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 發布日期:2001-10-31
  • 發布單位:80201 
  • 發布文號:市人大常委會第36號 
  • 發布地址:天津市

【生效日期】2002-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三十六號)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1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1年10月31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2001年10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預算的審查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應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負責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的初步審查和其他預算審查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依法編制本級預算草案。本級預算草案的經常性支出應當按照主管預算部門編制;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應當按照類別以及若干重大項目編制。本級預算草案應當在財政年度開始前編制完畢。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法編制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
第四條市財政部門在預算編制過程中,應當及時向財經委員會通報有關情況。
第五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市財政部門應當將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國務院關於預算編制的要求,本級預算編制的依據和有關說明;
(二)上一年度本級總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
(三)科目列到款、重要的列到項的預算收支總表和一般預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表;
(四)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類別表和重大項目表;
(五)農業、科技、教育、社會保障、環境保護支出表;
(六)按照類別劃分的上級財政返還和補助收入表;
(七)上年支出預算結餘收入項目中的項目結轉明細表;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條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的財政經濟政策,是否符合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
(二)預算安排是否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預算內容是否完整、真實;
(三)預算支出是否滿足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
(四)上年結餘、上級財政返還和補助收入的安排是否合理;
(五)實現預算的保證措施是否積極可行;
(六)預備費是否按法定比例設定;
(七)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財經委員會在對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進行初步審查後,提出初步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
第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情況重點監督下列內容:
(一)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的情況;
(二)實現預算的保證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預算批覆情況;
(四)預算收支完成情況;
(五)法定支出和重點支出項目撥付情況;
(六)上級財政返還和補助收入的安排使用情況;
(七)上年支出預算結餘中的項目結轉資金使用情況;
(八)預算執行中發生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委員會可以對各部門、各預算單位、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資金和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主任會議根據情況可以決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第三季度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內容作出說明。
財經委員會應當提前聽取市財政部門關於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匯報,進行調查研究,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做好準備。
市財政部門應當向財經委員會提供預算收支月報,有關預算體制、預算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在本級預算執行中需要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時,應當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二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
第十三條在本級預算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對預算調整時,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議案應當在當年9月30日以前提出。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預算調整方案提交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財經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初審意見。
第十四條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責成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每年7月31日以前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必要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相應決議。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議或者審議意見,對審計工作報告提出的問題依法糾正和處理,並於第四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六條預算年度終結後,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編制本級決算草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對決算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情況;
(二)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年度預算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調整預算完成情況;
(三)法定支出和重點支出完成情況及資金使用效益情況;
(四)上級財政返還和補助收入、上年預算結餘資金、超收收入的使用情況以及財政退庫情況;
(五)預備費的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批准本級決算草案一個月前,市財政部門應當向財經委員會提交本級決算草案及相關說明材料,由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審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提交的本級決算草案報告,對決算草案進行審查,作出相應決議。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每年第二季度將上年預算外資金的收支管理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條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的審查監督,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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