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辦理辦法》在2004.05.27由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辦理辦法
-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05.27
- 實施時間:2004.07.01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代表議案的提出
第三章 代表議案的審查
第四章 代表議案的辦理
第五章 附則
草案的說明
我受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委託,現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辦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代表的重要職權,是代表依法履行職責的重要工作,也是國家權力機關行使法定職權的重要方式。代表提出的議案,其內容都是涉及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規,對“一府兩院”進行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討論和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族、民政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項等。做好代表議案辦理工作,對充分發揮代表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積極性,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能作用,加強對“一府兩院”的監督工作,實現依法治國的戰略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隨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日臻完善與發展,代表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積極性越來越高,代表議案的質量和數量都有了明顯提高,代表議案辦理工作得到進一步加強。近幾年來,通過議案辦理工作,代表提出的議案有的已經制定為地方性法規;有的已列入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正在抓緊起草和制定當中;有的已引起有關方面重視正在努力解決。為進一步做好代表議案的辦理工作,使這項工作發揮更大的作用,目前,需要切實解決在議案辦理工作中存在的以下幾個突出問題:一是組織法和代表法對代表議案的辦理程式和辦理時限規定得比較原則,在具體工作實踐中不易掌握,需要進一步充實和細化。二是不少代表對議案和建議的區別認識模糊,對於議案的內容必須是屬於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的事項理解不深,片面認為議案比建議重要,往往將屬於“一府兩院”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作為議案提出,如一些地方要求修水庫、修公路、增工資等作為代表議案提出,既增加了議案審查工作的複雜性,也增添了一些不必要的工作量。三是對議案的承辦者存在模糊認識,認為“一府兩院”同人大一樣也可以直接辦理代表議案。以上這些情況都影響了代表議案工作的嚴肅性,影響了人大代表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積極性和人大及其常委會職能的發揮。
因此,儘快出台一部有關代表議案工作的法規,對代表議案的提出、審查、辦理、答覆和監督等各個環節進行規範,使這項工作步入法制化的軌道,提高代表議案辦理工作的質量,是十分必要的。
二、立法依據、立法原則和起草過程
本辦法(草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相關規定,結合自治區的實際,本著切實可行、簡明實用的原則進行立法,並參考了外省區的一些立法成果。
本辦法列入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2003-2007)年五年立法規劃,確定為今年的立法項目。據此,我委於今年年初制定了立法工作計畫,並於今年6月份形成了辦法初稿,10月開展了立法調研工作,之後,徵求和吸納了自治區人大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辦公廳、12個盟市人大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10月下旬,立法小組與呼市人大常委會和呼市地區的部分人大代表進行了座談,數易其稿,形成了現在的辦法(草案)。
三、幾個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代表議案的概念
本辦法(草案)所稱的議案,是指代表10人以上聯名或者一個代表團以上按照法定程式,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屬於本級國家權力機關職權範圍內的議事原案。也就是說,具有法定提議案權的國家機關提出的議案不屬於本辦法(草案)規範之列。這樣規定是基於兩點考慮,一是兩者提出的程式不一樣,代表提出的議案有時間限制,即必須在大會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內提出,國家機關提出的議案沒有時間限制。二是處理程式不同,國家機關提出的議案都列入大會議程,代表提出的則不一定,並且必須經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主席團通過。本辦法(草案)只對代表聯名和代表團提出的議案辦理工作進行規範,是為了保障代表的提議案權能夠充分行使。
(二)關於列入大會會議議程代表議案的處理
辦法(草案)對於列入大會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的處理程式進行了儘可能詳盡的規定。為保證大會對代表議案的審議質量,辦法(草案)第十七條規定了提議案人應當向大會全體會議作關於議案的說明,提議案人和專門委員會以及常委會工作部門應當向大會提供必要的資料。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向主席團提出報告。這樣從處理程式上為大會審議代表提出的議案把好質量關。
(三)關於代表議案的辦理單位
目前根據代表議案的辦理情況和外省區的一些做法,存在有兩種觀點和做法,一種認為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代表提出的議案屬於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因此,只有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才可以辦理代表議案;一種認為代表提出的涉及地方重大事項方面的議案,由“一府兩院”辦理更為直接,更為合適,效果更好,我委經過多次認真研究後,傾向於第一種觀點,認為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辦理代表議案不超越法律規定的界限。那么,又如何解決代表通過議案的形式要求“一府兩院”解決或者落實行政司法方面的重大事項呢?辦法(草案)第二十條對此作了規定:“經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或者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議案審議結果和處理意見的報告或者決議、決定,需要交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具體實施的,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交附上述機關實施。實施機關應當在六個月內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實施情況的報告。這樣就明確了人大和”一府兩院“對於議案的辦理職責,人大及其常委會負有辦理代表議案的職責,”一府兩院“只是執行”決議、決定“,不屬於辦理議案。
(四)關於代表議案辦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辦法(草案)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對代表議案辦理工作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同時,第二十七條規定代表對議案辦理工作和實施情況有權進行監督檢查,以保證代表提議案權得以落實。
以上說明,連同辦法(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於2003年11月29日下午,分組審議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審議的《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辦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充分發揮代表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積極性,提高代表議案辦理工作質量,制定相應的法規對此項工作予以規範是十分必要的,同時組成人員對辦法(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並在徵求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意見的基礎上,對辦法(草案)進行了修改。2004年4月27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辦法(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法制工作委員會和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委託,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將辦法(草案)第三條第一句修改為:“代表議案涉及的事項主要包括”,同時建議將該條第一項修改為:“制定、修改和廢止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與第二條的內容有重複,根據這一意見,建議將辦法(草案)第六條修改為:“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提出議案,應當有領銜代表;以代表團名義提出議案,必須經代表團全體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並由代表團團長簽名”。同時,刪去第七條的內容。
三、辦法(草案)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了議案的形式,第二款是對制定和修訂地方性法規的具體要求,與第八條的內容相銜接,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辦法(草案)第九條第二款修改後作為第八條第二款,即“關於地方性法規的議案,一般應當附法規草案;不附法規草案的,應當說明立法的主要內容和法律依據”。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辦法(草案)的部分文字表述作了進一步的修改、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辦法(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辦理辦法(草案修改稿)》,經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6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再次審議。
以上審議結果的報告,連同辦法(草案修改稿),請一併予以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於2004年5月24日下午,分組審議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辦理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辦法(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會初次審議的意見,經過反覆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本次會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後予以通過。同時,組成人員對辦法(草案修改稿)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並在徵求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意見的基礎上,對辦法(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2004年5月26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辦法(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法制工作委員會和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委託,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和執行的事項”,法制委員會建議將其修改為:“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遵守和執行的事項”。
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三條第三項修改為“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此外,對辦法(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文字表述作了進一步的修改、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辦法(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辦理辦法(草案表決稿)》。
辦法(草案表決稿)已經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8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