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工作條例

1999年9月25日經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工作條例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09.25
  • 實施時間:1999.09.25
述職評議工作條例,廢止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廢止的決定,

述職評議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監督,加強對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省人大常委會或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述職評議工作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述職評議是指: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省人大常委會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對省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的評議。
評議工作可邀請人大代表參加。
第三條 述職評議的目的是促進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廉潔奉公、勤政為民,增強法律意識,公僕意識,推進依法治省。
第四條 述職評議應加強領導,發揚民主,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有計畫地進行,注重實效。
第五條 參加述職評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代表應做到:
(一)依法履行職責,認真參加評議活動;
(二)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如實反映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評議;
(三)遵守國家的保密規定。
第六條 參加評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在評議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組織領導和內容
第七條 述職評議工作由省人大常委會領導,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組織實施。述職評議的具體工作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的辦事機構承擔。
第八條 常委會主任會議根據常委會的年度工作安排和實際情況,確定述職評議的對象、內容和時間,並制定述職評議工作實施方案。
第九條 述職評議的內容:
(一)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執行上級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三)履行職責、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的情況;
(四)人民民眾普遍關心和迫切要求解決的重大問題的辦理情況;
(五)常委會或者常委會主任會議認為需要評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述職評議可以按前條所列內容進行全面評議,也可以就其中某個方面進行評議。
第三章 程式和方法
第十一條 述職評議分為評議準備、評議調查、評議會議、整改落實四個階段。
第十二條 述職評議前應當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制定評議工作實施方案,方案包括評議的組織、對象、內容、時間和要求;
(二)在評議前2個月書面通知評議對象及所在單位和主管機關;
(三)進行評議宣傳、動員和部署;
(四)確定參加評議人員,組成評議工作小組;
(五)組織參評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
(六)評議對象根據評議內容,準備述職報告。
第十三條 評議工作小組對評議對象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評議調查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必要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查閱案卷以及有關材料。
評議工作小組應在述職評議會議前向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評議準備工作情況,並提交述職評議調查報告。
評議對象和有關單位、個人應當積極配合評議工作小組進行調查,如實反映意見和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四條 述職評議一般在常委會會議上進行,由評議對象向常委會述職,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參加評議的代表充分發表評議意見,也可以採取書面發言的形式。必要時,可邀請被評議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述職評議對象應如實述職,並認真聽取評議意見,回答問題;對評議有不同意見,可以進行說明。
第十六條 述職評議會議結束後,應當形成書面評議意見,經常委會或常委會主任會議審議後,交評議對象及其單位進行整改。評議對象接到評議意見後,在1個月內將整改方案報送常委會,在3個月內向常委會報告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 根據述職評議對象報告的整改落實情況,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決定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複查核實整改落實情況。
第四章 評議處理
第十八條 對評議對象提出的評價性和結論性的意見,經常委會或常委會主任會議確認後,應送交評議對象單位的上級機關和有關組織,作為考核使用幹部的依據。
第十九條 評議對象有違法違紀、失職瀆職和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阻礙評議工作、拒絕接受評議、不予落實整改措施行為的,根據其情節輕重作如下不同處理:
(一)責成限期改正或作出檢查;
(二)依法提出質詢;
(三)轉由有關組織或部門調查處理;
(四)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五)依法撤銷或免去常委會任命的職務;
(六)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案;
(七)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凡干擾評議工作,對參加評議和反映問題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根據情節輕重,由其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省轄市和縣級人大常委會對本級人大常委會的述職評議工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條例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廢止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現就提請審議廢止《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工作條例》的議案作如下說明: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於1999年9月25日通過並施行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工作條例》,對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省人大常委會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對省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評議的有關內容、方法、程式和評議處理作出了相關規定,對省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監督法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憲法為依據,充分體現了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正確處理了加強人大監督工作和堅持黨的領導的關係,正確處理了加強人大監督工作和支持“一府兩院”依法開展工作的關係,充分體現了民主集中制,集體監督,有序監督的原則,是一部符合我國國情和人大工作實際的重要法律。該法將於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於2006年8月27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閉幕會上強調,監督法將於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各地要利用實施前的這段時間,在認真學習監督法的基礎上,對原來的工作、有關地方性法規和工作檔案等進行全面梳理,對符合監督法規定的要加以深化和細化,對與監督法規定和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時做出調整,認真加以規範,實現平穩過渡,為實施監督法做好充分準備。  鑒於監督法已對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工作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監督工作的重點、程式和形式等作了明確的規定,經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研究,建議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廢止1999年9月25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工作條例》。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提請審議的廢止《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工作條例》的議案和說明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1999年頒布施行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工作條例》,從制度上規範了省人大常委會的述職評議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鑒於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已對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監督工作的重點、程式和形式等作了明確的規定,為與監督法的規定和精神相一致,同意廢止《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工作條例》。  1月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參加,根據委員們的審議意見對廢止案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廢止《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工作條例》是必要的。建議本次常委會作出決定,予以廢止。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廢止的決定

〔2007年1月10日通過〕  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廢止《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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