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議案的規定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議案的規定於1987年03月11日發布的,並於1987年03月11日生效。

【發布單位】825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3-11
【生效日期】1987-03-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議案的規定
(1987年3月11日陝西省第六屆
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各專門委員會負責議案的審查工作。
大會秘書處負責議案的登記、分送、綜合等工作。大會秘書長負責向主席團提出對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三、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可以向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審議,或者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四、省人民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為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五、對不列入本次大會議程的議案。交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向下次代表大會作出報告。
對不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問題,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六、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的時候,代表可以向有關地方國家機關提出詢問,由有關機關派人在代表小組或者代表團會議上進行說明。
七、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議案,應在大會主席團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八、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九、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本級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一、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作出的議案決定,由有關機關制定實施方案,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監督實施。
十二、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人民代表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轉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同時抄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對承辦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在大會閉會後的半年內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情況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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