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工作辦法

2005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工作辦法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5.03.31
  • 實施時間:2005.05.01
由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05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3月31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工作,督促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和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領導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根據憲法、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述職評議,是指常務委員會對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履行職務的情況進行審議和評價。
第三條 述職評議工作由常務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四條 述職評議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民主公開、依法辦事的原則。
第五條 述職評議的內容:
(一)貫徹實施憲法、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三)依法履行職責和勤政廉政的情況;
(四)辦理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
(五)在職責範圍內解決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的情況;
(六)需要述職評議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本屆任期第一年的上半年內,由主任會議制定本屆述職評議工作規劃。
第七條 被評議人員,在徵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意見的基礎上,由主任會議研究確定。
被評議人員確定後,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其述職45日前通知本人和其所在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知審計機關,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被評議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審計結果。
第八條 被評議人員應當根據述職評議的內容,寫出述職報告,並在述職15日前報送常務委員會。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述職評議前,應當組織調查組,對被評議人員履行職務的情況進行調查。
調查組由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根據述職評議工作需要,調查組組長由相應的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成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主任或者副主任擔任。
第十條 調查組應當深入調查研究,採取聽取匯報、個別談話、召開座談會、查閱資料、實地調查、民意測驗等方式,了解被評議人員履行職務的情況。
被評議人員及其所在機關和相關單位,應當根據調查組的要求,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介紹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 調查工作結束後,調查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交調查報告。調查報告的內容包括:對被評議人員履行職務情況的全面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對改進工作的建議等。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對有關情況重新調查、核實。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述職評議時,被評議人員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常務委員會可以邀請參加調查的省人大代表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列席會議,也可以邀請社會各界有關人士旁聽會議。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述職評議的程式:
(一)全體會議聽取被評議人員的述職報告和調查組的調查報告;
(二)分組會議審議和評價被評議人員履行職務的情況;
(三)全體會議審議和評價被評議人員履行職務的情況;
(四)被評議人員發言;
(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被評議人員履行職務的情況,按照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進行無記名投票。投票結果當場公布。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應當根據組成人員審議和評價的意見,對被評議人員提出評議整改的意見。被評議人員應當按照評議整改的意見進行整改。
被評議人員應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並在常務委員會會議閉會後15日內報送常務委員會。
第十五條 被評議人員一般應當在下一次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報告整改情況,並接受審議。
第十六條 獲得的滿意票、基本滿意票之和未超過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半數的被評議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整改情況後,由組成人員按照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對其再次進行無記名投票。獲得的滿意票、基本滿意票之和仍未超過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半數的,常務委員會應當提出免職意見。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在述職評議工作結束後,對被評議人員履行職務的情況提出評價性意見,以書面形式反饋本人,同時送有關機關和部門。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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