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大會秘書處負責接收代表提出的議案,複查代表聯名是否符合法定人數、有無重複簽名,並對議案進行分類、編號、登記,逐件摘報大會主席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
  • 所屬地區:雲南省
  • 目的:進一步做好代表議案工作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一條

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議案的權利,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作用,進一步做好代表議案工作, 第二條 代表議案是指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大會主席團決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前,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事原案。

第三條

代表議案應當一事一案;填寫大會秘書處統一制發的代表議案紙;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簽署領銜人和聯名代表的姓名、單位、通訊地址等內容。

第四條

代表議案處理的準備工作由大會秘書處負責。
同時將議案複印件送有關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工作委員會),有關委員會應及時召開會議,研究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第五條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在大會主席團直接領導下,負責大會期間的議案審查工作。
議案審查委員會的人選,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一般在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上通過,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工作委員會對代表議案審議或提出初步意見後,由議案審查委員會匯集研究並向大會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第六條

大會主席團對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進行審議,作出列入本次會議議程、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改作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決定。並將決定書面印發全體代表。

第七條

大會主席團決定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提交會議審議後進行表決。

第八條

會議審議時,提議案人、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應當提供有關參閱資料;議案領銜人應當向大會全體會議作出有關說明。
大會全體會議聽取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或者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工作委員會研究。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審議和研究後,向主席團提出報告。由大會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工作委員會研究議案時,可以邀請提出議案的領銜人列席會議。

第九條

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提議案人要求撤回致使聯名代表不足十人的,經大會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須填寫撤回代表議案登記表。

第十條

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因涉及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大會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審議決定,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

大會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於大會閉會期間審議或研究。審議結果或研究意見的報告必須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兩個月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審議結果應答覆提出議案的代表,並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作出書面報告。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代表議案的審議結果的報告時,應分別作出批准或提請列入省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議程的決定。

第十三條

代表提出的議案經大會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會議議程,改作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按照《雲南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我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的處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聯絡工作委員會負責說明。

審議結果的報告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6年9月25日下午和26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貫徹執行中央(2005)9號檔案關於要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進一步加強人大制度建設的精神,及時修訂、完善我省的代表議案處理辦法,是十分必要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對修訂草案作了充分肯定,沒有提出具體修改意見,同意提交本次會議表決。
法制委員會根據會議的審議情況,為與其他相關法規相銜接,對修訂草案作了兩項修改:一是為避免產生歧義,將修訂草案第二條中“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修改為“10名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名”;二是為了與即將提交本次會議表決的《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表述相一致,將修訂草案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代表提出的議案,應當在大會主席團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前送交大會秘書處。凡不符合基本條件的議案,大會秘書處和代表工作機構可以建議提議案人修改、完善,或者改作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9月27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十四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提出了修訂草案修改稿。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前期反覆論證、修改後形成的修訂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再次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修訂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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