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制度若干規定

1985年11月16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制度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5.11.16
  • 實施時間:1985.11.16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為健全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制度,提高會議質量,使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行使職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第三條 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按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議案程式的暫行規定》辦理。
第四條 向市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地方性法規議案和其他議案,應分別於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和半個月之前,報送正式檔案和有關資料,也可以同時提出代擬的決議、決定草案。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根據提出議案的具體情況,組織草擬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的議程草案和會議安排意見,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定。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的日期、會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的通知和準備審議的檔案,應於會議召開的七天之前,發給市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人事任免檔案在會議開始後現場發給出席人員和列席人員。
第八條 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之前,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認真準備審議意見;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還可就某項議案組織視察。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須有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方得舉行。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按時出席。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須在會前向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請假。
第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邀請市長(或副市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並邀請市政協負責人一人列席。與會議議案有關的市人民政府委、辦、局主要負責人,應列席會議,聽取意見,並負責答覆委員的提問。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邀請各區、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各委員會和辦公廳主任、副主任應列席。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先通過本次會議議程,然後按會議議程逐項進行。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議程草案時,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提出臨時動議。其中重大的臨時動議需要本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時,可經出席會議的人員表決決定。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議案時,先聽取提出議案的部門或者委員作出報告或者說明。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安排充分的時間審議議案。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發言,應簡明扼要,圍繞議案的內容進行。
第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議案,可以劃分若干小組進行,也可以採取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的形式進行。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地方性法規議案或者其他議案完畢,由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或者會議主持人委託的人員宣讀地方性法規草案或者決議、決定草案的最後文本,然後付諸表決。
地方性法規議案在本次會議未付諸表決的,可在下一次會議上繼續審議。
第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通過議案、決議、決定,採取舉手或者無記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市人大常委會的議案、決議、決定,由市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按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並在《天津日報》上公布。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的議案、決議、決定,由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或者秘書長簽發後印製正式檔案,送有關部門和單位,並在市人大常委會《會刊》上公布。
第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每次會議情況寫成會議紀要,由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或者秘書長簽發。
第二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會議上提出的重要建議、批評和意見,分別函轉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辦理。市人大常委會工作部門應及時了解辦理情況,並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作出報告。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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