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988年7月7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8.07.07
  • 實施時間:1988.07.07
第一章 會議的召開,第二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第三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第四章 地方性法規案的提出和審議,第五章 人事任免,第六章 質詢,第七章 表決,

第一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組成。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舉行一次;主任會議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日期由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日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擬訂,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會議議程的變更,由主任會議提出,全體會議決定。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在會議舉行七日以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請假的以外,應當出席會議。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省人大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列席會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其他需要列席會議的人員由主任會議確定。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市、縣人大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地區人大工作聯絡組組長或者副組長可以列席會議;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召開全體會議,並可召開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
聯組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對議案或者有關工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應當通知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辦公廳以及提議案的機關,應當為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提供必要的資料,並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第二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三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委員會、辦公廳代常務委員會擬訂議案草案,並向常務委員會作說明。
第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大會主席團決定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議案的說明。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說明後,由分組會議或聯組會議進行審議。
第十六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請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提出審議報告。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三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第二十條 向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由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報告。
第二十一條 向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經審議後,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對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工作報告,應於每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十天前送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第四章 地方性法規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三條 主任會議、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四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根據法規草案的內容,由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向主任會議提出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由提請機關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說明。
第二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說明並初步審議後,交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的意見進行審議,並向下次或者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地方性法規時,必須宣讀法規草案全文。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由常務委員會公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地方性法規,由提請機關公布。

第五章 人事任免

第二十八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任免事項,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任免事項,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九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任免事項,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
第三十條 提請任免的機關應當提出任免報告,介紹被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常務委員會會議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對提請任免的人員進行考核。

第六章 質詢

第三十一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各廳、局、委員會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三十二條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三條 質詢的內容應當是涉及違憲、違法問題,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失誤問題和領導人的失職、瀆職問題。
第三十四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被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以口頭答覆的,應當由被質詢機關負責人到會答覆。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人可以出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五條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質詢案,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辦理情況的報告。

第七章 表決

第三十六條 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三十七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表決議案、地方性法規案、任免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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