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公告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2004年2月19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公告
(第3號)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已由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04年2月1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2月19日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其議事效率,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代表大會應當充分發揚民主,依照法定程式,集體行使憲法、法律賦予的職權。
第三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出席代表大會會議時,應當認真履行審議、表決和選舉等代表職務。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四條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1次。每年的例會一般於第一季度舉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代表大會會議。
第五條代表大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工作完成後的2個月內,由上屆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六條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代表大會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會前應當書面向常務委員會請假;會議期間應當書面向代表團請假,並由代表團書面報告大會秘書處。大會秘書處負責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第七條在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應當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提出主席團常務主席、執行主席名單草案; (四)提出副秘書長名單草案; (五)決定列席會議的人員名單; (六)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第八條在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常務委員會應當公布開會的日期和建議議程,並通知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擬提請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省人民政府工作報告、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草稿,應當於會議舉行的10日前發給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規草案應當於會議舉行的30日前發給代表。 臨時召開的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第九條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等組成代表團,由代表團舉行全體會議,推選團長、副團長。同時,由各代表團組織代表對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進行討論,並提出意見。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
第十條代表團團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召集並主持本團全體會議; (二)組織本團審議會議議案和有關報告; (三)反映本團對議案和有關報告的審議意見; (四)主持在本團會議上的詢問、質詢; (五)傳達、貫徹主席團會議的決定和有關事項; (六)處理本團的其他工作事項。代表團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第十一條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常務委員會主持。 預備會議的主要議程是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關於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表決。 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實行等額選舉。選舉採用電子表決器表決或者舉手表決的方式進行。 根據需要,代表大會可以在會議期間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人選由常務委員會在代表中提名,提請預備會議通過。
第十二條代表大會每次會議主席團的人數為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一般不擔任主席團成員職務。
第十三條主席團的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代表大會會議; (二)領導代表大會各委員會的工作; (三)向會議提出議案和決議草案; (四)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有關報告; (五)依法提出省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組成人員的人選; (六)主持會議選舉,提出選舉辦法草案; (七)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式和處理意見; (八)發布公告; (九)決定需要由主席團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但每屆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的第一次會議由上屆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本次會議秘書長召集。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若干主席團成員擔任大會各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會議日程; (二)副秘書長的人選; (三)表決議案的辦法; (四)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五)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主席團會議的決定,以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
常務主席會議可以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並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可以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聽取各代表團對各項議案和會議其他事項的審議意見,或者就有關議案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提出建議,還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代表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建議向主席團報告;可以向主席團提出建議,召開全體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大會發言;根據主席團的授權,處理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非經主席團或者常務主席會議決定,會議日程不得變更。
第十七條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1人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議的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可以設立若干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設旁聽席。旁聽辦法由常務委員會制定。 根據需要,代表大會會議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和記者招待會。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九條主席團、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可以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第二十條代表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代表團提出的議案,應當以本團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議案應當有領銜人。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名提議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作出召開代表大會會議的決定之日起至代表議案截止時間前提出。
第二十一條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應當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
第二十二條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代表提出的議案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邀請提案人、有關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大會秘書處應當將主席團通過的關於代表提出的議案審查意見的報告印發代表。 提出議案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對議案審查意見的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主席團最後一次會議召開4個小時前,向主席團書面提出複議要求。主席團應當複議,並作出相應的決定。主席團應當將複議結果答覆提案人。
第二十三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和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審議,可以並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並提出報告,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五條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時,可以邀請提案人、有關方面的代表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六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七條代表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或者準備交付大會表決的決議草案提出書面修正案。修正案最遲應當在大會表決前舉行的主席團會議召開4個小時前提出,由主席團決定是否提交代表團審議和提請大會表決。
第二十八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認為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在本次會議閉會後審議決定,並報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下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九條列入會議議程的法規案,按照《
山西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審議,決定作為議案但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交常務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在本次會議閉會後審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在閉會後6個月內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將審議結果向下次代表大會會議報告。
第三十一條代表團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內容不屬於代表大會職權範圍的,由主席團決定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代表在代表議案截止時間後提出的議案,也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
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
第三十二條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分別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大會全體會議作出相應的決議。 根據需要,提出報告的機關應當向會議提供相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1個月前,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本省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執行情況以及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時,可以邀請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和有關方面的代表、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並由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交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第三十四條代表大會審議工作報告時,提出報告的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 對工作報告中重要和專門性的問題,大會可以組織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的有關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作專題審議。 大會可以結合審議工作報告,組織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視察。
第三十五條受主席團委託,大會秘書處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和專題審議的情況,提出關於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後提交各代表團審議,並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六條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省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主要指標草案、財政預算收支表草案和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表一併印發會議,由各代表團和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後印發代表。 受主席團委託,大會秘書處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和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結果,提出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決議草案、關於省財政預算決議草案,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後提交各代表團審議,並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七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經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五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三十八條代表大會會議的選舉辦法,由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審議,並由大會全體會議採用電子表決器表決的方式通過;如果電子表決器出現故障,也可以以其他方式通過。
第三十九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省長、副省長的人選,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大會主席團提名,或者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30人以上書面聯合提名。不同選舉單位選出的代表可以聯合提名。 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和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 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
第四十條提出省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書面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和提名理由,並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口頭或者書面說明。 推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書面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和推薦理由,並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口頭或者書面說明。 主席團應當將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和提名或者推薦理由印發代表。
第四十一條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省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依法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預選,並公布結果。根據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額選舉。
第四十二條代表大會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換屆選舉省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2天。
第四十三條代表大會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代表大會會議上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可以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也可以依照本規則規定的程式另行提名、確定候選人。經代表大會決定,不足名額的另行選舉可以在本次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下次會議上進行。 另行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副省長時,依照法定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
第四十四條代表大會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時,候選人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人數,也可以與應選人數相等。
第四十五條在代表大會投票選舉前,主席團應當組織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正式候選人,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與代表見面。
第四十六條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及由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要求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第四十七條代表大會會議進行選舉時,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選舉時設秘密寫票處。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選舉結果應當公布。
第四十八條在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的決定,應當報代表大會備案。 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依法免去由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機關領導人員職務的決定,應當報代表大會備案。
第四十九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去代表職務的,其所擔任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終止。 代表職務被罷免或者終止的,由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條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罷免和辭職,經代表大會通過後,應當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代表大會罷免由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議,應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一條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五十二條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三條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代表團會議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 質詢案在主席團會議、代表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出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在代表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有關代表團或者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出質詢案的代表。
第五十四條提出質詢案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重新答覆的要求,由主席團交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對再次答覆仍不滿意的,經主席團決定,在代表大會閉會2個月內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作出答覆;提出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根據答覆的情況和代表的意見,常務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作出決定。
第五十五條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發表意見時,提出的問題應當與原質詢的問題有關;如果提出的問題與原質詢的問題無關,應當提出新的質詢案。
第五十六條質詢案在受質詢機關答覆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質詢即行終止。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七條代表大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九條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情況。提供情況的組織和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情況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六十條調查委員會應當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作出相應的決議,報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六十一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二條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名,並將發言的主要內容提交大會執行主席,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臨時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方可發言。未能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或者要求書面發言的,由大會秘書處印發書面發言。
第六十三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2次,每次不超過10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的,經會議執行主席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發言時間。 主席團成員或者列席主席團會議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2次,第一次不超過15分鐘,第二次不超過10分鐘;需要延長發言時間的,應當向會議執行主席報告,並經過同意。
第六十四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經本人同意,由大會秘書處通過簡報印發代表。
第六十五條列入會議議程並需要表決的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在進行大會表決的全體會議召開前,應當經過充分審議。 代表在審議中對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有重要不同意見,或者全體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聯名,對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提出不同意見時,經主席團決定,可以就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中的部分條款、內容分別交付大會全體會議進行表決;或者由大會全體會議就該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是否交付本次會議表決的問題進行表決。 大會全體會議對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進行表決時,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六十六條大會全體會議進行表決和選舉時,代表不進行大會發言。
第六十七條大會全體會議進行表決,由主席團決定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者電子表決器表決方式表決。
第六十八條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和決議、決定,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六十九條工作報告在代表大會會議上未獲得批准的,提出該報告的機關應當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下次代表大會會議,或者根據代表大會的授權,報告常務委員會會議;整改情況的報告在代表大會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仍未獲得批准的,提出該報告的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辭職。
第七十條大會通過的法規和決議、決定以及其他表決結果,由大會主席團公布。
第九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