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工作條例

【發布單位】81601
【發布文號】河南省人大常委會第27號
【發布日期】2000-05-27
【生效日期】2000-05-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二十七號)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工作條例》已經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00年5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0年5月27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工作條例
(2000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履行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監督職權,支持督促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強勤政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賦予人大常委會監督職權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述職評議對象是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
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在任期內,一般應向省人大常委會述職一次。
述職評議對象的其他人員需要向省人大常委會述職的,由主任會議提名,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決定。
第三條 述職評議工作在省人大常委會領導下,由主任會議組織實施。
省人大常委會負責人事任免的工作機構是述職評議工作的辦事機構,承辦述職評議工作具體事項。
省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和相關工作機構要積極配合。
第四條 述職評議內容:
(一)學習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
(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況;
(三)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情況;
(四)辦理省人大代表所提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情況;
(五)勤政廉政情況;
(六)省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述職評議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 述職評議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民主公開、講求實效、依法辦事的原則。
第六條 述職人分為述職接受審議人和述職接受評議人。
述職評議工作每年組織一次,每次確定述職人六至九名,其中述職接受評議人二至三名。
主任會議按每次確定的述職人數等額提出述職人建議名單,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無記名投票決定述職人和述職接受評議人。
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述職人建議名單人選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也可以另提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述職評議對象。
述職人和述職接受評議人均按得贊成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述職人名單確定後,省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同述職人談話。
第七條 述職人應做到:
(一)依照本條例規定認真做好準備工作,向省人大常委會提供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
(二)根據述職評議內容的要求,寫出任現職以來的述職報告。述職報告既要肯定成績,又要找出存在問題,同時提出積極可行的改進措施;
(三)述職報告應聽取班子其他成員、單位幹部和民眾的意見;
(四)述職報告應在省人大常委會述職評議會議召開二十天前報省人大常委會。
第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做到:
(一)結合評議內容,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
(二)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充分發表意見;
(三)參加視察、審議和評議工作,聽取和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四)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組織視察組到述職接受評議人所在單位及其下屬單位進行視察,寫出視察報告。
視察組由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代表組成。
視察組可以採取個別談話、召開座談會、查閱資料、聽取上級主管領導和相關單位的意見等方法了解述職接受評議人的情況。
第十條 述職接受評議人所在單位和人員應提供有關資料,如實介紹情況,支持視察組工作。
第十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據述職報告、視察報告等進行評議。
第十二條 常委會述職評議會議的程式:
(一)述職人在常委會述職評議會議上述職;
(二)視察組向常委會述職評議會議提交視察報告;
(三)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述職接受審議人的述職報告。
(四)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對述職接受評議人評議;
(五)各組推選代表在常委會述職評議會議上評議;
(六)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述職接受評議人進行述職評議表決。
第十三條 述職人及其所在單位班子成員應到會聽取審議或評議意見。
述職人對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或評議中提出的問題應給予回答,也可以申辯。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相關部門負責人應列席常委會述職評議會議。
第十四條 述職評議表決分為稱職、不稱職兩個等次。
述職接受評議人稱職票達不到省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半數以上者,應責令其辭職或者由省人大常委會根據法律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五條 述職評議中發現重大問題,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後,責成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辦事機構將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和評議意見匯總整理,形成書面意見,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後反饋本人,同時分別抄送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及有關部門。
第十七條 述職接受審議人接到反饋意見三個月內將改進情況報省人大常委會。
述職接受評議人,在接到反饋意見一個月內制定出整改方案,報省人大常委會。
省人大常委會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並在適當時間聽取關於整改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對整改不力者,責成其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上作出書面檢查,情節嚴重的,根據法律規定做出相應處理。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將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每年年度考核情況報告省人大常委會。
第十九條 各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工作可參照本條例施行。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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