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示地方性法規案辦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示地方性法規案辦法》經2014年7月25日天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修訂通過,2014年7月25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7號公布。該《辦法》共12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辦法,修訂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結果的報告,

公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7號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示地方性法規案辦法》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於2014年7月25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7月25日

辦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示地方性法規案辦法
(2003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2014年7月25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推動和規範公示地方性法規案活動,促進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學化,提高立法質量,根據《天津市地方性法規制定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市人大常委會入口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地方性法規案,徵求意見。
第三條 對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在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入口網站上公示法規草案全文,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對不宜提前公開的法規草案,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決定暫緩公示。
第四條 下列地方性法規案,經主任會議決定,還應當通過《天津日報》、《今晚報》、北方網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法規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一)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的;
(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
(三)社會普遍關注的;
(四)其他需要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
按照前款規定公示法規草案,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布公告,公開徵求意見時間一般為十天。
第五條 通過《天津日報》、《今晚報》、北方網向社會公示法規草案,其他報刊、電台、電視台、網路媒體可以利用各自特點和優勢刊登、摘登法規草案,並將有關意見及時轉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
第六條 在公示法規草案時,根據需要可以公示說明、修改情況等有關立法背景材料。
第七條 通過新聞媒體公示的法規草案,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聯絡機構負責徵集市人大代表的意見,並轉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歸納、整理。
第八條 對公示的法規草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網上留言、電子郵件、信件、電話等方式提出意見。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各方面對法規草案的意見,通過簡報等形式向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通報。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應當認真研究並積極予以吸收採納,向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提出對法規草案的修改建議。
第十一條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在審議法規草案時,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提出的意見,作為修改法規草案的重要參考,並將採納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出說明。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示地方性法規案辦法(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2003年9月10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示地方性法規案辦法》(以下簡稱《公示辦法》)。《公示辦法》實施以來,已有19件法規草案通過《天津日報》、《今晚報》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徵求意見,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對於增強地方立法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充分發揚民主,增強法規貫徹實施的民眾基礎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隨著我市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不斷深入,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開始,凡是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原則上都在天津人大入口網站上公開,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使法規草案公示工作實現了常態化。按照市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整改方案的要求,結合新時期地方立法工作的特點,法工委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基礎上,起草了《公示辦法(修訂草案)》。
修訂草案共十一條,主要規範了以下內容。
一、關於網上公示
在總結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以來網上公示法規草案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修訂草案進一步完善了網上公示:一是在公示時間上,提前到主任會議決定法規案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後即在網上公示;二是,對涉及敏感問題不宜提前公開的法規草案,主任會議可以決定暫緩公示。因此,修訂草案第三條規定:“對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在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入口網站上公示法規草案全文,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對不宜提前公開的法規草案,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決定暫緩公示。”
二、關於通過新聞媒體公示
通過《天津日報》、《今晚報》等新聞媒體公示法規草案,是原《公示辦法》規定的主要內容。實踐證明,通過主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法規草案,能夠極大地激發廣大人民民眾對地方立法工作的關注,是比較有成效的民主立法、開門立法的方式。因此,修訂草案第四條繼續沿用了原《公示辦法》對《天津日報》、《今晚報》等新聞媒體公示法規草案的有關規定。同時,考慮到當前新聞傳播主體多元化、方式多樣化的新特點,修訂草案也鼓勵其他媒體利用各自優勢刊登、摘登法規草案,組織討論。修訂草案第五條規定:“通過《天津日報》、《今晚報》、北方網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法規草案,其他報刊、電台、電視台、網路媒體可以利用各自特點和優勢刊登、摘登法規草案,組織討論,並將有關意見及時轉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
三、關於定向徵集市人大代表的意見
為了進一步拓寬市人大代表參與地方立法的渠道,充分發揮市人大代表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修訂草案沿用原《公示辦法》的規定,在第六條規定:“通過新聞媒體公示的法規草案,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聯絡機構負責徵集市人大代表的意見,並轉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歸納、整理。”
四、關於公眾意見的提出和處理
公示法規草案的根本目的在於聽取民意、集中民智。因此,必須做好對公示後公眾意見和建議的收集、整理、反映、吸收和採納工作。一是為了拓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意見的渠道,修訂草案第七條規定:“對公示的法規草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網上留言、電子郵件、信件、電話等方式提出意見。”二是為了及時收集整理意見,並使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知曉,修訂草案第八條規定:“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各方面對法規草案的意見和建議,通過簡報等形式向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通報。”三是為了充分利用好公示徵求的意見、建議,修訂草案第九條、第十條分別對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工作提出要求,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認真研究、吸收採納,並作為修改法規草案的重要參考。
修訂草案連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5月22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示地方性法規案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常委會的審議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對修訂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4年7月7日,法制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示地方性法規案辦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了通過《天津日報》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法規草案的情形,建議把與廣大人民民眾關係比較密切、社會關注度比較高的作為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公示的情形。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草案第四條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社會普遍關注的”。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了便於社會公眾了解法規草案,在公示法規草案時最好能同時公示對法規草案的說明。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考慮到實踐中公示的法規草案包括草案的二次審議稿或者是經修改後的徵求意見稿,建議草案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在公示法規草案時,根據需要可以公示說明、修改情況等有關立法背景材料。”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有關機構對公示徵求意見的採納情況應當採取適當方式予以反映。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草案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在審議法規草案時,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提出的意見,作為修改法規草案的重要參考,並將採納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出說明。”
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此外,還對草案的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一些調整和修改。
以上匯報連同二次審議稿,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7月24日下午,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示地方性法規案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會議沒有提出修改意見。
2014年7月24日晚,法制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再次進行了專題審議,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經審議,形成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示地方性法規案辦法(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形成的建議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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