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程式的規定

1995年4月4日昆明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5年9月27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1999年2月2日昆明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正 1999年5月27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程式的規定
  • 地點:昆明市
  • 類型:規定
  • 時間:1999年5月27日
規定全文,審查結果的報告,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做好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的處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代表議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在規定時間內,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事原案。
第三條 代表議案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以下簡稱主席團)決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前提出。
第四條 代表議案應當一事一案,用統一的代表議案專用紙,寫明議案案由、案據和方案,簽署領銜人和聯名代表姓名等。
代表議案由大會秘書處收集、登記、分類,並轉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議案審查委員會)。
第五條 議案審查委員會收到代表議案後,應就議案構成要件進行審查,並及時與有關部門共同商議,提出是否列入本次大會議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有關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的意見,提請主席團審議決定。
專門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根據主席團的決定,應及時對議案進行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本次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是否列入本次大會議程。
第六條 列入本次大會議程的代表議案,議案提出人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委員會應當向大會提供必要的資料並做好議案交付審議前的準備工作。
第七條 列入本次大會議程的代表議案,大會全體會議應當聽取議案領銜人對議案的說明,經代表審議後提交全體會議表決;主席團也可以決定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八條 列入本次大會議程的代表議案,在審議中遇到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審議並作出決定,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審議決定。
第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議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條 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大會議程而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交由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研究的代表議案,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應當在閉會後半年內審議、研究完畢。
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報告,應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工作委員會研究代表議案的情況,應向議案審查委員會報告,由議案審查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專門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審議結果報告,應當包括議案名稱、基本內容、審議經過和審議結果(即列入或者不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意見)等內容。
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各專門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提出的代表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舉行的會議上印發全體代表。
常務委員會對專門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審議結果報告認為不成熟的,可以要求專門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再作審議。
第十一條 代表所提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由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交有關機關或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第十二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在大會閉會後審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議案,認為所涉及的問題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專門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提出明確意見,提請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在審議代表議案時,應當邀請代表議案領銜人列席會議。也可以邀請該議案的其他議案提出人和有關方面的代表、專家列席會議,徵求意見。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對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代表議案的決議或者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審查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7年6月29日,昆明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程式的規定》(以下簡稱程式規定),並於7月5日呈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7月11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十六次會議,對程式規定進行了合法性審查。現將審查結果報告如下: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程式的規定》自1995年制定並於1999年修正以來,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議案的權利,做好代表議案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推進,原規定有些內容過於原則已不適應新形勢需要,有必要進行修改完善。程式規定結合昆明實際,借鑑外地先進經驗,完善了代表提出議案的基本要求,規範和細化了議案處理程式,增加了關於議案的決議、決定的實施程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較強。
法制委員會審查認為,程式規定符合上位法的規定,與相關法律、法規不牴觸。法制委員會的審查情況已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後批准該程式規定,由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公布施行。
以上報告連同程式規定,請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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