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限制養犬的規定

(1995年9月22日雲南省昆明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1995年11月27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199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4年6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刪除和停止執行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有關條文的決定》修正2004年6月29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限制養犬規定
管轄區域,主要內容,規定(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管轄區域

昆明市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市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養犬管理按照區域限制、統一審批、嚴格管理的原則,實行免疫、註冊登記和許可證管理的制定。
第三條 凡在昆明市行政區域內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限制養犬工作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公安機關主管,農業、衛生、工商、市政市容等部門配合進行。
有關單位和基層民眾組織應當協助做好限制養犬工作。
第五條 本市五華區、盤龍區以及官渡區、西山區在城市規劃範圍內的建成區為限制養犬區域(以下簡稱限養區)。
本市風景名勝區、旅遊渡假區、機場、車站(貨場)、市級以上開發區按限養區進行管理。
除前兩款規定外,縣(市、區)人民政府還可參照本規定劃定限養區範圍,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條 未經批准,限養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養犬。
非限養區內養犬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犬帶入限養區。違者,令其立即帶出,責令無效,可以沒收其犬。
第七條 居住限養區內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可以申請飼養小型觀賞犬。
符合前款規定,飼養小型觀賞犬的,必須先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到畜牧獸醫部門對犬進行健康檢查,領取檢疫合格證,報區公安機關審核批准。
第八條 限養區內的單位因特殊工作需要養大型犬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區公安機關審核後,報市公安局批准。
第九條 經公安機關批准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領取養犬許可證和犬牌。已領取養犬許可證和犬牌的養犬人轉讓其犬的,應當到批准養犬的公安機關辦理過戶手續。
第十條 經批准養犬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小型觀賞犬出戶時,必須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攜領,並掛犬牌、束犬鏈;
(二)不得攜犬進入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區,公共場所和乘坐六座以上的公共運輸工具;
(三)按期辦理年度註冊手續;
(四)養犬不得侵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五)大型犬應當實行拴養或者圈養;
(六)養犬人應當及時清除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責令其改正。其中,違反第(一)至(五)項規定之一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犬,吊銷養犬許可證和犬牌。違反第(六)項規定的,可以由市政市容管理部門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並區別不同情況,沒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吊銷養犬許可證和犬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養區內未經批准擅自養犬的;
(二)縱犬傷人的;
(三)倒賣、偽造養犬許可證或者犬牌的。
第十二條 專門從事犬類銷售、舉辦營業性展覽,開辦為犬類服務的商店、醫療單位等,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和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公安、衛生等部門的其他手續,按指定地點和要求進行經營活動。養犬人出售其犬的,應當到指定地點交易。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飼養的犬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醫療衛生部門診治,依法承擔醫療費用並賠償損失。
犬發生狂犬病和其它疫病時,養犬人必須立即將犬送畜牧獸醫部門進行處理,防止疫情擴散;養犬人未及時送檢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當發生危及人身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重大疫情時,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緊急組織捕殺犬類的決定。
第十五條 公安、工商等部門收取的養犬登記費、註冊費、過戶手續費和罰沒收入一律上繳財政。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的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草案)的說明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提請審議的《昆明市限制養犬的規 定》作如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本市養犬的現狀
據不完全統計,本市現有犬約11.5萬條,其中4個區約有犬
3.
35萬條,占總數的29. 1%,八縣約有8. 15萬條,占全市犬數的 70.9%。本市養犬呈以下幾個特點:
(1)
狂犬病疫情較為嚴重危害較大
狂犬病是一種危害極大,人畜共患的急性傳染病,病死率達 100%。本市每年因犬咬傷到衛生防疫部門注射狂犬病疫苗達一萬 多人次,自八七年宜良發生首例病例以來,共發生69例狂犬病,除 五華區外,其餘十一個縣區均有疫情,給人民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 脅。
(2)
管養脫節造成禮養亂放影響市容市貌
為了加強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維護市容市貌,1988年, 市政府就曾制定公布了《昆明市犬類管理辦法》,隨著人民生活水
平的不斷改善,飼養小型觀賞犬的不斷增多。管理部門涉及公安、 工商、衛生、農業、市容等多個單位。由於管理職責交叉,執法依據 不夠充分,加上工作不到位,形成管養脫節、管理責任不落實的狀 況。各種犬活躍於街頭、商場、公園、公共場所,甚至機關工作區等, 影響了市容市貌。並且在市區內還形成了一個屢禁不止的非法犬 市。
(3)
犬類管理工作面臨困難較多
據不完全統計,1988年全市約有犬27. 3萬多條。經有關部門 組織了幾次滅犬工作,大型犬的數量明顯減少,但小型犬呈屢增不 減的趨勢,在法律依據不充分的前提下,致使禁犬和限制養犬工作 面臨較多困難和問題。
鑒於以上因素,社會各界和廣大民眾均要求加強養犬管理。在 今年召開的市九屆人大五次會議上,52位代表提出了“關於制定 地方性法規,加強昆明市犬類管理,嚴格限制養犬”的議案。為進一 步加強養犬的管理工作,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完善養犬管理,以達 到有法可依,明確責任,做好工作的目的。
二、立法指導思想
在昆明市養犬管理問題上,有多種觀點和意見,歸結起來,傾 向性的主張是既不能完全禁止,也不能不加限制,這樣就形成有限 制地養犬的意見。昆明市所轄區域既有城市又有城鎮,還有山區、 半山區,少數民族多,生活習慣及生活層次差異較大,在城市及人
口聚集的地區實行有限制地養犬較為現實可行,符合昆明的實際。 而在遠郊的農村,特別是山區、半山區則不宜限養,關鍵是加強管 理的問題。
綜上所述,按照結合實際,區別情況,不同對待的工作思路,借 鑒了北京市的立法經驗,採取有限制養犬的辦法。即:限區域、限場 所、限品種、實行登記註冊、防疫、繳費、嚴格核發許可證、牌等措施 加強管理。通過運用行政的、經濟的、法律的手段,最大限度地減少 犬類對社會產生的危害。根據這一立法思路起草了本《規定》。
三、《規定》的起草經過
為認真落實人大議案,搞好犬類管理的立法工作。今年5月 初,市人大法制委約請市政府法制辦、市公安局、市衛生扃、市政市 容管理部門、市農業局、市工商局、市愛委會等有關部門召開會議, 專題研究立法工作事宜。並且根據地方法規立法程式的要求,還成 立了由市人大副主任許廷柱任顧問,副市長徐之信任組長,市政府 有關部口負責人為成員的起草工作領導小組,由有關單位抽出人 員組成工作班子著手進行起草工作。
在法規起草之前,市政府法制辦和市公安局牽頭召開了起草 工作協調會議,認真分析了昆明市養犬管理的現狀,分析了人大代 表們在議案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初步討論了立法方案。在起草過 程中,起草小組還專門到北京考察了北京市禁犬工作情況,既借鑑 了北京市限制養犬的做法和經驗,又結合了昆明的實際,在匯總各
方意見的基礎上,將形成的《規定(草案)》送市有關部門和省市人 大部分常委會委員、專家學者徵求意見,先後6次反覆修改,報經 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同意,現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
立法依據
關於限制養犬的問題,囯家法律、法規目前尚無明確規定。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和國家 關於社會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市容管理等法規中有相應的要 求。根據地方性法規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並可根據實際需 要,報經有權立法機關批准制定的原則,《規定》寫明“根據國家有 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賣際,制定本規定”。
2、
關於組織領導及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限制養犬管理工作是涉及多個部門的綜合性工作,必須統一 組織實施,並確立一個牽頭機關,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 互相配合,互相協作。《規定》對限制養犬工作的組織領導和職責分 工作了明確規定,確立了限制養犬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公安 機關組織實施,農業、衛生、工商、市政市容等部門積極配合,做好 限制養犬管理工作。在具體工作中公安機關負責養犬的登記註冊, 核發養犬許可證,對違法犬主進行處罰,負責限養區範圍內養犬的 審批和收容、捕捉無證犬;農業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 的供應,對犬進行疫苗注射,核發免疫證,對犬類疫病的診治,監測
犬類疫情;衛生防疫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和防疫注射、 病人的診治以及疫情監測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類銷售、 犬用物品市場、攤點的工商登記、註冊管理;市政市容管理部門負 責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
3、本市限制養犬將採取的措施
(1)劃分限養區域、場所和限養品種。本市限制養犬的區域為: 五華區、盤龍區以及官渡區、西山區的建成城市規劃區範圍。這裡 所稱的“建成城市規劃區範圍”,主要是指:目前在官渡區、西山區 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已經建設成為城市,並同五華、盤龍直接連在 一起的部分。同時,在非限養區域的旅遊風景名勝區、旅遊渡假區、 機場、車站(貨場)等均按“限養區”的規定進行管理。在限養區內, 單位除經市公安局批准飼養的大型犬外,禁止飼養其他大型犬。同 時,禁止在限養區內銷售犬類,舉辦犬類展覽,開辦犬類繁殖場。
食用犬的養殖、銷售,將由農業畜牧獸醫部門和衛生防疫部門 另行制定辦法管理。
(2)規定了公民的養犬條件。限養區內公民個人養犬要符合下 列條件:有本市常住戶口(包括“藍印戶口 ”),年滿十八周歲,具有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侵擾鄰居的正常生活,並辦理了犬類傷害人 身保險。
(3)嚴格審批,實行許可證制度。限養區凡申請飼養小型觀賞 犬的,經當地公安派出所審査後,報區公安分局審核批准。同時按
規定辦理犬類健康檢查,注射狂犬病疫苗,持畜牧獸醫部門核發的 “免疫證”到區公安分局領取養犬許可證、牌。養犬許可證一犬一證 一牌,犬牌繫於犬的頸部。養犬許可證每年註冊一次,註冊前須到 畜牧獸醫部門檢疫,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然後持免疫證方可注 冊。逾期不註冊者,養犬許可證自行失效。
(4)
養犬的註冊登記實行收費制。限養區內,公民個人養犬的, 養犬人在辦理登記註冊時,要繳納登記費和註冊費。為了有效地限 制養犬,採取了適當高收費的辦法。登記費為3000元,年度註冊費 為1000元。登記費和註冊費由公安機關上繳財政,按“收、支兩條 線”的辦法,作為限制養犬的專項經費。
另外,單位經批准飼養的軍犬、警犬、表演用犬和醫療實驗用 犬可減化手續,直接由市公安局審批,不必再交納登記、註冊費和 辦理犬牌、犬證。
(5)
對違反規定的予以嚴厲制裁。對違反規定者依法追究其相 應的法律責任。由公安部門沒收其犬,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養犬傷 人的,在第十三條中規定了加重處罰的內容。
4、關於執法隊伍組織建設和民眾監督
鑒於限制養犬工作是一項涉及面廣,流動性大的工作,加之警 力嚴重不足,要在現有警力、編制內做好這項工作,困難較大。因 此,為了加大執法力度,切實做好這項工作,公安機關除應設立相 應機構、人員外,還要依靠單位和廣大民眾的支持。為此,《規定》明 確了 “本市各單位、團體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有責任配合開 展限制養犬的宣傳教育,協助做好限制養犬工作,對違反本規定的 行為,有權舉報”。
5、大型公共運輸工具
制定《規定》的指導思想是“限養”,而不是“禁養”因此,《規 定》雖然禁止把犬帶入公共場所,但並不禁止攜犬外出。同時,規定 不得攜犬乘坐大型公共運輸工具,是為了避免發生犬類傷人事件 和維護公共衛生,並不禁止攜犬乘坐小型公共運輸工具。《規定》所 稱大型公共運輸工具是指6座以上的各類公共運輸工具。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995年11月16日,省八屆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第19 次會議,對1995年9月22日昆明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上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批的《昆明市限制養 犬的規定》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近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改 善,昆明市飼養小型觀賞犬的人不斷增多,目前僅五華、盤龍、官 渡、西山四個區就約有各種犬3. 35萬條。由於犬類管理涉及的部 門多,執法依據不充分,形成管養脫節、管理責任不落實。非法犬市 屢禁不止,各種犬亂養亂放,被犬咬傷的人日益增多,全市每年因 犬咬傷到衛生防疫部門注射狂犬病疫苗達一萬多人次,自1987年 以來已發生狂犬病69例,這不僅影響了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
衛生,而且危害了公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影響了公民的正常 生活。在雲南省和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一些代表依法提出 議案,要求制定地方性法規,加強昆明市犬類管理,嚴格限制養犬。 為此,根據昆明市的實際,制定限制養犬的地方性法規,運用法規 約束和管理養犬行為是完全必要的。
昆明市報送審批的這一地方性法規,是在深入調査研究,廣泛 徵求各方面意見,又考察、借鑑了北京市嚴格限制養犬的立法經 驗,多次進行論證、修改的基礎上,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後提請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和省人大常委 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同志曾提前參與了法規草案的討論和修改, 並召開了有省公、檢、法、工商、衛生、畜牧獸醫以及市人大法制委 員會、市公安局等單位同志參加的論證會,廣泛徵求了意見。大多 數同志認為,這個法規從昆明市的實際出發,對劃定限養區域和限 養品種、養犬人的條件和應遵守的規定、養犬的申請審批程式、違 法責任等都作出了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總體上是 可行的。內務司法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這個規定。
以上報告連同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報送的規定及其說明已印發 常委會組成人員,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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