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議案的若干規定

1984年4月18日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議案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04.18
  • 實施時間:1984.04.18
一、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會議案的審查辦理工作,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二、省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在大會主席團領導下負責進行議案的審查和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工作。
三、大會主席團、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一個代表團或者二十名以上代表,可以向大會提出議案。
四、向大會提出的議案應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問題。
五、各項議案,除大會主席團提出的以外,須經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處理意見,包括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寫出綜合報告,經大會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討論通過。
六、大會審議議案時,代表可以向省級國家機關提出詢問,由有關機關派負責人在代表小組或代表團會議上進行說明。
七、大會決定交付省人大常委會辦理的議案,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有關工作委員會研究辦理並負責答覆;屬於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的議案,由省人民政府轉有關部門研究辦理,並由承辦部門負責答覆。
八、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單位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議案的審查即行終止。
九、每次大會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由議案審查委員會提請大會主席團決定。
十、省人民代表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在大會期間,由議案審查委員會統一收集,會後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按其內容分別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等有關部門研究辦理並負責答覆。
十一、本規定適用於本屆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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