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工作若干規定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工作若干規定》已於2012年12月21日經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工作若干規定
  • 發布部門:廈門市人大(含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2年12月24日
  • 實施日期:2012年12月24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人大議事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工作若干規定,發文字號,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代表在會議期間的工作,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代表議案、建議的提出和辦理,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代表活動的組織與實施,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代表活動的服務與保障,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附則,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工作若干規定

2012年12月21日廈門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發文字號

廈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號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的活動方式,引導和發揮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市代表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代表依照法律規定選舉產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

第三條

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為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提供條件。

第四條

代表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閉會期間統一組織的履職活動,應當安排好本人的生產和工作,優先執行代表職務。

第五條

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

代表在會議期間的工作

第六條

代表應當按規定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以下簡稱大會),參加各項議程,依法行使職權。

第七條

代表在大會期間的主要工作為:
(一)聽取和審查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二)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准市本級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法規案和其他議案;
(四)參加大會的各項選舉和表決;
(五)依法提出代表議案;
(六)依法提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八條

代表應當認真審議大會各項報告和議案,積極參與大會期間的選舉和表決。

第九條

出席大會是代表參與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方式,不得無故缺席。如確有特殊情況需要請假的,會前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請假,會議期間向所在代表團團長請假,由代表團報大會秘書處。請假須書面提出,經批准後方為有效。

第十條

大會期間,未經批准不出席會議的,視情況向全體代表通報,或者勸其辭去代表職務。
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大會的,代表資格終止。

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

第十一條

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是執行代表職務、知情知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為出席大會審議各項報告和提出議案作準備的過程。

第十二條

閉會期間,按照代表回原選舉單位活動和便於組織、開展活動的原則劃分成若干代表小組。
擔任市人大各專委會委員的代表,以參加專委會組織的代表小組活動為主,但每年參加原選舉單位組織的代表活動不少於兩次。各專委會組織代表小組活動時,可以根據活動內容邀請其他代表參加。

第十三條

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每季度不少於一次,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

第十四條

各區的市人大代表小組活動,由市人大常委會委託區人大常委會組織。各專委會代表小組活動,由相應的市人大專委會組織。
駐廈部隊的代表小組活動,由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機構和廈門警備區政治部共同安排。

第十五條

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主要為:
(一)參加集中學習、政情通報;
(二)參加視察和專題調研;
(三)參加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
(四)參加市人大專委會組織的立法調研;
(五)出席或者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
(六)應邀列席區人大常委會會議;
(七)依法列席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八)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九)回原選舉單位報告履職情況,接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
(十)聯繫人民民眾,聽取民眾意見等。

第十六條

代表視察可以採取下列形式進行:
(一)由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統一協調實施視察;
(二)由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相關專委會具體負責,圍繞市人大常委會工作要點、立法計畫、執法檢查項目、專項報告、議案辦理、專題調研等進行視察;
(三)由市人大常委會委託區人大常委會組織,進行會前視察和專題視察;
(四)由代表單獨或者幾位代表聯合,持市人大常委會頒發的代表證進行視察。
代表持證視察,一般應當在其工作或者居住地就地進行。代表在持證視察前,可以與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機構或者原選舉單位聯繫。市、區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機構根據代表要求,協助聯繫安排代表持證視察活動的相關事宜。

第十七條

代表回原選舉單位報告履職情況,以書面報告為主。各區人大常委會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安排若干名市人大代表在區人大常委會上報告執行代表職務的情況。

第十八條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安排,密切市人大常委會領導與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市人大專委會委員與代表、代表與人民民眾的聯繫。
閉會期間,代表要進社區、進農村、進學校、進企業,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走訪,或者通過代表電子信箱、人大網站等方式,聽取和反映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九條

代表應當積極參加閉會期間的各項活動。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的,應當向組織者或者邀請單位說明原因,履行請假手續。

代表議案、建議的提出和辦理

第二十條

代表提出議案,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執行代表職務,參加行使國家權力的一項重要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人大專委會、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區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應當為代表提出議案,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

第二十二條

代表提出議案,按照《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提出和處理辦法》規定的內容、格式和時間要求提出。

第二十三條

代表議案應當一事一案,由案由、案據和方案三個部分構成。案由應當明確清楚,案據應當充分合理,方案應當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辦法或者建議。

第二十四條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按照《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辦法》規定的內容、格式和要求提出。

第二十五條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一事一議,標題明確,內容具體,書寫清楚。

第二十六條

大會設立代表議案審查委員會。代表議案審查委員會對代表提出的議案從形式和內容進行審議,提出處理意見報告。

第二十七條

大會秘書處設議案組,對大會秘書處和代表議案審查委員會負責。
議案組的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收集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
(二)負責對代表提出的議案進行整理、分類和分析,並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代表議案的內容、格式要求的,應當建議提議案代表進行修改或者將議案改作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三)提出並起草代表議案處理意見報告;
(四)負責議案審查委員會的會務工作;
(五)負責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工作。

第二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機構負責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一般督辦、回復、徵求代表意見工作。健全完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統一交辦、分級負責、溝通協調、答覆反饋等辦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每年從轉為代表建議辦理的代表議案和代表在大會期間提出的建議中確定部分建議,由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和有關專委會負責重點跟蹤督辦。

第三十條

認真處理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有關國家機關或者機構的法定職責。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及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按照《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提出和處理辦法》、《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辦法》的規定,認真辦理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切實加強與代表的溝通協商,努力提高辦理實效。

第三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代表議案,需要交由市人民政府和有關機關、組織辦理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由市人民政府和有關機關、組織辦理,並由有關專委會督促辦理工作。
每年中期,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專題聽取市人民政府、市人大有關專委會對代表議案辦理進展情況的匯報。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應當在下次市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分別將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將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綜合情況報告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推動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和結果向社會公開,並對優秀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代表活動的組織與實施

第三十四條

代表小組應當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年度工作要點,制定年度代表活動計畫,經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機構平衡,報主任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五條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統一安排,組織代表集中學習、政情通報、代表視察、執法檢查和專題調研等活動。

第三十六條

組織代表活動,組織者應當進行認真準備,做好與代表活動有關的調研工作,制定周密的活動方案,協調有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

組織代表活動,組織者應當至少提前七天向參加活動的代表提供與活動內容、視察單位有關的背景資料,提供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代表活動前,組織者應當提前七天以有效方式通知有關代表。

第三十八條

活動過程中,一般要聽取有關機關、組織的匯報,進行現場視察,組織代表討論。

第三十九條

代表小組應當匯總代表在活動過程中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形成代表視察報告或者執法檢查報告。視察或者執法檢查結束後,組織者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由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抄送有關機關、組織。要求反饋的,有關機關、組織應當在三個月內反饋。
視察報告應當寫明視察的時間、內容、視察中發現的主要問題以及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執法檢查報告應當寫明執法檢查的時間、內容、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法律法規本身存在的問題、相關建議和意見。
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就代表視察報告或者執法檢查報告提出的重大問題作出相應決議或者決定。

第四十條

代表小組要提高代表參加各項活動的出勤率,提高代表活動質量。建立代表活動考勤制度,建立代表履職檔案和代表活動記錄,每年年底交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機構匯總統計。

第四十一條

閉會期間,每年在全體代表中通報代表執行職務的情況。

代表活動的服務與保障

第四十二條

代表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代表執行代表職務。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市、區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是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集體服務機構,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服務保障。

第四十三條

代表參加市人大組織的各種會議和活動是執行代表職務的行為,依法受到保護。代表在各級人大組織的各種會議和活動上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代表的人身權受到法律保護,大會期間,非經大會主席團許可,閉會期間,非經市人大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如果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許可。

第四十四條

完善邀請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制度。市人大各專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有關代表列席專委會會議,參與專委會的視察、調研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立法規劃、立法計畫和年度工作安排,要聽取代表的意見;審議的法規案,可以根據情況,將草案發給有關代表徵求意見;組織執法檢查,可以邀請代表參加;到基層視察、調研,應當聽取所在地的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保障代表的知情權,為代表審議各項報告和議案提供信息、創造條件。

第四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每年舉行政情通報會,邀請市人民政府向代表通報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並可以將有關材料印發代表。

第四十八條

閉會期間,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向代表通報常委會會議、常委會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動情況,寄送常委會公報以及常委會聽取和審議的專題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和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關的重要信息資料等,為代表訂閱有關報刊雜誌。
各區人大常委會印發區人大代表的資料,同時印發本選舉單位選出的市人大代表。

第四十九條

代表活動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統一用於組織代表活動。代表活動經費應專款專用,嚴格管理。

第五十條

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參加各級人大常委會組織的活動,其所在單位、部門必須依法給予時間、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項保障。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條

本市各區人大、鎮人大代表工作,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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