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代表提出議案及其審議程式的決定

1987年2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代表提出議案及其審議程式的決定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7.02.28
  • 實施時間:1987.02.28
根據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改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有關規定的基本精神,參照以往實踐經驗,對代表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及其審議程式決定如下:
一、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一個代表團或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大會提出屬於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先交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
二、議案應以大會通過立法或實質性決定,加強自治區的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目的,寫成明確具體的檔案,在大會規定的時限內提出。
三、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代表議案時遵循以下原則:
可以提請大會審議通過或作出實質性決定的,建議列入大會議程;
按職權範圍,宜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處理的,建議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按職權範圍,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修訂,然後提請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建議交自治區人民政府;
不能按前三款處理的,不予立案審議,經提案人要求或同意,按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代表對議案的審議如有不同意見,要認真聽取和研究,或作必要的說明解釋。意見不能一致時,報告主席團決定。
四、議案審議過程中,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五、議案的審議結果,應寫出書面報告,提請主席團批准,並通知大會代表。
六、代表向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也可以在會議期間通知有關機關、組織直接答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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