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1998年11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評議工作條例》,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評議工作條例
- 區域:內蒙古自治區
- 主管機關: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 通過時間:1998年11月27日
基本信息
詳細內容
修改的決定
一、第五條修改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應當開展工作評議和述職評議。
“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工作實際,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工作評議或者述職評議。
“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至少安排一次工作評議或者述職評議。”
二、第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確定評議對象時,應當聽取人大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意見。”
三、第十四條修改為:“評議調查研究階段的主要工作有:組織參評代表採取召開座談會,查閱資料、案卷,走訪有關部門和民眾、當事人、辦案人,進行民主測評以及其他切實可行的方式進行調查研究,必要時邀請有關部門參加調查研究,廣泛收集意見,了解掌握真實情況;調查研究後要及時準備評議發言材料。
“評議對象自查自糾,準備匯報材料。”
四、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評議會議可以邀請評議對象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參加,也可以邀請公民旁聽。新聞單位可以對評議工作進行宣傳報導。”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評議會議對評議對象依法履行職權或者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測評,測評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三個檔次,測評結果予以公布。”
此外,對條例的部分條文的文字和順序作了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評議工作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評議工作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評議工作條例修正案(草案)),已經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62次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現提請本次會議審議。我受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委託,就評議工作條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修改的必要性
隨著評議工作的逐步深入開展,全區各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在工作實踐中進行了大膽的探索和創新,有不少好的經驗和做法值得總結和推廣。為了使條例能夠適應目前工作的需要,發揮其應有的效力,把評議工作實踐中成功的做法和經驗充實到條例中,加大評議工作的力度,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因此需要對條例進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第五條修改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工作實際,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工作評議或者述職評議。”“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至少安排一次工作評議或者述職評議。”根據全區各級人大和人大常委會開展評議工作的實際情況,本次修改將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和蘇木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分別進行了規定,在時間和評議次數上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使條文的內容更加切合實際,增強了可操作性。
(二)第十四條,評議調查研究階段的主要工作中增加了“必要時邀請有關部門參加調查研究”的 內容。邀請有關部門參加評議調查研究階段的工作,是為了使該階段工作在遇到專業性較強的情況或者問題時,能夠深入、準確和全面的完成調查研究工作。另外,該條中增加了一款,列為第二款,其內容是:“參評代表需要查閱保密資料、案卷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必要的手續。”增加第二款內容的目的是為了使具體工作程式更加嚴謹和規範。原第二款順延為第三款。
(三)第十五條第二款中增加了“下級部門以及其他”和“也可以邀請評議對象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公民也可以旁聽會議”的內容,邀請被評議對象下級部門參加評議會議是為了增加評議工作的深度和廣度,第二部分的內容是在評議中已經實踐了的一項工作,而且效果也比較好,本次修改將其列入其中作為正式規範。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評議會議以表決的形式對評議對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依法履行職權的情況進行測評。測評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三個檔次;增加這一條內容的目的,是為了加強評議工作的透明度和監督力度。
(五)第二十三條,為了加強盟工作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強化監督職能,根據盟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盟工作委員會對“一署兩院”進行評議的內容,修改後的條文是:“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盟工作委員會,可以對盟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門、盟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盟分院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評議。也可以組織人大代表對其進行評議。”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修正案(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2年7月30日上午,分組審議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審議的《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評議工作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根據評議工作發展的實際需要,及時修改該條例是很必要的。同時,組成人員對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常委會有關部門的意見進行了修改。8月1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對修正案(草案)進行統一審議。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委託,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增加了有關確定評議對象的內容,即:“確定評議對象時,應當聽取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意見。”
二、修正案(草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參評代表需要查閱保密資料、案卷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必要的手續。”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刪去這一內容。
三、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修正案(草案)第四條修改為:“評議會議對評議對象依法履行職權或者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測評,測評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三個檔次,測評結果予以公布。”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五條規定盟工委評議盟“一署兩院”的內容,沒有法律依據,法制委員會建議刪去這一內容。
法制委員會已按修正案(草案)和上述意見,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評議工作條例〉的決定(草案)》。
決定(草案)已經自治區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65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廢止的說明
我受主任會議的委託,就廢止《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評議工作條例》作如下說明:
《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評議工作條例》是1998年11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2002年8月2日,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評議工作條例〉的決定》進行了修正。該條例對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加強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職能,促進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06年8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於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監督法對於各級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健全監督機制,加強和改進監督工作,增強監督實效等做出了明確規定。現行的《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評議工作條例》與監督法的上述內容不一致。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監督法,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建議對《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評議工作條例》予以廢止。
以上說明,連同廢止條例議案,請一併予以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