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的提出和辦理辦法

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6年12月3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的提出和辦理辦法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6.12.03
  • 實施時間:1996.12.03
第一條 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議案的權利,做好代表議案的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是法律賦予代表參與管理地方國家事務的權利。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或者一個以上代表團,可以書面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議案應有領銜代表。以代表團提出的議案,須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並由團長領銜。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依法提出以下類型的議案:
(一)制定或者修訂地方性法規案;
(二)人事選舉案;
(三)罷免案;
(四)質詢案;
(五)特定問題調查案;
(六)對重大事項的決定、決議案;
(七)其他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第五條 代表議案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關於召開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決定之日起,至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內提出。超過議案截止時間的,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第六條 代表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
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應當有法規草案及其說明;修訂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應當有法規修訂草案及其說明。
代表提出議案,應當使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紙書寫,一事一案。
第七條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提出的議案,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的,由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機構收集,待大會舉行時轉大會秘書處;會議期間提出的,由大會秘書處收集。
第八條 對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或者一個以上代表團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立為議案和列入大會議程。
經主席團決定列入本次大會議程的代表議案,議案領銜代表應當向大會全體會議作關於議案的說明。議案交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後,再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九條 經主席團審議,決定列入本次大會議程的代表議案,議案提出人、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向大會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十條 經主席團決定列入本次大會議程的代表議案,在審議中遇到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可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授權常務委員會審議並作出決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一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議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二條 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大會議程的代表議案,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大會閉會後審議辦理。
主席團認為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六條規定的代表議案,依照《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和辦理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 主席團決定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大會閉會後審議的代表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交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機構辦理。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辦理代表議案時,應當徵求議案領銜代表的意見,認真辦理,最遲於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召開的三個月前辦理完畢,並答覆提出議案的代表。
第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提出的關於代表議案辦理情況的報告,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後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審議代表議案時,應當邀請提出議案的領銜代表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於代表議案辦理情況的報告,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提出書面報告。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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