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述職評議工作的試行辦法

2001年1月2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主任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述職評議工作的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1.01.02
  • 實施時間:2001.01.02
第一條 為了規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對本市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的述職評議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本市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述職人員)進行的述職評議,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述職評議工作應當堅持依法辦事、民主公開、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加強對市國家行政、審判和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促進他們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提高履行職責的水平。
第四條 述職和評議的內容是述職人員在任職期間依法履行職責的下列情況:
(一)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政府規章,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依法行政的情況。
(二)貫徹執行全國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三)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情況,辦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的情況。
第五條 述職評議工作在市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由主任會議負責組織實施。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根據主任會議的安排負責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在廣泛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決定每年進行述職評議的人員名單,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最遲在召開會議對述職人員進行述職評議的兩個月前,將述職評議的決定書面通知述職人員。
第八條 述職人員的述職報告,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進行述職評議的20日前報市人大常委會。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通過多種形式聽取述職人員所在部門和有關單位人員、市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對述職人員的意見,了解述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做好評議的準備。
述職人員所在部門、有關單位的人員,應當向聽取意見、了解情況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如實介紹情況,提出意見,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聽取和評議述職人員的述職報告,一般在同一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進行。根據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也可以先聽取述職人員的述職報告,在下一次會議上再進行評議。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評議述職人員的述職報告,一般在全體會議上進行,經主任會議決定也可以分組進行。
第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述職人員進行評議時,述職人員須到會聽取意見,回答或者說明評議中提出的問題。
第十二條 述職人員對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評議意見,應當結合工作實際提出整改方案並進行整改,在述職評議後的三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述職評議整改方案及整改情況的報告。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委託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對述職人員的整改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提出有關情況的報告,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印發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評議述職人員的述職報告,可以邀請市人大代表列席會議,邀請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和其他組成人員列席會議,邀請中共北京市委、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的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方面的負責人員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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