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議

1984年6月26日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議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06.26
  • 實施時間:1984.06.26
自治區六屆人大二次會議認真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認為這一法律是實施憲法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它的頒布施行,對於進一步完善和發展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鞏固國家的統一,發展社會主義的民族關係,加強民族團結,發揮各族人民當家作主的積極性,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社會主義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會議堅決擁護民族區域自治法。為了保證這一法律在自治區的認真實施,特作如下決議:
一、廣泛深入學習宣傳民族區域自治法。自治區境內的一切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組織,都要採取各種有效的方式,廣泛深入地宣傳民族區域自治法,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使各族人民民眾了解它的基本精神和重要規定,提高思想認識,自覺地維護和執行。在宣傳工作中,要聯繫實際,有針對性地進行思想教育,為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全面實施掃清各種思想障礙,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二、切實貫徹執行民族區域自治法。自治區境內的一切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組織,都要認真貫徹執行民族區域自治法,保障各級自治機關自治權利的行使。要對照民族區域自治法,經常檢查自己的工作,切實糾正違法現象,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要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結合自治區的實際,組織起草自治區自治條例,提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執行。
三、認真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進一步增進各民族的團結。按照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處理好各民族之間的關係。各族人民民眾要牢固樹立“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的思想,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學習,互相諒解,把自治區的民族團結推進到一個新的階段。
四、認真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加速自治區的社會主義經濟、文化建設,為大規模開發建設新疆作好準備。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充分行使自治機關的自治權利,大量培養少數民族的各級幹部、各種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發揚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精神,勇於改革,開拓前進,把自治區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迅速搞上去,為各民族的共同繁榮而努力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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