代表的罷免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常委會有關工作部門調查並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被提出罷免的代表,可以到會申訴或者書面提出申訴意見。
第二十二條 對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人在表決前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即終止對該議案的審議。
第二十三條 對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暫不交付表決,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查或審議,提出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常委會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
與被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能作為該特定調查委員會的成員。
第二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議案和人事任免議案的提出和審議,分別按照《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立法程式規定》和《重慶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條例》執行。
第四章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二十六條 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主任會議提請審議的常委會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工作報告。
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市高級人民法院及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其分院向常委會提出的工作報告。
第二十七條 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報告的時候,報告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二十八條 常委會會議審議報告後,可以對報告作出決議或決定。不作決議或決定的,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工作部門將審議的意見整理成書面材料,轉交有關單位辦理;有關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向主任會議作出書面報告;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應當作出說明,且辦理時間一般不超過六個月。
第五章質詢
第二十九條 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市高級人民法院及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其分院的質詢案。
第三十條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質詢內容應當是受質詢機關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質詢案經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答覆,或者先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再決定交受質詢機關答覆。
第三十二條 質詢案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委會會議上或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
質詢案在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的,該委員會應當向常委會或主任會議匯報;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並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
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質詢案和聽取受質詢機關的答覆時,提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三條 質詢案在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答覆前,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質詢即行終止。
第三十四條 質詢案辦理結束,應當立即公布結果。
第六章發言、表決和公布
第三十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人員,在常委會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圍繞議題進行。在全體會議上,同一發言人對同一議題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發言一般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發言一般不超過十分鐘。
第三十六條 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採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七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三十八條 表決議案,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贊成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三十九條 常委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和地方性法規,應當及時在《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重慶日報》上公布。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 常委會會議記錄,由常委會辦公廳歸檔備查。
常委會會議情況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秘書長簽發。
第四十一條 本規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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