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議案的若干暫行規定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議案的若干暫行規定

1983年4月20日貴州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議案的若干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
  • 頒布時間:1983.04.20
  • 實施時間:1983.04.20
規定
一、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領導下進行工作。議案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省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通過。
二、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貴州省人民政府、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在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各代表團審議,或者並交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三、議案處理意見及報告
一個代表團或者十五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對不列入大會議程的,由議案審查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的報告。
四、提出常務委員會職權議案
貴州省人民政府、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五、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六、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向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在交付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七、議案評審是否通過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付表決時以全體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八、省人民代表作出綜合報告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及其他有關機關、組織認真研究處理,並於收到建議、批評和意見後的半年內將處理結果答覆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綜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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