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工作條例

(2004年1月13日武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2004年4月1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工作條例
  • 實施時間:2004年5月1日
  • 批准日期: 2004年4月1日
工作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結果的報告,

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的權利,做好議案、建議的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的提出、辦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有關地方性法規議案的提出和審議,按照《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是法律賦予代表的職權,是代表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監督和推進國家機關工作的重要形式。
代表議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即具有法律效力。
辦理代表議案和建議,是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並負責答覆。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第二章 提出與審議
第五條 代表應當與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保持密切聯繫,注重調查研究,聽取、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依法提出議案和建議。
代表在調查研究過程中,有關機關、組織應當給予支持與協助。
第六條 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應當事實清楚,要求明確具體。
第一節 議案的提出與審議
第七條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議案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決定之日起至主席團決定的代表議案截止時間之前提出。
第八條 代表提出議案,應當使用議案專用紙書寫。提出的議案應當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
第九條 代表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  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由主席團提出關於議案的決議,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經表決未獲通過的,轉為建議。
未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轉為建議。
第十條 代表可以用書面形式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議案。
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出議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致使提出該議案的代表不足十人的,經主席團同意,大會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議案時,可以把內容相同或者相近的議案併案處理;議案涉及專門性問題時,應當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二條 大會秘書處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向主席團提供關於代表議案審查意見的報告,經主席團通過後印發代表。
第十三條 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 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大會會議閉會後審議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先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在大會會議閉會後兩個月內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在審議議案時,應當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列席會議。
第二節 建議的提出
第十五條 代表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議。
建議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聯名提出。
代表可以通過書面和電子檔案兩種方式提出建議。
對代表以電子檔案方式提出建議的,可以通過適當方式予以確認,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代表提出的建議涉及檢舉、控告或者申訴的,在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時,應當提供其所知的事實依據或者線索。
第十七條 代表對涉及本人及親屬的訴訟案件的問題或者本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辯護人的訴訟案件的問題,不宜以建議的方式提出。
第十八條 代表可以用書面形式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議。建議撤回後,其辦理工作即行終止。
第三章 交辦與辦理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按照議案和建議的內容,分別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其他有關機關或者組織研究辦理。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議案和建議按照內容確定具體承辦單位並交其辦理。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代表議案和建議辦理工作制度,規範辦理程式,確保辦理質量。
第二十一條 承辦單位在議案、建議辦理工作完成後,依法將有關資料立卷歸檔。
第一節 議案的交辦與辦理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閉會之後十日內形成有關議案的正式文本,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後,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檔案形式印發。
第二十三條 承辦單位應當制定議案辦理方案,並將辦理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議案辦理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承辦議案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二)議案辦理的目標和具體措施;
(三)議案辦理的時限;
(四)對需要跨年度辦理的議案,應當有分年度辦理計畫;
(五)有關法律、法規關於議案辦理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條 承辦單位辦理議案時,應當向提出議案的代表通報議案辦理情況,聽取意見。
第二十五條 承辦單位應當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將議案的辦理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議案辦理情況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報告。
對跨年度辦理的議案,承辦單位應當將辦理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報告。
第二節 建議的交辦與辦理
第二十六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交辦機關應當在大會會議期間或者自閉會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交承辦單位辦理;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交辦機關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次日起五日內交承辦單位辦理。
第二十七條 建議涉及的問題需要兩個以上單位辦理的,由交辦機關確定主辦單位和會同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負責辦理工作,會同辦理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責,配合主辦單位的建議辦理工作。
主辦單位與會同辦理單位意見不一致時,由交辦機關決定。
第二十八條 承辦單位對交辦的建議應當及時研究,認為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或者本單位無力承辦的,應當在收到建議之次日起十日內,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經交辦機關同意後退回,不得滯留或者自行轉辦。
交辦機關對承辦單位退回的代表建議,應當在五日內重新確定承辦單位並交其辦理。
第二十九條 承辦單位在辦理建議時,應當採取座談、走訪、邀請代表視察等方式,加強與代表的聯繫,聽取代表的意見,共同協商解決問題的辦法。
第三十條 承辦單位辦理建議,一般應當從交辦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答覆代表;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答覆的,應當書面報告交辦單位,並向有關代表說明情況,但是最遲不得超過五個月;需要及時辦理的代表建議,交辦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辦理期限,承辦單位應當按期答覆代表。
第三十一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應當分別按以下情況辦理:
(一)對所提建議已經解決或者部分解決的,明確答覆代表;
(二)對所提建議已經制定辦理計畫的,先將計畫內容答覆代表,該建議事項解決後,再次答覆代表;
(三)所提建議因條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無法解決的,在答覆時作出明確的說明。
承辦單位在答覆代表後,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辦理內容相應作出調整的,調整的內容和辦理時間應當向有關代表作出明確的說明。
第三十二 條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將建議的辦理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
其他機關或者組織應當將建議的辦理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建議辦理情況印發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全體代表。
第三十三條 承辦單位答覆代表提出的建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對於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承辦單位分別答覆每位代表;對於內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代表建議,承辦單位可以合併辦理,分別答覆每位代表。
建議由主辦單位和會同辦理單位共同辦理的,會同辦理單位應當及時向主辦單位提供辦理意見,由主辦單位負責答覆;建議由兩個以上單位分別辦理的,各承辦單位分別答覆。
承辦單位的書面答覆抄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承辦單位屬於政府系統的,同時抄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答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向代表作出書面說明。
第三十四條 代表在收到承辦單位的書面答覆後,應當填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辦理情況徵詢意見反饋表》,並於十日內寄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
第三十五條 代表對承辦單位的答覆不滿意的,交辦單位應當將代表的意見或要求交承辦單位研究辦理,承辦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再次答覆代表。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議案、建議的辦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按其職責分工負責有關議案的督辦工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建議的督辦工作。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聽取承辦單位對議案和建議辦理情況的匯報。
承辦單位可以請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對議案、建議的辦理情況進行視察、檢查或者聽取工作匯報;也可以請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進行調查、檢查。
第三十八條 代表可以按有關規定採取詢問、質詢或者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等形式,對代表議案與建議的辦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組織代表視察、評議、特定問題調查等多種形式加強對議案、建議辦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提出議案、建議和辦理議案、建議作出顯著成績的,予以表彰。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要求承辦單位限期整改並報告處理結果;情節嚴重的,應當建議有關機關依 法追究承辦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承辦單位不重視議案、建議辦理工作,無領導分管、無專人負責的;
(二)承辦單位對議案和建議辦理工作敷衍塞責、相互推諉、逾期不辦,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承辦單位貽誤議案、建議辦理工作,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承辦單位對提出議案和建議的代表進行刁難、無理指責和打擊報復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的其他議案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就本市各方面工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參照本條例辦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4年5月1日起實施。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議案以及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法律賦予人大代表的職權,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職責的重要途徑和形式。自今年4月始,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與法規工作室一道,在調查研究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草擬了《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工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經第二十四次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隨著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向前推進,市人大代表在每次市人民代表大會上提議案和建議十分踴躍。上屆5年,大會通過議案15件,代表書面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1895件,年均379件。今年初的市十一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議案4件,代表書面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513件,建議數創下新的記錄。這些議案和建議,大多是代表在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和廣泛聽取民眾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的,比較客觀、準確地反映了我市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它代表了廣大人民民眾的呼聲和利益,對於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民眾的聯繫,促進科學決策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快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反對官僚主義和腐敗行為都具有重大的作用。
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議案以及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法律賦予代表的職權,認真辦理這些議案和建議,是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如何保證代表充分行使好這一職權,如何促使承辦單位嚴格履行法定的職責,是我們一直在研究和探討的問題。長期以來,我們在督促辦理議案和建議的實踐中,也積累了一定的經驗,找到了一些有效的方法和途徑。但這些經驗和方法還不足以解決當前存在的議案和建議的提出與辦理不夠規範等問題。部分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的承辦單位也多次反映,希望儘快出台議案、建議辦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從外地情況看,全國許多省、市人大常委會都制定了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因此,根據我市議案、建議工作的實際需要,抓緊制定這件地方性法規,是使這項工作儘快走上法制化軌道的客觀要求。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市人大常委會把制定議案、建議工作的規範性檔案納入了2003年工作要點和立法計畫,並作為全年的一項重要工作。在學習考察外省、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情況和總結多年來自身工作經驗基礎上,工作班子於4月下旬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5月份,在反覆推敲和修改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6月中下旬,分別召開了有代表組正副組長、13個區人大常委會分管主任和代表工作委員會主任、部分承辦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座談會,徵求對該草案稿的意見。隨後,又就條例(草案)的體例和內容進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並分別召開了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參加的座談會,進一步徵求意見。8月上旬,此稿幾經修改後專門寄送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部分市人大代表及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書面徵求意見。主任會議認為,條例(草案)提請審議的條件基本成熟。
三、條例(草案)有關問題的說明
1、關於體例。本條例(草案)共5章45條,體例上有兩個特點:一是將議案、建議一併規範,這和其他省、市相關地方性法規不大一樣。其他省、市要么將議案、建議分開作為兩個地方性法規制定,要么只就建議作單一的規定。我們將二者糅合在一起,是想避免立法上的重複。
二是第二章和第三章將議案、建議分節闡述,這是由於議案與建議有若干不同點所決定的。議案必須由代表按法定的聯名人數、依照法定的程式提出,而建議可以由代表個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聯名提出;議案內容必須是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重大事項,而建議的內容可以涉及我市各方面的工作;議案有嚴格的審議程式,必須提交全體會議表決,而建議只需由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較之建議,議案有更高的標準和要求,其法律約束力更強。基於議案、建議有上述差異,因此,條例(草案)將二者在提出與審議、交辦與辦理兩章中分節表述。
2、關於議案、建議的調整範圍。本條例(草案)所規範的議案是指市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事原案,地方組織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議案只在參照執行之列。這裡有三個方面的原因:一是議案涵蓋面較廣,既包括代表聯名提出的議事原案,也包括法定機關提出的議事案、任免案等等,如果統統納入,不便於規範;其二,我市每次人代會通過的議案,絕大多數是由代表聯名提出的;其三,其他省、市的相關規定也只規範了代表議案,即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
本條例(草案)所規範的建議既包括市人大代表在會議期間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也包括他們在閉會期間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對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這是代表法規定的。代表法第十八條規定: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第二十七條規定: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此可見,無論在大會期間還是在閉會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承辦單位對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也要認真辦理並答覆代表。
3、關於議案、建議辦理結果的報告。現行的作法是,議案的承辦單位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將議案的辦理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在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報告。建議的辦理情況,屬於政府系統的由市政府辦公廳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交書面報告;政府系統以外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交書面報告。為了加大監督力度,提高議案、建議的辦理質量,條例(草案)增加了部分內容:對需要跨年度或跨屆繼續辦理的議案,承辦單位也應將續辦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報告;建議辦理情況,“一府兩院”應當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其他機關和組織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書面報告。
4、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一是為保障議案的嚴肅性,在有關專門委員會形成議案正式文本之後,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應將該文本以常委會檔案形式下發至承辦單位。二是為確保議案中有關建設項目儘快付諸實施,條例(草案)中增加了“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議案中有關重大建設項目列入市國民經濟發展計畫和財政預算”的條款。三是為適應將來信息化發展及機關辦公自動化的需要,條例(草案)中增加了代表可以通過電子檔案方式提出建議的條款。
條例(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3年9月25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聽取了主任會議關於《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工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說明,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審議意見認為,為保障代表行使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議案及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儘快使議案、建議辦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制定該條例極為必要。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根據有關審議意見作出的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七條修改為:“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應當事實清楚,要求明確具體,具有可行性。”
二、審議意見認為,對承辦單位辦理議案應規定相應時限。據此,在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中增加第二款:“議案辦理方案應當包括:(一)承辦議案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二)議案辦理的目標和具體措施;(三)議案辦理的時限;(四)對需要跨年度辦理的議案,應當有年度計畫;(五)有關法律、法規關於議案辦理的其他要求。”
三、審議意見認為,對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中所規定的需要跨年度或者跨屆繼續辦理的議案,應通過一定的程式解決其續辦問題。考慮到新增加的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已經包含了議案辦理時限和跨年度辦理議案應當有年度計畫的要求,本條可不再作其他規定,同時,在實際工作中,對於需要跨年度或者跨屆繼續辦理的議案,一般都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通過的議案審查意見中提出續辦要求。
四、審議意見認為,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承辦單位辦理建議,一般應當從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結”中的“辦結”應明確概念。據此,將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修改為“承辦單位辦理建議,一般應當從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覆代表;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答覆的,應當書面報告交辦單位,並向有關代表說明情況,但是最遲不得超過五個月;需要及時辦理的代表建議,交辦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辦理期限,承辦單位應當按期答覆代表。”。
五、根據審議意見,在第三十三條中增加第二款:“承辦單位在答覆代表後,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辦理內容相應作出調整的,調整的內容和辦理時間應當向有關代表作出明確的說明。”
此外,還對個別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相應修改和調整。
以上匯報,請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1月18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聽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工作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會議對修改工作給予了肯定,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反映了常委會會議第一次審議的意見,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意見。會議期間,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規工作室會同常委會辦公廳,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隨後,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修改情況進行了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經過常委會的兩次審議和修改,已基本可行,建議將其提請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11月18日下午,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同意法制委員會的意見。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1、根據審議意見,刪去第二條,在第二章第一節第八條中增加一款:“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在第二章第二節第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議”。
2、根據審議意見,將第七條修改為“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應當事實清楚,要求明確、具體、可行”。
3、根據審議意見,刪去第十五條,在第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有關地方性法規議案的提出和審議,按照《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4、根據審議意見,將第十六條第三款刪去,增加“對代表以電子檔案方式提出建議的,應當通過適當方式予以確認”作為第四款。
5、根據審議意見,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四項修改為“對需要跨年度辦理的議案,應當有分年度辦理計畫”。
6、根據審議意見,刪去第二十五條。
7、根據審議意見,將第二十八條中規定的“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交辦機關應當在大會會議期間或者自閉會之日起三十日內交承辦單位辦理”中的“三十日”修改為“十五日”。
8、根據審議意見,將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刪去,將第二項修改為“對所提建議已經制定辦理計畫的,應當先將計畫內容答覆代表,該建議事項解決後,再次答覆代表”。
9、根據審議意見,將第三十五條第四款、第五款修改為“承辦單位的書面答覆應當抄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承辦單位屬於政府系統的,應當同時抄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答覆內容涉及秘密的,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向代表作出書面說明”。
此外,還對個別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相應修改和調整。
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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