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3日武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2004年4月1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工作條例
- 實施時間:2004年5月1日
- 批准日期: 2004年4月1日
工作條例
條例(草案)的說明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議案以及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法律賦予人大代表的職權,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職責的重要途徑和形式。自今年4月始,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與法規工作室一道,在調查研究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草擬了《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工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經第二十四次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隨著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向前推進,市人大代表在每次市人民代表大會上提議案和建議十分踴躍。上屆5年,大會通過議案15件,代表書面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1895件,年均379件。今年初的市十一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議案4件,代表書面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513件,建議數創下新的記錄。這些議案和建議,大多是代表在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和廣泛聽取民眾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的,比較客觀、準確地反映了我市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它代表了廣大人民民眾的呼聲和利益,對於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民眾的聯繫,促進科學決策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快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反對官僚主義和腐敗行為都具有重大的作用。
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議案以及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法律賦予代表的職權,認真辦理這些議案和建議,是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如何保證代表充分行使好這一職權,如何促使承辦單位嚴格履行法定的職責,是我們一直在研究和探討的問題。長期以來,我們在督促辦理議案和建議的實踐中,也積累了一定的經驗,找到了一些有效的方法和途徑。但這些經驗和方法還不足以解決當前存在的議案和建議的提出與辦理不夠規範等問題。部分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的承辦單位也多次反映,希望儘快出台議案、建議辦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從外地情況看,全國許多省、市人大常委會都制定了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因此,根據我市議案、建議工作的實際需要,抓緊制定這件地方性法規,是使這項工作儘快走上法制化軌道的客觀要求。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市人大常委會把制定議案、建議工作的規範性檔案納入了2003年工作要點和立法計畫,並作為全年的一項重要工作。在學習考察外省、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情況和總結多年來自身工作經驗基礎上,工作班子於4月下旬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5月份,在反覆推敲和修改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6月中下旬,分別召開了有代表組正副組長、13個區人大常委會分管主任和代表工作委員會主任、部分承辦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座談會,徵求對該草案稿的意見。隨後,又就條例(草案)的體例和內容進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並分別召開了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參加的座談會,進一步徵求意見。8月上旬,此稿幾經修改後專門寄送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部分市人大代表及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書面徵求意見。主任會議認為,條例(草案)提請審議的條件基本成熟。
三、條例(草案)有關問題的說明
1、關於體例。本條例(草案)共5章45條,體例上有兩個特點:一是將議案、建議一併規範,這和其他省、市相關地方性法規不大一樣。其他省、市要么將議案、建議分開作為兩個地方性法規制定,要么只就建議作單一的規定。我們將二者糅合在一起,是想避免立法上的重複。
二是第二章和第三章將議案、建議分節闡述,這是由於議案與建議有若干不同點所決定的。議案必須由代表按法定的聯名人數、依照法定的程式提出,而建議可以由代表個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聯名提出;議案內容必須是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重大事項,而建議的內容可以涉及我市各方面的工作;議案有嚴格的審議程式,必須提交全體會議表決,而建議只需由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較之建議,議案有更高的標準和要求,其法律約束力更強。基於議案、建議有上述差異,因此,條例(草案)將二者在提出與審議、交辦與辦理兩章中分節表述。
2、關於議案、建議的調整範圍。本條例(草案)所規範的議案是指市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事原案,地方組織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議案只在參照執行之列。這裡有三個方面的原因:一是議案涵蓋面較廣,既包括代表聯名提出的議事原案,也包括法定機關提出的議事案、任免案等等,如果統統納入,不便於規範;其二,我市每次人代會通過的議案,絕大多數是由代表聯名提出的;其三,其他省、市的相關規定也只規範了代表議案,即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
本條例(草案)所規範的建議既包括市人大代表在會議期間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也包括他們在閉會期間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對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這是代表法規定的。代表法第十八條規定: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第二十七條規定: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此可見,無論在大會期間還是在閉會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承辦單位對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也要認真辦理並答覆代表。
3、關於議案、建議辦理結果的報告。現行的作法是,議案的承辦單位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將議案的辦理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在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報告。建議的辦理情況,屬於政府系統的由市政府辦公廳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交書面報告;政府系統以外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交書面報告。為了加大監督力度,提高議案、建議的辦理質量,條例(草案)增加了部分內容:對需要跨年度或跨屆繼續辦理的議案,承辦單位也應將續辦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報告;建議辦理情況,“一府兩院”應當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其他機關和組織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書面報告。
4、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一是為保障議案的嚴肅性,在有關專門委員會形成議案正式文本之後,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應將該文本以常委會檔案形式下發至承辦單位。二是為確保議案中有關建設項目儘快付諸實施,條例(草案)中增加了“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議案中有關重大建設項目列入市國民經濟發展計畫和財政預算”的條款。三是為適應將來信息化發展及機關辦公自動化的需要,條例(草案)中增加了代表可以通過電子檔案方式提出建議的條款。
條例(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2003年9月25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聽取了主任會議關於《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工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說明,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審議意見認為,為保障代表行使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議案及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儘快使議案、建議辦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制定該條例極為必要。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根據有關審議意見作出的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七條修改為:“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應當事實清楚,要求明確具體,具有可行性。”
二、審議意見認為,對承辦單位辦理議案應規定相應時限。據此,在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中增加第二款:“議案辦理方案應當包括:(一)承辦議案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二)議案辦理的目標和具體措施;(三)議案辦理的時限;(四)對需要跨年度辦理的議案,應當有年度計畫;(五)有關法律、法規關於議案辦理的其他要求。”
三、審議意見認為,對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中所規定的需要跨年度或者跨屆繼續辦理的議案,應通過一定的程式解決其續辦問題。考慮到新增加的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已經包含了議案辦理時限和跨年度辦理議案應當有年度計畫的要求,本條可不再作其他規定,同時,在實際工作中,對於需要跨年度或者跨屆繼續辦理的議案,一般都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通過的議案審查意見中提出續辦要求。
四、審議意見認為,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承辦單位辦理建議,一般應當從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結”中的“辦結”應明確概念。據此,將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修改為“承辦單位辦理建議,一般應當從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覆代表;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答覆的,應當書面報告交辦單位,並向有關代表說明情況,但是最遲不得超過五個月;需要及時辦理的代表建議,交辦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辦理期限,承辦單位應當按期答覆代表。”。
五、根據審議意見,在第三十三條中增加第二款:“承辦單位在答覆代表後,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辦理內容相應作出調整的,調整的內容和辦理時間應當向有關代表作出明確的說明。”
此外,還對個別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相應修改和調整。
以上匯報,請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11月18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聽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工作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會議對修改工作給予了肯定,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反映了常委會會議第一次審議的意見,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意見。會議期間,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規工作室會同常委會辦公廳,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隨後,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修改情況進行了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經過常委會的兩次審議和修改,已基本可行,建議將其提請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11月18日下午,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同意法制委員會的意見。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1、根據審議意見,刪去第二條,在第二章第一節第八條中增加一款:“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在第二章第二節第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議”。
2、根據審議意見,將第七條修改為“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應當事實清楚,要求明確、具體、可行”。
3、根據審議意見,刪去第十五條,在第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有關地方性法規議案的提出和審議,按照《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4、根據審議意見,將第十六條第三款刪去,增加“對代表以電子檔案方式提出建議的,應當通過適當方式予以確認”作為第四款。
5、根據審議意見,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四項修改為“對需要跨年度辦理的議案,應當有分年度辦理計畫”。
6、根據審議意見,刪去第二十五條。
7、根據審議意見,將第二十八條中規定的“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交辦機關應當在大會會議期間或者自閉會之日起三十日內交承辦單位辦理”中的“三十日”修改為“十五日”。
8、根據審議意見,將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刪去,將第二項修改為“對所提建議已經制定辦理計畫的,應當先將計畫內容答覆代表,該建議事項解決後,再次答覆代表”。
9、根據審議意見,將第三十五條第四款、第五款修改為“承辦單位的書面答覆應當抄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承辦單位屬於政府系統的,應當同時抄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答覆內容涉及秘密的,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向代表作出書面說明”。
此外,還對個別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相應修改和調整。
報告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