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會議的舉行,第二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第三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第四章 選舉 辭職 罷免,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第六章 調查委員會,第七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一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須提前請假。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20日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
臨時召開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應當及時通知代表。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所在地、市和解放軍分別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團長一人,副團長若干人;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建議,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本次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九條 主席團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決定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大會副秘書長人選、會議日程、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日期以及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的職責:
(一)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並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三)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對有關議案和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四)對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可以召集有關代表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小組會議、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也可以召開專題會議或者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審議。
第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和需要列席會議的人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報主席團備案。
第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整理簡報印發會議,並且可以根據需要或者本人要求,將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印發會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旁聽人員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報主席團備案,或者由主席團決定。
第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新聞發布會,也可以舉行記者招待會。
第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定、決議和選舉事項,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在主席團規定的時限內向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會議議程。
省人民代表大會秘書長負責向主席團提出對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第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席團、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代表10人以上聯名,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及決議、決定草案可以在表決的一日前提出書面修正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第二十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有關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有關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和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議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審議。主席團可同時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全體會議表決。
在審議中,如較多數代表認為議案需要進一步調查研究,經主席團提出,由全體會議決定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決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二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該法規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審議,並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
法制委員會根據代表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規案再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修改草案。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修改後的法規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對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由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作出書面報告。
對不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有關機關和組織對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在會議期間不能答覆的,應當在大會閉會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負責答覆。
第二十六條 代表對有關機關和組織答覆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不滿意,要求重新辦理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可交原承辦單位重新研究處理,並在兩個月內負責答覆代表。
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督促檢查。
第三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後,會議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省人民政府工作報告徵求意見稿,應於會議舉行20日前發給代表。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財政預算及財政決算的主要內容,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有關部分進行初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轉告財政經濟委員會,由財政經濟委員會綜合初步審查意見後轉告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財政預算和財政決算的報告,並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主要指標草案、財政預算收支表草案和財政決算表草案一併印發會議,由各代表團審查。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行審查,並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決議草案、關於財政預算和財政決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條 財政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變更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財政決算因故不能編出,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聽取省人民政府關於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授權常務委員會聽取關於財政決算的報告,予以審查和批准,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四章 選舉 辭職 罷免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聯名在代表中提名;省長、副省長的人選,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聯名提名;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人選,由主席團根據各政黨、各團體推薦候選人的意見提名,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聯名提名。
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三條 主席團和代表10人以上聯名提出的候選人,均應列入候選人名單,交各代表團討論。提出的候選人名額超過法律規定差額的,主席團應將全部候選人名單交各代表團醞釀,再根據較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第三十四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名額超過應選名額的以得票多的當選。
大會全體會議選舉時,可以設秘密寫票處。
候選人的得票數,由總監票人當場公布。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選舉辦法,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職的,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辭職,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分別在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聯名,可以提出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罷免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罷免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九條 罷免案應當以書面形式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第四十條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代表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詢問。有關部門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省人民政府工作報告和審查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審議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的時候,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進行審議或者聽取各代表團關於各項工作報告審議情況匯報的時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員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在主席團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四十四條 質詢案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必須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五條 代表聯名提出的質詢案,由大會秘書長提請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團團長可以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提質詢案的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覆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形式答覆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第四十六條 代表聯名提出的質詢案,在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答覆前,提案人可以撤回。
第六章 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 主席團或者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四十九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組織調查委員會,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七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五十一條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二條 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15分鐘,第二次不超過10分鐘。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發言時間可適當延長。
第五十三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15分鐘,第二次不超過10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適當延長。
第五十四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各項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五十五條 大會全體會議、主席團會議表決的各項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五十六條 會議表決議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